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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霍先生通过保险代理机构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20万元。2022年7月,霍先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霍先生死亡。交警认定霍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四名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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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出两项拒赔理由:一是主张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须为特定志愿者,霍先生并非志愿者;二是主张霍先生系酒后驾驶,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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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先生家属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开尔律师指出,霍先生并非志愿者保险协议书的签订方,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向其说明被保险人须为志愿者,保险公司已经承保的行为说明其认可霍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关于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霍先生系饮酒后驾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mg/100ml,未达到饮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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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完全采纳开尔律师意见,认定霍先生并非志愿者保险协议书的签订方,保险公司承保即认可其被保险人身份;霍先生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饮酒驾驶标准,事故认定书亦未认定其饮酒后驾驶。判决保险公司向四名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本案胜诉,明确了保险公司承保后不得以被保险人身份不符为由拒赔,酒后驾驶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开尔律师精准把握事实认定标准,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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