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地,挖点砂子卖,咋就犯罪了?”9月22日,彭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上,被告人海某山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低下了头。
当天,泾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某山、海某军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集中管辖院,泾源县检察院把庭审现场设在案发地彭阳县,让当地群众旁听庭审,以案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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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5年4月19日至5月3日,海某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从彭阳县古城镇乃河村石窑沟队村民海某龙处购买4亩土地,挖取天然石英砂,用铁质筛砂机分筛后对外销售,获利3.2万余元。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海某军同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租用挖掘机,使用铁锨,在自家承包的耕地内挖取石英砂转运售卖,以每吨30至50元不等的价格获利11.3万余元。
今年6月25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泾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7日,该院刑检部门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第二检察部,第二检察部于当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于7月8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8月18日,泾源县检察院向泾源县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9月22日,两案在彭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明确破坏生态要修复、资源损坏要赔偿,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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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坚持刑事追责与公益保护一体推进,改变以往“只罚刑责、不问修复”的单一惩戒模式,在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的同时,精准核算生态损害价值,追偿生态损害赔偿金,推动受损山体、植被治理修复。庭审现场同步开展以案释法,向被告人、旁听群众宣讲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法律政策,阐明非法采矿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资源赔偿等民事责任,违法代价远高于非法获利。
据了解,泾源县检察院今年以来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挽回矿产资源损失3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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