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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际法研究青年学人
2026年10月9日,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宣布将本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南非籍国际法官纳维·皮莱(Navi Pillay),授奖理由是其"为促进和平与国际法所作的努力"。皮莱现年八十五岁,曾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国际刑事法院法官,现任联合国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主席,并参与审理国际法院受理的缅甸罗兴亚人灭绝种族案。
结果公布后数小时内,美国白宫发表声明,指责诺贝尔委员会"把政治置于和平之上";随后,美国宣布对国际刑事法院实施新一轮制裁。特朗普总统此前曾多次公开表达对诺贝尔和平奖的期待,并对挪威方面施加过外交压力,因此对落选结果反应强烈。
对于此,笔者想讨论两个点:其一,诺贝尔委员会为何会在当下节点选择一位国际法官,这一选择传递了何种信号;其二,特朗普政府的愤怒反映了当下怎样的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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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维·皮莱(Navi Pillay)
皮莱获奖,实至名归
评价一个和平奖得主的资格,应当回归其具体的贡献。皮莱的职业生涯中有两项成就可以被视为对国际法的实质性推进。
第一项是1998年的阿卡耶苏案(The Prosecutor v. Jean-Paul Akayesu)判决。时任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分庭主审法官的皮莱主持审理了这一涉及灭绝种族罪的案件。该判决在国际司法史上确立了两个先例:一是首次认定强奸和性暴力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手段,而非仅仅是战争的附带伤害;二是首次确认个人可以纯粹基于媒体宣传而被追究煽动灭绝种族的刑事责任。这两个先例后来被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司法实践所继承,成为处理冲突相关性暴力和仇恨宣传案件的基本法律框架。
第二项是她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任内及此后调查委员会工作中的立场一贯性。她领导的调查委员会就加沙局势作出了认定以色列行动构成灭绝种族的结论,尽管这一结论在法律界存在争议,但从程序上看是严格依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的要件逐项论证的。无论同意与否,皮莱确实顶住了外界巨大的压力,遵从法律论证做出了严肃的结论,而非一味迎合国际舆论的政治表态。诺贝尔委员会在授奖词中特别强调“和平需要正义”“每当强权压倒公理,就会动摇稳定、信任与和平共处”,并明确指出“如今正是这些法官遭受制裁、他们所在的机构遭受攻击”。这也表明委员会授奖的核心依据是皮莱始终如一的法律立场以及其所代表的国际司法职能本身,而非其某一项具体的裁决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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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判断:此次授奖背后所传达出来的一个信号,是诺贝尔委员会对于将“维护国际法治”确立为和平事业的一个独立维度,持有鼓励的态度。这在和平奖的历史上并非首次出现——1935年授予奥西茨基、1991年授予昂山素季,都是以捍卫规范为由授奖——但在国际司法机构直接受到大国制裁的时点作出这一选择,其时代背景下的特殊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和平奖梦碎背后,特朗普的真实意图
和平奖结果公布后,美国政府第一时间对授奖结果作出了回应:公开谴责诺贝尔委员会、总统个人表达不满、对国际刑事法院追加制裁。就连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也批评这一决定,称诺贝尔委员会表彰皮莱是“失去了道德指南针”。
首先,谴责诺贝尔委员会,等于否认一个独立机构依其章程作出判断的合法性。诺贝尔委员会的组成和遴选程序由挪威议会依诺贝尔遗嘱设立,不接受任何国家政府的指示。一国政府可以不同意授奖结果,但将其定性为“政治操弄”,实质上是主张:凡是不符合本国政治判断的国际评价,都是不合法的。美国旨在利用自己的霸权地位,企图削弱诺贝尔委员会的权威性,这一主张很符合美国政府一贯的霸道立场。
其次,将制裁落在国际刑事法院头上,或许才是这一系列反应的真实指向。皮莱落选与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能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美方选择在授奖结果公布后立即制裁国际刑事法院,说明其不满的对象不是诺贝尔奖本身,而是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其政策空间构成的约束。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和以色列相关人员的潜在管辖权,一直是美方制裁该机构的根本原因。此次事件只是为新一轮制裁提供了时间上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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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历史脉络上看,这一事件是自1919年以来美国与国际多边主义分分合合的又一次重演。当年美国倡议建立国际联盟,参议院却拒绝批准《凡尔赛和约》,使美国成为国联最大的缺席者。此后美国参与设计了联合国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罗马规约》谈判,又先后在《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伊核协议、人权理事会等问题上反复退出。近年来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制裁和联合国机构资金的冻结,也是这一模式的延续。区别在于,冷战后的美国曾经是国际法治秩序的主要供给者,如今却系统性地撤回供给,甚至转而成为其主要的批评者,这对秩序本身的冲击远大于任何外部挑战。
国际法治虽弱,但不可或缺
10月10日,在奥斯陆诺贝尔和平中心主办的一场活动上,皮莱从纽伦堡通过视频连线发言,表达了其对于美国一系列制裁措施加剧了人们对国际法院、尤其是设在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未来的焦虑。这暴露出了当下国际治理无法回避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国际法无法约束大国,皮莱所代表的事业是否只是一个象征?
就强制执行力而言,质疑是成立的。国际法缺乏集中的执行机构,其遵守主要依赖国家的自愿服从和相互期待。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设计,本身就是对大国利益的制度化妥协。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二十余年,完成审判的案件数量有限,且绝大多数被告来自非洲国家,长期面临“选择性司法”的批评。近年来针对俄罗斯和以色列领导人发出的逮捕令,迄今无一得到执行。从这些指标看,国际刑事司法的威慑效果是边际的。
但就规范建构功能而言,结论却又有所不同。国际法的作用从来不只是惩罚,还包括定义行为的合法性边界。阿卡耶苏案确立的先例改变了各国军事手册中关于性暴力的条款;《罗马规约》的存在使国家决策者在计划行动时必须将潜在的国际刑事追诉纳入成本计算,即使追诉的概率不高;联合国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虽然不具备约束力,但构成了后续历史评价和未来司法程序的证据基础。这类功能无法通过定罪数量来衡量,却真实地影响着行为体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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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国际法效力的恰当评价是:它是一种弱约束,但弱约束不等于无约束。在缺乏世界政府的条件下,弱约束是可获得的最好安排。废除或瘫痪弱约束,并不会导向强约束,只会导向无约束。因此,美国制裁国际刑事法院,对于仍旧身处在当前国际体系,并高度依赖这一体系的美国而言,只会是一项弊大于利的决策。
皮莱获奖,是规则战胜强权的缩影
2026年诺贝尔和平奖及其引发的争议,是国际秩序转型期的一个缩影。一方面,以国际刑事司法为代表的规则体系在执行力上的弱点日益暴露;另一方面,大国对该体系的敌意反而证明了其在规范层面的分量——如果国际法真的无关紧要,就没有必要制裁它的法官。
皮莱获奖不会改变加沙人民的困境,也不会改变华盛顿的政策。但这一事件把一个问题放在了国际社会的聚光灯下:当规则与强权发生冲突时,国际社会选择维护哪一边。诺贝尔委员会作出了它的选择,美国政府也作出了它的。而我国的选择呢?202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将“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作为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之一。时间会给出答案,国际秩序从来不是以权力为基础,而是以规则为基础(rule-based order)。
|本文首发于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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