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券研社)
当营业部老总站在你面前,告诉你有一款“公司运营”的私募产品,年化收益可观时,你很难不去相信。尤其是当你作为这家券商的VIP客户,已经与其建立了多年的信任关系。杨某某就是这样一位投资者。2015年,他基于对某证券营业部的信赖,出资100万元认购了一款由该营业部负责人陈某推介的私募基金。九年后,当这100万元几乎血本无归时,法院的一纸判决揭开了这场“自己人”背刺的真相,也重新划定了金融机构在“飞单”乱象中的责任边界。
一场精心包装的“内部项目”
时间回到2015年6月。陈某的身份是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而杨某某是该营业部的VIP证券客户。陈某向杨某某及其他投资人兜售一款私募基金时,宣称该基金“系某证券公司运营的项目”。在未对杨某某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任何调查评估的情况下,陈某多次组织项目路演,极力推介。
基于对券商营业部负责人的信赖,杨某某签署了《资产管理合同》,出资100万元购入该私募基金份额。然而,合同期限届满、投资项目达到退出条件后,杨某某迟迟未能收到回款。向陈某催要款项时,他才发现一个残酷的事实:自己投资的并非该证券营业部授权销售的产品,且该产品风险极高。
2022年3月,证监局向该营业部和陈某发出警示函,认定存在两项违规:私自销售非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以及营业部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
法庭上的博弈:警示函不等于赔钱?
2023年8月,杨某某提起诉讼,诉请营业部赔偿投资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30余万元。营业部的抗辩逻辑清晰且冰冷:案涉私募基金的合同相对方是某投资管理中心,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只是“行业内部提醒”,受到警示不等同于需要承担投资人投资失败的商业风险。况且,杨某某常年理财,应当知晓投资风险,损失不应由营业部承担。
一审法院驳回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转机出现在二审。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证券营业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杨某某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亦未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完成产品与客户的适当性匹配,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但法院同时认定,杨某某作为具备一定理财经验的投资者,未能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产品信息,便投资高出自身承受能力的高风险产品,自身亦存在过错。最终,二审改判营业部赔偿杨某某损失576,716.97元。
这个数字的意味值得细品。它并非全赔,也远非象征性的补偿,而是按照过错程度切割出的责任份额。法院的裁判逻辑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置条件。当金融机构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时,投资者即便自身有疏忽,机构也难逃其责。
“飞单”的产业化阴影
杨某某的遭遇并非孤例。所谓“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经所属机构授权,私自向客户销售非本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以获取高额佣金或其他利益。
上海金融法院曾披露一起更为触目惊心的“产业化飞单”案例。某银行客户经理乙向长期客户甲推介一款自称“银行内部员工基金”的产品,宣称“年化收益6.5%以上”“由银行全程监管、刚性兑付零风险”。甲在乙的办公室完成100万元转账后,才发现收款方是某基金公司。该基金公司爆雷后,甲的投资血本无归。法院查明,包括甲在内共20名投资者以同样方式购买了案涉基金,累计损失超3700万元。最终,银行被判赔偿39万元,涉事员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飞单”的运作模式正在迭代。从单兵作战到“产业化推销”,从随机推介到精准收割,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员工身份成为了最有效的“信用背书”。投资者往往难以分辨,站在面前的“自己人”,究竟是在代销合规产品,还是在为高额佣金铤而走险。
监管数据印证了这一判断。2025年底至2026年初,金融街证券在两个月内累计收到十余张罚单,违规行为涵盖“飞单”、私募销售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内蒙古证监局的通报措辞严厉:多地多名员工私自推介或销售非公司代销的产品,个别员工甚至组织投资者签订共同购买协议,将资金汇集至个人账户集中申购,涉嫌违规代持及资金归集。
57万判决的深层信号
回到杨某某案。四部门联合将此案纳入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用意远超个案本身。
这一判决重申了一个被“买者自负”口号时常遮蔽的原则:“卖者尽责”是金融市场信任的基石。当投资者走进券商营业部,面对的是持牌机构的负责人,他有权假定对方推介的产品经过了基本的合规审查,有权要求对方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评估。这不是苛求金融机构“保本保收益”,而是要求其在销售环节守住底线。
但判决同样没有纵容投资者的疏忽。杨某某获赔57万而非100万,意味着法院认为他作为有一定理财经验的投资者,在签约时未仔细阅读合同、未核实产品信息,自身也需承担相当比例的损失。这种“过错相抵”的裁判思路,在保护投资者与防止道德风险之间寻求平衡。
更深层的问题指向了金融机构的内控失效。营业部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使得陈某能够以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完成推介和签约;对员工行为监测监控的缺失,让“飞单”得以在营业场所内长期运作。当机构对“自己人”的监管流于形式,最终买单的不仅是投资者,还有机构自身的声誉和真金白银的赔偿。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这起案件提供了几个实用的警示:核实产品是否在券商官方渠道公示,警惕“内部项目”“公司运营”等模糊话术;确认收款账户,正规产品的资金应流向托管账户而非个人或不明第三方;保留证据,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
100万的投资,57万的赔偿,九年的维权。杨某某的代价是沉重的,但法院的判决至少厘清了一条底线:当“自己人”举起刀时,金融机构不能仅以一句“员工个人行为”就全身而退。适当性义务不是纸面上的合规摆设,而是真金白银的法律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