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王琦
市场监管总局10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部分条款中“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定额罚调整为倍数罚,比如货值20元的违法行为按一定倍数计算罚款,将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起罚点过高导致“小过重罚”。(10月12日《人民日报》)
从榆林毒芹菜案中货值约20元却被罚6.6万元,到各地屡见不鲜的“小过重罚”现象,公众对执法合理性的追问,终于推动立法层面作出回应。这一调整并非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姑息,而是法治精细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小过重罚”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罚款制度设计的结构性缺陷。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罚款起点从2000元大幅提升至5万元,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立法思路,在特定历史阶段对遏制食品安全乱象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一制度以“货值金额1万元”为分界线,对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统一适用5万元起步的定额罚款,忽略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与主观过错的具体差异。货值20元与货值9900元的违法行为,情节轻重悬殊,罚款起点却完全相同。货值9900元与10100元的违法行为,情节几乎无异,罚款数额却因跨过界线而相差数倍。这种“一刀切”的定额罚模式,在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过罚失当的结果。更值得关注的是,“小过重罚”的涉案主体多为小摊小贩、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此次修订草案将部分条款中“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定额罚调整为倍数罚,使罚款数额与违法情节建立更为合理的对应关系。这一调整的实质,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更加精细化的过罚相当原则。倍数罚的设计,使货值20元的违法行为按一定倍数计算罚款,既保留了惩戒功能,又避免了起罚点过高带来的实质不公。与此同时,修订草案对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保留了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倍数罚力度甚至有所加大。这表明,调整罚款制度绝非降低食品安全标准,而是让处罚的轻重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更加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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