据红昨新闻报道,山东沂水的曹女士,结婚近二十年,因为丈夫家暴、出轨、转移财产,四年间四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四次均被驳回。第5次起诉已经在9月18日开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这件事让我十分不能理解。法律明明写着“离婚自由”,为什么一个人想结束一段已经破碎的婚姻,要这么难?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民法典》第1079条写得很清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还专门列举了几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一条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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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上看,曹女士的处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更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律设计了一个“兜底条款”——哪怕第一次不判离,分居满一年后再起诉,法院就应当判离了。按这个逻辑,曹女士分居多年,起诉四次,无论如何都该判离了。
但现实走的是另一条路。
翻看曹女士四次判决书,前两次法院认为两人从小认识,因琐事发生纠纷,有和好可能。后面的驳回理由,报道中没有详细披露,但结合中国离婚诉讼的普遍情况,无非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之类的说辞。
有调查数据显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近八成会被法院驳回。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法律标准被解释得非常严格,严格到普通人拿着法条去对照自己的婚姻,发现根本够不上。
问题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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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自觉地扮演了“调解员”而不是“裁判者”的角色。“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句老话,在基层法院的离婚审判中几乎成了一种潜规则。
法官担心判离之后出问题——万一一方想不开怎么办?万一孩子没人管怎么办?万一日后双方又和好了,岂不是自己拆散了人家?
在我看来,这些担忧不是没有道理,但它们不应该成为剥夺一个人离婚权利的理由。更为讽刺的是,正因为法院屡屡不判离,一些当事人被逼到走投无路,要么继续忍受暴力,要么做出极端的事情来。
另一个原因是举证难。曹女士控诉丈夫家暴,但家暴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困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私密空间,没有第三人在场,受害者往往拿不出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这些“硬证据”。法院要求证据链闭环,光凭当事人陈述远远不够。曹女士四次起诉,家暴至今未被法院认定。这意味着,即使她说的是真的,法律也“看不见”她的痛苦。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因素:离婚冷静期。很多人以为冷静期只影响协议离婚,跟诉讼离婚没关系,这个理解从法条上看是对的——第1077条的冷静期确实只适用于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基层法院在诉讼离婚中也自行设置了“冷静期”程序,要求当事人等待几十天才能进入正式审理。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却在一些地方实实在在地执行着,进一步拉长了当事人等待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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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就造成了曹女士这样的困境:法律说可以离,但法院说再等等;一次等不够,两次、三次、四次,近二十年的人生就在等待中耗掉了。
这件事会引起一个更深层的疑问:如果离婚这么难,谁还敢结婚?
这不是危言耸听。2026年上半年全国结婚登记只有327.5万对,比去年同期减少了26.4万对,创下有统计以来的同期新低。离结比升至42.2%,相当于每2.4对结婚的同时,就有约1对离婚。年轻人不结婚的原因当然很复杂,经济压力、婚育成本、个人观念的变化都在起作用,但“进去容易出来难”这个印象,确实在影响很多人的选择。
一个年轻女孩看到曹女士的遭遇,会怎么想?她会想:如果有一天我嫁错了人,我能全身而退吗?如果连法律都保护不了我离开的权利,那我为什么要冒险走进去?
婚姻自由,从来都包含两个方向: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只强调结婚自由而让离婚变得异常艰难,这不是保护婚姻,而是把婚姻变成了一座没有出口的房子。把门锁上不让里面的人出来,并不能让房子变得更温暖。
曹女士的第5次离婚诉讼还在等待判决。不管结果如何,她的经历已经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律条文上的权利,需要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真正落地,才算数。希望这一次,法律能还她一个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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