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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
“管制刀具只要不带在身上就没事”
“放在车里不会被查处”
事实并非如此
近日
景洪市公安局
在检查过程中
就发现有驾驶员将管制刀具藏于车内
当事人最终受到法律处罚
典型违法案例警示
10月9日,王某驾车行驶至景洪市公安局勐养派出所临时查缉点时,民警在其车上查获一把疑似管制刀具。经认定,确认该刀具为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民警依法予以王某行政处罚,涉案刀具已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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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违法案例警示
近日,景洪市公安局景讷派出所开展日常工作时,在一辆车内查获一把疑似管制刀具。后经鉴定,该刀具符合国家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民警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张某到派出所调查,并依法予以张某行政处罚,涉案刀具已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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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依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以及其他刀刃角度大于60度,刀身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及多刃刀具。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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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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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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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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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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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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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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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携带、寄递管制刀具。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携带、寄递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刀具并从严处罚。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填写管制刀具生产备案表,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禁止生产超过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管制刀具,禁止生产用于非正当生产、生活用的大砍刀、大刀片。销售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封闭柜式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销售时应当查验购买人的身份证件,如实记录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时间及购买种类、数量、编号等信息。禁止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及未成年人出售管制刀具。发现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及未成年人购买管制刀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禁止公民个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下列场所:
(一)车站、机场;
(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幼儿园、学校、医院;
(四)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场馆、体育场馆、烧烤夜市、大型活动举办场所;
(五)网吧、游戏室、KTV、酒吧、洗浴等娱乐服务场所;
(六)广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七)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八)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其他公共场所。
西双版纳警方
出 品
审核:谢丹阳
责编:岩庄香、殷晓娜、段睿
编辑:杨思敏
来源: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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