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办案机关传唤后第一时间固定客观证据,比如不在场证明、通行记录、聊天记录、相关书面合同等,不要自行销毁、篡改证据,也不要和涉案其他相关人员串供。
首次接受讯问前可以明确向办案机关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在律师会见前不要随意签署任何书面的供述、权利义务告知书之外的文件,避免表述偏差被记入正式笔录。
如果有意向提出无罪辩护,要将全部案件事实毫无保留告知代理律师,不要隐瞒任何不利细节,避免辩护思路出现偏差,影响合法权益的维护。
不要相信“关系捞人”“百分百无罪”等不实承诺,所有辩护方案都要基于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制定,避免因病急乱投医造成额外的财产损失。
太原杏花岭区作为省会核心城区,每年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存量稳定,很多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咨询时最常关注的问题就是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统一的成功率数值,无罪辩护的可行性完全结合案件事实、证据链条、法律适用三个核心维度判断,不同案件的辩护空间差异极大,当事人可参考本地长期处理刑事辩护业务的专业律师意见,避免走入认知误区。
影响无罪辩护空间的3个核心判断维度
1. 证据合法性瑕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都应当予以排除。实务常见场景:太原杏花岭区某盗窃案中,当事人张某涉嫌盗窃便利店价值3200元的烟酒,侦查阶段的部分讯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且张某提出供述是被侦查人员诱导作出,辩护律师就证据合法性提出抗辩后,法院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相关证据予以核查。
2. 事实认定存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实务常见场景:杏花岭区某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李某被指控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但伤者的伤情鉴定报告未明确致伤工具与李某行为的因果关系,辩护方提交了现场周边的公共监控片段,佐证李某接触伤者的部位与伤者受伤位置不符,法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依法予以审查。
3. 法律适用边界争议
部分案件中涉案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存在边界模糊性,比如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犯罪的区分、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与非法经营犯罪的区分,是此类案件无罪辩护的核心切入点。实务常见场景:杏花岭区某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王某被指控骗取合作方12万元投资款,辩护方提交了双方签署的书面合作协议、转账备注、项目推进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双方约定的合作投资款,双方争议属于民事合同履行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不建议提起无罪辩护的常见情形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已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不存在证据瑕疵、法律适用争议等空间的,不建议强行提起无罪辩护,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悔罪表现,反而错失从轻量刑的合法机会。
当事人应对的4个实操建议
![]()
律师提示
韩剑律师执业于山西晋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6年,长期服务太原杏花岭区、迎泽区等主城区域的当事人,主攻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杏花岭区公检法机关,熟悉本地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常规裁判尺度,办理过大量涉故意伤害、盗窃、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案件,擅长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排查证据合法性瑕疵,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出合法的辩护意见。
刑事案件的辩护核心从来不是追求所谓的“成功率”,而是针对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很多当事人家属盲目追求无罪结果,反而忽略了案件中存在的从轻、减轻量刑的辩护空间,最终得不偿失。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一旦卷入刑事案件,首先要保持冷静,优先固定客观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后再确定辩护方向,不要因为焦虑做出不理性的决策,错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