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来把继女当作亲生女儿一样对待,在离婚之后还会给予帮助;但是继父在意外去世之后,继女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结果法院并没有予以支持。
近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案件引起人们的关注。张某在工地上摔伤死亡,用工单位给付了65万元赔偿款,该笔钱由张某哥哥代收。张某的继女吴某向哥哥、侄子提起诉讼,一开始要回所有的赔偿款,在开庭的时候就变更为要求分得39万块钱。判决的结果就是吴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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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是可以理解的。吴某在上小学二年级的时候,就由自己的妈妈带着和张某结为夫妻。张某没有亲生孩子,在过去的几年里一直供养着她的生活以及上学费用。吴某一直称其为“爸爸”,二人相依相伴了十多年。
后来吴某的母亲和张某离婚了。分手之后,吴某还是会过年过节的时候去探望张某,并且在自己经济困难的时候也会向张某求救,而张某有时候还会给予帮助。离婚大约有七个月的时间,在工地上搭架子的时候不幸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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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父母已经过世了,哥哥办完了相关的赔偿事宜,并且把六十五万块钱打到了哥哥的银行卡上。哥哥觉得弟弟与吴某的母亲已经离婚了,所以吴某就不是弟弟的法定继承人了,不能参与分配遗产。但是吴某认为张某在离婚之后仍然对女儿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照顾,在此情况下两人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不应该就此结束。
就感情而言,吴某的观点很容易被人所接受。抚养并不是一份合同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在离婚之后仍然愿意帮助她的张某,说明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牵绊。但是法院审理的是吴某是否有资格获得该笔赔偿金的问题,并非是“谁更有权利得到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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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在于给死者家属精神上的一种安慰以及物质生活的补助。法院认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吴某的母亲和张某离婚之后,继父女的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张某之后仍然给予吴某经济上的援助,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
因此即使吴某真的受到过张某的抚养,并且和张某有来往,法院仍然认为她不属于张某的法定近亲属,没有权利去分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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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说明了为什么判决会让人感到意外的原因:人们所看到的是十几年来父亲和女儿之间的感情,而法律上考虑的是赔偿款应该由谁来合法主张。两者的重合并不是总是可以实现的。认可张某之前的努力,并不能使法院绕过死亡赔偿金分割的规定。
但是该案件也告诫世人,在家庭里的情分与法律上的身份是两回事。继父母长期抚养继子女,在现实中感情可能会很深;但是婚姻解除之后,相关的法律关系是不是还会存在下去呢?财产利益又该如何分割呢?仅仅因为“我们一直都是家人”是不够的。
如果当事人想要在离婚之后仍然保留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话,那么最好是在离婚之前就弄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用合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等出了问题再来讨论,虽然感情上已经投入了,但是不一定能够转化为法律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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