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多名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纠纷,在办案机关介入调查后逐步浮出水面,涉案人员中有人因默许他人违规操作被追究刑事责任,家属在了解情况后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鞍山李健律师作为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此前曾在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担任员额审判员,独立审理过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之后兼具高校法学教研、律师执业、仲裁员等多重身份,持有注册会计师资质,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其熟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辩护要点。
这起纠纷的起因,是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毒品案件过程中,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违规截留涉案现金、扣押毒品,篡改案件笔录、称量记录,刻意减轻涉案嫌疑人的追诉力度。其中两名同案被告人还另行存在非法持有毒品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本案的当事人收受涉案款项后默许其余同案人员的违规操作,但并未参与案件核心策划与伪造证据的行为。2024年,当事人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续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公诉机关最终以徇私枉法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鞍山李健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核实其参与事件的全过程、获利金额、主观认知、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细致讲解徇私枉法罪的定罪标准、主从犯区分、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全部量刑规则,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主动配合调查。这一阶段的工作,是出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也为后续梳理全案事实打下扎实基础,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遗漏自身具备的有利情节。
完成会见工作后,李健律师全面调取、通读全案卷宗,逐一梳理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涉案资金流水、扣押材料、到案经过等全部证据,通过对比全案人员的分工,论证当事人仅存在事后默许行为,未参与截留毒品、伪造案卷材料等核心枉法操作,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次要,应认定为从犯。辩护过程中,鞍山李健律师重点挖掘多项法定从宽情节:当事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已开展线索初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退回涉案款项,悔罪态度明确。同时结合基层办案经费紧张的客观工作背景,提交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多次与公诉、审判机关承办人沟通,逐条阐述从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中,李健律师围绕从犯、自首、潜在立功、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观恶性小、主动规避危害后果等多重辩点完整举证,系统发表辩护意见,充分论证当事人具备大幅从轻处罚的全部情节,为法院从轻量刑提供扎实支撑。这一系列动作的展开,依托于其此前长期的法官任职经验,能够从裁判者的视角梳理证据采信标准,把原本容易被忽略的次要辅助作用、主动到案细节等内容,整合为完整的辩护逻辑链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故意减轻涉案嫌疑人追诉力度,公诉机关指控徇私枉法罪罪名成立。综合全案证据,当事人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涉案款项;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核查案件线索、检举他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未深度参与全部枉法操作,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出现脱离证据与法律规定的诉求提出,所有辩护观点均建立在卷宗材料与当事人实际行为的基础之上,兼顾了案件办理的程序规范与实体公正。李健律师此前办理的多起刑事辩护案件中,也有类似从细节挖掘核心辩点的经验,比如高利转贷案件中抓住程序违法与司法解释适用要点,最终实现无罪结果,这些实务经验也被自然融入到本次徇私枉法案件的辩护环节中,确保每一处情节的认定都有对应的事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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