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冯某某2019年入职某A公司的广西分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负责部分区域的某项检测业务,薪资计算方式为底薪加提成,年底一次性结算。
2020年至2021年,冯某某利用代收客户费用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13万余元用于赌博,2023年2月前退还公司2万元,尚余11万余元没有及时退还。2023年至2024年,冯某某再次截留客户房屋检测费,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同时,公司尚有部分业务提成未发放。
经会计鉴定,截留款项为57万余元,经核对,此前尚欠的11万余元用于抵扣公司业务提成,冯某某尚欠公司57万余元。
2024年11月,冯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25年6月,冯某某被刑事拘留,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我们介入。
争议焦点
第一,本案是拖欠提成、返点、报销引发的劳资结算纠纷,还是职务侵占犯罪?冯某某主张以截留款项抵扣公司欠付报酬,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本案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我们阅卷后发现截留款项主要被用于赌博,这一事实对定性辩护意味着什么,是否还要继续坚持改定轻罪?
第三,涉案金额如何认定?本案有三项金额,一项是第一次挪用的金额,第二项是第二次挪用的金额,第三项是公司尚欠的业务提成?
第四,冯某某是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非被抓获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第五,冯某某在侦查阶段已不批捕取保,审查起诉阶段退赔近半但家属确已无力全额退赔,这种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罚金数额能否适当调低?
辩护思路
(一)侦查阶段先从“经济纠纷”切入,积极推动赔偿谅解,争取不批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该罪的核心,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常表现为携款潜逃、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让公司无法发现的方式侵吞单位财物。
侦查阶段会见后,我们确定了两个思路,第一是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案是劳务纠纷引发的经济纠纷,公司确实有欠提成的事宜,但确实也不多,冯某某的钱挪作他用,大概率还是要认定为犯罪的,但本案的实质还是经济纠纷,讲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不走认罪认罚道路,可能会错过最佳拯救期,结合家属意见,我们建议先退赔部分,积极沟通赔偿谅解,争取先取保。
(二)曾主张改定挪用资金罪,阅卷发现款项用于赌博后,果断放弃改罪名
侦查和审查起诉初期,我们还提出过一个备选方向:即便冯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至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两罪客观上都表现为单位资金没有归还,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资金是“挪来用一用、打算还”,职务侵占是“不想还”。这点判断是基于双方经济纠纷而言。但这个辩点,在我们完整阅卷之后主动放弃了,我们发现冯某某截留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现实没有归还可能,继续主张“只是暂时挪用”,与在卷证据不符;另一方面,挪用资金罪本身就把“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作为从严情形,赌博正属于非法活动,入罪门槛更低,即使改定挪用资金,也未必换来更轻的处理,反而会因为回避事实、态度不老实,影响认罪认罚和退赔的评价。
辩护不能一条路走到黑,我们判断,与其在一个已被证据堵死的罪名上纠缠,不如当机立断把职务侵占认下来,集中全部精力做量刑。这个判断还有一个现实基础:冯某某涉案金额59万余元,处在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一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达到100万元“数额巨大”的升档线,本身就具备适用缓刑、不起诉的法定空间。
(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起诉意见书最初把冯某某写成“被抓获归案”,但在卷的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显示,2024年11月4日,冯某某是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前后稳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通知主动、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我们专门核对了到案经过和通知手续,提出纠正意见,这一情节最终被法院认定。
(四)退赔、谅解、分期加家属担保,被侵害的财产关系持续修复
冯某某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我们在侦查阶段就按照他的意愿反复与被害单位沟通,把“一次性拿不出”的实际困难摆到台面上,最终谈成一份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其父亲作为担保人,对剩余退赔款承担连带责任。签约后,其父亲第一时间筹措20万元作为首期赔偿,被害单位随即出具刑事谅解书,明确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这成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变更取保候审的关键。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我们继续跟进履行:冯某某取保后到外地务工,2026年初又向被害单位还款7万余元。截至一审,冯某某及家属累计退赔29万元,已占涉案总额的近一半,剩余款项也约定了稳定的分期计划。
(五)本案有不起诉空间,但由于当事人确实没有办法履行到位,只能争取缓刑,保住工作,才是双方的双赢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检索并提交了大量类案,包括本地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占194万余元、580万元仍因自首、退赔、谅解作出不起诉的案例,全力争取不起诉。检察机关也松口表示,如果能够全额退赔,可以考虑。
我们将意见传达后,冯某某家属确实已经尽力,首付20万元之后再难凑齐剩余款项,全额退赔这一条件客观上无法实现。我们及时调整目标,不再执着于不起诉,转而在审判阶段全力争取缓刑,并请求核减罚金。
这一阶段我们向办案单位讲透了一个“双赢”的逻辑:冯某某现在在外地有一份稳定工作,每月工资是分期偿还剩余欠款的唯一来源。如果判处实刑、收监执行,他会立刻失去工作和固定收入,正在履行的还款计划随之断掉;承担连带担保的父亲年事已高,没有按月长期清偿余款的能力,和解协议必然违约,原本已经缓和的矛盾会重新激化,被害单位剩余的一半损失反而再难追回。相反,对其适用缓刑,他在社区矫正期间仍能正常务工,剩余款项有稳定的偿还来源,被害单位的损失能够逐步补齐。同样,罚金数额应当与其实际履行能力相匹配,罚金判得过高,只会挤压退赔空间,最终损害的还是被害单位的受偿,是一个双输的局面。
律师工作
第一,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会见,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与被害单位沟通,针对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的实际情况,促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确定退赔总额和家属担保安排,协助签署谅解书,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
第二,在定性上认真研判,先提出本案属经济纠纷、至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意见,完整阅卷发现款项用于赌博后,及时放弃改罪名,避免在不利方向上消耗辩护资源。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类案检索,整理本地及外地自首、退赔、谅解后不起诉、缓刑的案例,连同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争取不起诉;在全赔条件不具备时,及时调整为缓刑辩护。
第四,跟进退赔履行,固定首付20万元、取保后再还7万余元、累计退赔29万元的全部凭证,以及被害单位的谅解意见。
第五,一审阶段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仅就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围绕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赔谅解、保住工作才能持续还款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并明确提出罚金不宜过高、应予核减。
案件结果
侦查阶段,机关于2025年7月31日以无逮捕必要对冯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对其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因家属确已无力全额退赔,不起诉未能实现;自首情节经我们提出后被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冯某某侵占公司财产59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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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职务侵占是典型的经济犯罪,侵害的是单位财产权益,没有暴力、不涉及人身危险,这类案件最核心的修复方式,就是把钱还上、把单位的损失补回来。正因为如此,无论是新规还是旧规,辩护都有空间。
这类案件的辩护,一要早,侦查阶段37天内把和解、谅解、首期赔偿做下来,往往就能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为后续处理赢得主动;二要稳,定性辩护要跟着证据走,阅卷后发现款项用于赌博等不利于改罪的事实,就要及时转向,不在走不通的方向上恋战;三要算大账,对当事人而言,与其在金额上僵持、在罪名上硬扛,不如把有限的钱用在退赔上,保住工作、保住人身自由,才能真正把欠单位的钱还上。判缓刑不是放纵,而是让一个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人,在不脱离社会的前提下把损失补回来,这对被害单位和当事人,往往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结果。
作者简介:黄毅律师,95后,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硕士学位,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广西刑事律师论辩赛“最佳风采奖”,亲办案件获广西律协2020-2025优秀案例,截至2026年10月,成果包括:无罪案件20件(不起诉9件,撤回起诉1件,侦查阶段直接释放、未办理取保候审10件)、二审改判案件3件、缓刑案件6件、取保候审案件40件,单处罚金1件,实报实销3件。办案全程可视化,各流程主动反馈,打破信息差,保证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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