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XMZX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冯某(男,1988年出生)系某文化传媒公司员工,2024年8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冯某利用公司资源,制作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共计50余部,并通过网络平台传播,非法获利约6万元。2026年1月,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被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冯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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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赵律师认为,冯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
第一,冯某具有坦白情节。 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冯某系初犯、偶犯。 冯某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经济利益所致。
第三,冯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 冯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万元。
第四,冯某制作的视频数量较少,传播范围有限。 冯某共计制作视频50余部,传播范围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词: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冯某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冯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冯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三,冯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第四,冯某制作的视频数量较少,传播范围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冯某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相较于公诉机关建议的三年,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冯某从轻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从轻判决的典型案例。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情节是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从轻处罚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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