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新闻网)
转自:河北新闻网
【纵览快评|#设百日宴虽不重婚但要追查夫妻事实#】#一夫一妻是法律要求也是伦理道德# 近日,贵州一酒楼出现同一男子在同天同时“楼上百日宴、楼下结婚宴”的场面,然而宴席门口的迎宾照上女主角却是两个人。荒诞一幕在网络发酵后,不少网友第一时间质疑其涉嫌重婚。10月12日记者从官方得到结论,吴某峰仅与现任孔某涵登记结婚,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未登记,百日宴不构成重婚。目前来看,法律层面虽无法追究重婚刑责,但该男子背后混乱的私生活,已然违背伦理道德,公然挑战公序良俗,公众对其谴责和批判不无道理。重婚罪的法律评判有严格要件,不能仅凭网友直观感受定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认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已有合法婚姻再次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律师解读,仅凭一场百日宴,不能等同于法律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可能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但非重婚、不违法,绝不等于行为合理。公众的愤怒,从来不是非要追究刑责,而是难以接受这种毫无顾忌、为所欲为的婚恋观。一夫一妻制不仅写在法律条文里,更是社会普遍认同的婚姻伦理。无论两场宴席是刻意安排还是偶然撞场,把两段亲密关系、两个家庭的纠葛摆在同一空间当众上演,本身就是对婚姻忠诚原则的漠视,更是对两位女性和孩子的不尊重。这场闹剧背后,是长期私生活的混乱,是家庭责任认知的错位,给围观者传递了扭曲的婚恋观,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守住底线,不代表可以触碰伦理红线。即便通过婚姻登记顺序制造出时间差,但期间若在情感连接或事实婚姻上存在重叠,类似“脚踏两条船”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不受惩罚、不被管制。司法实践中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应当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不能简单以“未领证”就忽略行为背后的责任,在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家事案件审理中,需审慎甄别同居事实、对外身份认知,厘清各方权责,堵住规避责任的漏洞。详情: @纵览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