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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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在日常生活中,
借车给朋友或者借用他人车辆的情况十分常见。
但如果这辆车没有购买交强险,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邵某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由于邵某所驾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车辆牵涉多方关系,王某将邵某、于某、薛某三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涉案车辆的关系较为复杂:于某是车辆的登记车主;薛某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实际车主),薛某借用于某的资质贷款购车;邵某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事发时邵某从薛某处借得该车辆使用。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与使用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邵某作为侵权人,直接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薛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负有投保义务;薛某借用于某的信用资质贷款购车,于某对该车辆负有监督义务,也具有投保义务。于某作为登记车主、薛某作为实际车主,均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二人未能履行该义务,存在过错。
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于某和薛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侵权人邵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所有机动车上路行驶都必须投保。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通常是车主或实际管理人)必须自行承担本应由保险赔付的金额。
出借车辆需谨慎。作为车辆的管理人,如果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生事故,出借人(管理人)将面临与借用人(侵权人)共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责任的风险。作为借用人,在借用他人车辆前,应核实车辆是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切勿驾驶无保险车辆上路,否则发生事故后,自己作为直接侵权人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来源:烟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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