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针对相关人员违规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作出处理,本次发布的公文为建督撤字〔2026〕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层级的行政监管类处罚公示文件,该文件的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正式对外公开的发布日期为2026年10月13日,公告明确披露了涉事人员的违规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最终的处理决定,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字段公文名称建督撤字〔2026〕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类行政许可撤销类行政处罚发文日期2026年9月29日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3日处罚对象张崴处罚事由涉事人在北京育新实验幼儿园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工作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罚结果撤销涉事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权利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抄送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违规事件详情梳理
本次涉事人员张崴的供职单位为北京育新实验幼儿园,其并不具备对应工程建设相关岗位的从业背景,却通过违规操作将本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到了其他无关的工作单位,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通过隐瞒真实从业信息的欺骗手段,骗取了一级建造师的行政注册许可,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的相关从业规定,也扰乱了建筑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的正常监管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查实相关违规事实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本次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的落地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建筑行业执业资格“挂证”等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通过限制违规人员一定期限内的注册申请资格,能够有效震慑潜在的同类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人员执业信息的真实性与从业秩序的规范性。
申辩情况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作出正式处罚前,已经依法向涉事当事人送达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130号),涉事当事人完成了文书签收流程,但在告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了该阶段的申辩权利。
天眼查数据显示,张崴成立日期2016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张崴,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威远县镇西镇正荣村2组。
点评与分析
本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的层级行政处罚,对建筑行业执业资格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此次处罚覆盖跨场景的违规注册情形,打破了以往相关违规行为多针对建筑行业内部从业者的监管边界,明确无论持证人所属行业、供职单位是否属于工程建设领域,只要存在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的行为,都将纳入监管处罚范围。同时本次处罚严格依照法定流程执行,完整公示违规事实、处罚依据与当事人救济权利,也为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同类执业资格注册乱象整治提供了规范的参照样本,推动行业监管进一步向全场景覆盖、全流程合规的方向细化。
本次处罚对涉事相关主体形成了直接的行为约束。涉事人员张崴不仅被撤销已取得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还在3年内被限制再次申请该注册资质,其此前依托违规注册行为获取的相关执业关联权益也将同步失效。而接收其违规注册的建筑相关企业,也将因该注册证书被撤销,出现对应岗位执业人员配置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的问题,后续需及时完成合规的人员补充调整,避免影响自身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本次事件也为全行业相关主体带来了明确的合规启示。对于持有一级建造师等注册类执业资格的人员而言,需如实填报自身从业信息,严格按照自身实际供职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得通过隐瞒真实供职情况的方式跨单位违规注册。对于涉及建造师注册的建筑类企业而言,在吸纳外部注册人员时,需严格核验人员的社保缴纳、实际供职情况等核心信息,杜绝接收非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违规注册行为,规避后续监管处罚带来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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