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公司产品开发迎来系统性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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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规定》共8章41条,涵盖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
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等,直指行业实践中存在的产品开发不规范、附加险功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健全等问题,通过补充和细化监管规则,持续强化产品监管力度。
国泰海通证券非银金融刘欣琦团队指出,本次修订是财险非车险综合治理在产品端的实质举措。中长期看,附加险规范与产品清退有助于提升条款透明度、减少理赔纠纷,行业竞争有望从“以附加险做差异、以费用换规模”转向风险定价与服务能力。
“指引”升格为“规定”
为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2017年1月1日,原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开发指引》)落地实施。
作为财险公司产品监管核心规范性文件,《开发指引》细化了产品管理具体要求,对部门规章《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形成有效补充。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内容持续丰富,出现了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和运用有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
为细化完善监管要求,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完善《开发指引》,并同步更名为《规定》,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
将监管规则由“指引”升级为“规定”,是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严监管强监管的重要抓手。在刘欣琦团队看来,产品监管的制度性将明显提升。
其中,《规定》明确财险公司不得开发以下8类产品,包括: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四十条明确,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海上保险、政策性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故《规定》着力点集中于企财险、责任险、工程险、家财险、货运险、信用保证险,这恰是行业和公司承保利润率相对薄弱、经营改善空间相对较大的重点商业非车险板块。”中泰非银金融首席分析师葛玉翔表示。
单设专章规范附加险
在过往的经营实践中,个别财险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的问题,扭曲了附加险的设计初衷。
基于此,《规定》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设置专章予以规范,这也是本次修订最显著的制度变化。
第三条明确界定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是指可独立销售、要素完整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附加险是指与所附主险之间有明确关联性,不可独立销售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附加险应当对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赔偿处理等进行扩展、限制或者调整。财险公司应当对附加险开发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对主险进行解释说明等不涉及上述规定情形的约定,原则上不应当开发为附加险。
第十六条列明财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发的5类附加险,包括:与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扩展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的情形除外);修正主险错误的;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监管认为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
为此,《规定》单设附加险章节,系统性明确其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目的是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
肃清条款费率竞争乱象
制定和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是提升行业条款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定价精准性和科学性的重要手段。
旧版《开发指引》第三十七条指出,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可以参考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行业纯风险损失率。
此次《规定》则提高执行刚性,第三十条强调,对于有行业示范条款或者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财险公司原则上应当使用。同时要求,财险公司未使用的,在可行性报告或精算报告中,应当说明与行业示范条款或者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差异及未使用的原因。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在尊重公司差异化经营路径的同时,通过细化要求强化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使用效能,促进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提升。
葛玉翔认为,《规定》有望肃清行业产品条款和费率的竞争乱象,提升产品定价的充足度。此前“主险低价+附加险补责任”的险种错配、“备案一套执行一套”的特约变通是非理性竞争主要载体,现被同时切断,竞争将回归精算定价与风险减量。
他同时提到,目前,非车险领域全国级文件仅纺织业企财险、道路建筑工程损失率表及安责险标准条款等少数几项,企财险、雇主责任险全国性示范条款仍属空白,后续需关注行业协会与精算师协会在主力非车险种示范条款与损失率表上的发布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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