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讨论中,有网友提出这样的观点:国务院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出台的法律文件体系内,并没有收录1959年内务部740号复函;内务部早已撤销,这份复函也属于国务院清理作废的文件,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引用该文件审核工龄,本不应当发生。
该观点抓住了很多参保人员共同的疑问:一份半个多世纪前、发文机关已经撤销的老文件,时至今日为什么仍然在部分地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中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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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立法规则、文件清理制度、行政与司法裁判口径,对该观点进行客观评析。
一、网友观点中合理的部分
第一,内务部作为当年的发文机关,机构早已撤销,这是客观事实。内务部在后续机构改革中被撤销,职能拆分划转至民政、人事等部门。机构消亡之后,该部门不再具备发文、解释文件的主体资格。
第二,《社会保险法》全文及配套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确实没有直接载入740号复函的条文。《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仅明确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养老保险资金承担规则,并未对“何种情形下连续工龄中断、不得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作出实体规定。工龄、连续工龄的认定规则,本身就依托建国以来形成的劳动人事历史政策体系,并非由《社会保险法》创设。
第三,文件清理是我国法治建设常态化工作。国家持续开展法规、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与上位法冲突、调整对象消失的老旧文件,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网友提出不能无限制沿用年代久远的历史文件,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方向。
二、该观点存在两处核心法理偏差
1. 发文机关撤销,不等于该机关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废止
依据《立法法》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用规则,文件废止必须由有权机关履行法定程序,以正式文件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不存在发文机关撤销,文件就自动失效的规则。
机构撤销只是主体消亡,不溯及既往否定该机构过去制定文件的效力。只有当新出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替代、明文废止该文件,或者经备案审查确认其内容与上位法冲突予以撤销时,文件才丧失适用效力。截至目前,国务院、人社部历次文件清理目录中,没有正式发文将(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整体列入废止、失效清单。因此,不能仅凭内务部被撤销,就直接推定这份复函已经作废。
2. 文件层级定位:740号复函属于历史工龄政策,并非《社会保险法》配套法律文件
《社会保险法》解决的是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的法律框架。而视同缴费年限的底层逻辑,是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折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如何计算、哪些情形会造成工龄中断,这套规则诞生于计划经济劳动保险制度时期,是一套独立的历史政策体系。国发〔1995〕6号、国发〔1997〕26号文件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时,明确延续“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则,也就是将此前国家连续工龄政策整体承接过来。
简单来说,《社会保险法》不直接规定工龄中断情形,不代表原有工龄政策全部失效。740号复函的定位,是当年针对开除、刑事处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作出的专项答复,用于界定何种情形下连续工龄中断,属于国家连续工龄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当前国内经办与司法实践,存在两种分歧口径
口径一:部分地区人社、行政复议机关仍然参照适用740号复函
在多地行政复议文书中,社保经办机构、复议机关将该复函作为认定连续工龄中断的政策依据。其核心理由是,该文件尚未被明文废止,在养老保险改革承接历史连续工龄规则的前提下,对于改革前固定职工受到开除、刑事处分的工龄认定,可以参照该复函规则,处分之前的年限不再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应的时段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山东、湖南、浙江多地行政复议文书均出现此种适用方式。
口径二:司法裁判中出现限制适用、否定机械套用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17号行政判决,成为这类争议中的标志性判例。该裁判观点提出,不能机械套用740号复函,简单以当事人后续受到刑事处罚,直接溯及清零此前已经依法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该判决区分了工龄形成时间、处分发生时间,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属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得随意剥夺。
越来越多的行政审判观点认为,740号复函产生于计划经济人事管理场景,适用范围原本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之后,应当审慎限定适用范围,不能不加区分地套用到全部企业职工,尤其不能对工龄已经形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成之后才发生的刑事处分,回溯取消早年已经形成的视同缴费年限。
由此就形成网友看到的现实矛盾:部分地方社保审核仍然引用740号复函作出认定,部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机械适用该文件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这就是同类型案件出现裁判分歧的根源。
四、实务层面,参保人遇到经办机构引用740号复函时,维权路径
1. 区分处分发生时间。如果是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后才发生开除、刑事处罚,可重点引用最高法相关再审判例,主张不能回溯取消此前已经形成的视同缴费年限。
2. 核查适用主体。740号复函原始适用对象为机关工作人员,若当事人属于企业职工,可以主张不能直接套用该复函,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对应的工龄政策。(这仅是一家之言)
3. 完整提交档案材料。审查核心在于档案内是否存在正式开除、刑事处分书面文书。若无对应的书面处分档案记录,行政机关不得推定存在处分事实,不能直接以此复函为由剔除视同缴费年限。
4. 救济程序。若社保部门依据740号复函作出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该行政行为适用政策是否正确。
五、最后的结语
网友提出“内务部已撤销,740号复函应当不再适用”,其质疑精神契合依法行政的理念,但在法理层面存在一定偏差。内务部撤销不等于文件自动废止,该复函也没有被国务院正式清理作废;但同时,该文件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答复,不能不加限制、机械扩大适用范围。
当前实务中的争议,本质上是老旧历史政策如何与现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原则衔接的问题。行政机关在使用这份文件时,应当区分适用主体、处分发生时段,兼顾社会保障权益不受随意剥夺的法律原则,不能一刀切式引用老文件作出认定。当事人对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结论存在异议,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对政策适用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文仅为政策法理探讨,视同缴费年限最终审核结论,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式审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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