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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书记褚中志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有了新的进展。日前,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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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琢磨的正是这个安排。一个在大理担任过州委常委、市委书记的官员,问题大多发生在昆明国土系统,案子却交给了楚雄来办,为什么?
在笔者看来,这不是随机的安排。职务犯罪案件的异地审理,在实践中有一套成熟的逻辑,把案件从官员的任职地挪开,交到一家与当事人没有交集的办案机关手里,为的是排除人情干扰,让审查起诉和审判不被地方关系网缠绕。官员在哪儿深耕过,案子就要避开哪儿,这是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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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褚中志来说,异地受审已经不是第一次。2015年那宗受贿案,办案的就是红河州,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从红河到楚雄,11年里两轮审理,两个办案地都避开了大理,也避开了昆明。这种一致不是巧合,是同一套程序逻辑在两次发挥作用。
再看三项罪名与他的任职轨迹,对应关系很清晰。起诉指控显示,贪污那一项,发生在他担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以及昆明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用地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规审批用地手续,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国有土地出让款,数额特别巨大。受贿那一项,横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多个岗位,为他人在土地审批、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同样特别巨大。滥用职权那一项,集中在他担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违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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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照这份指控和他的履历,看到的是一条完整的权力轨迹。他从1997年进入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到2007年升任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前后10年都在管土地。三项罪名像三股绳,一股股都是从这段管地的岁月里拧出来的。权力长期集中在一个领域,人又在这个领域里一路高升,问题跟着权力走,也跟着时间长大。
还有一个程序问题,笔者觉得值得说清楚。褚中志2015年那份12年判决还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被追诉漏罪,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说白了,新旧两案并案计算,刑期怎么折抵,法律有明确的公式,不由任何人讨价还价。
从红河到楚雄,这个案子的两次异地审理相隔11年,中间隔着一个完整的12年判决。三项罪名最终如何认定,数罪并罚怎么算,都要由法庭在后续审理中给出答案。眼下能看清楚的只有一点,把案子挪出任职地的安排,加上对漏罪的持续追诉,两件事合在一起,传递的是同一个态度,关系网挡不住程序,坐了多少年牢,也抵不掉没算过的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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