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对接境外诈骗团伙,居间联络他人搭建虚假投资网站,关联四起诈骗案件,被害人总损失87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共犯提起公诉,叠加累犯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较重刑期。核心争议聚焦共犯地位界定、多情节量刑平衡,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为从犯,结合多项从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为涉诈技术协助类案件的量刑裁量提供了实操参考。
行为人此前曾因诈骗罪服刑,刑满释放后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对接境外诈骗团伙,并未直接参与后续的引流、话术诱骗被害人等核心诈骗流程,仅作为居间联络者,将诈骗团伙搭建虚假投资网站的需求转交给技术开发人员,伙同他人完成涉诈网站的搭建工作。该行为后续关联四起独立的电信诈骗案件,多名被害人因使用该虚假投资平台转入资金,总被骗金额达87万余元,属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情形。公诉机关将该行为人与网站开发人员一并以诈骗罪共犯提起公诉,同时明确提出行为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涉案金额初步给出的量刑区间明显偏重,若该量刑建议被采纳,当事人将面临远超最终实际刑期的长期监禁。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四个层面:一是仅从事居间对接需求、未直接参与诈骗实行行为的人员,能否直接与诈骗团伙核心成员等同认定为主犯;二是在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框架下,叠加累犯的从重情节,能否通过法定从宽情节实现刑期的层级式下调;三是行为人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全额上缴违法所得多项从宽情节时,如何在规范层面实现与累犯从重情节的合理平衡;四是在同案辩护人提出变更轻罪罪名的辩护思路时,如何选择最优辩护路径,避免陷入无意义的定性争议延误量刑情节的落地。
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的孟国栋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托十余年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以及淄博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刑民行交叉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积累,第一时间调整辩护策略,并未纠结于将罪名变更为帮信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性争议,而是结合案件客观证据梳理全犯罪链条的分工:将境外诈骗组织者、居间对接的行为人、网站技术开发人员三类主体的行为边界逐一拆分,调取聊天记录、涉案资金流水、各环节人员的供述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明确当事人仅赚取少量居间介绍的技术服务费,既不掌握诈骗团伙的引流话术、资金流向,也未参与任何诱骗被害人转款的核心诈骗行为,在整个电信诈骗的犯罪链条中仅起到传递信息、衔接需求的次要辅助作用。同时作为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出身、有着十余年数百起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孟国栋同步指导家属第一时间与本地被害人沟通协商,全额赔付对应被骗款项并取得书面谅解,督促当事人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全额上缴10万元违法所得,将两项酌定从轻情节的证据材料全部固定并提交法庭,避免出现退赃退赔程序瑕疵影响量刑认定的情况。
庭审过程中,孟国栋律师进一步结合在案证据展开量刑论证:一方面明确指出,即便当事人存在累犯情节,也应当结合本次犯罪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进行适度评价,其并非主动发起、策划电信诈骗活动,仅为了谋取小额收益参与辅助环节,且羁押期间始终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全程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主观恶性相较于直接主导诈骗团伙的核心人员明显更低;另一方面将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逐一对应刑法及量刑指导意见的具体条款,形成完整的从宽情节论证体系,清晰展现所有从宽情节叠加后足以抵消累犯从重的部分影响,实现刑期的梯级下调。
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孟国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构成从犯,直接突破“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适用减轻处罚规则,最终结合全案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将在案扣押的1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对应被害人,其余作案设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涉诈技术协助类刑事案件的办理具备明确的参考价值:对于仅参与诈骗流程中某一非核心技术辅助环节、未直接实施诈骗实行行为的人员,不能仅凭关联的被害人损失总额直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逐一拆分犯罪链条的各环节分工,精准评价各行为人的实际作用层级。作为长期深耕淄博地区刑事辩护领域、同时担任张店区委区政府与高青县委县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的专业律师,孟国栋依托多年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的精细化辩护经验,始终坚持以客观证据为核心锚点,在涉网络诈骗、帮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常见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中,既不盲目追求无依据的罪名变更,也不遗漏任何一项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通过体系化的举证与论证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维护,这也是其多年来凭借专业辩护取得当事人广泛认可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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