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里“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只有八个字,但它牵动的是一整条责任分配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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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法里,处罚到人其实一直没进法律
先厘清一个容易被搞混的事实。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是资格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注意,这里剥夺的是从业资格,不动钱。
财产罚是 2019 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补上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司法部在《“罚款到人”制度解读》里说得很直白:食品安全法中未能规定作为对企业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罚的罚款。
所以准确的说法是:处罚到人在现行体系里是行政法规层级的制度,这次要升进法律。第一次升级是从无到有(2019 年实施条例),第二次是从行政法规到法律。
二、更隐蔽的一个变化:食品安全总监这个岗位,现行法里没有
还有一个变化比处罚到人更基础,却很少被提到。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法律文本里没有“食品安全总监”这个岗位。
它是 2022 年《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60 号)创设的;2025 年 2 月经总局令第 97 号修正、4 月 15 日施行,同时增加一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另行制定”。这才有了 2025 年那份专门针对集中用餐单位的规章。
换句话说,校园餐现在这套“校长(园长)负责制 + 双总监双安全员 +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责任架构,在现行法律文本里找不到直接依据,它活在部门规章里。
这次修法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写进法律,才是真正的补根基。
三、校园餐的责任链是四方的
把责任摊开看,校园餐场景里至少四方主体:
学校(校长、园长)——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承包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安全员——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自身也要配食品安全总监,也就是“双总监”,双方还要建立会商机制,共同排查风险。
结论很直接:出了事,不是只有一个被告。
四、最该被注意的一条:免责条款
2025 年那份集中用餐单位规章的第二十四条里有两句,几乎决定了这套制度能不能真跑起来。
第一款: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
第二款: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前一句把“否决建议”变成了一道责任分水岭;后一句给真正干事的人留了一个出口。
两句合起来传递的信号很清楚:责任到人的真正落点,是履职证据。
五、一个判断:真正稀缺的不是责任人,是履职证据
过去很多人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把《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当成台账负担,能补就补。
责任到人之后,这些纸的性质变了——它们成了责任划分的依据。同一件事,有记录和没记录,在追责时是两个结果。
所以“补台账”这个习惯必须戒掉。补出来的台账不但没用,反而会成为一种证据:证明记录不实。
培训记录同理。规章要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这是硬指标,监督抽查考核会考。
陪餐记录、大宗食材双人联检记录也一样——它们要能跟后厨监控、验收单据交叉对上。单一记录容易造假,三条记录对不上就露馅。
六、责任之外,还有一层:信用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这次修法提的是“实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实施跨部门失信惩戒”。关键词是跨部门——从一个部门扩展到投资主管、证券监管、金融机构等。
对团餐和配餐企业来说,这一条的威慑力大于罚款本身:一次严重违法,影响的是招投标资格和融资能力,是长期成本。
七、一条必须提的边界
处罚到人不能泛化。
如果免责条件不清晰,理性选择就是谁都不干——食品安全总监这个岗位要么没人愿意做,要么变成签字机器。
真正要把责任压到位,前提是免责边界清楚:什么情况下罚、什么情况下不罚、履职到什么程度算尽责。
建议在征求意见阶段,把“依法履职尽责”的认定标准写得更具体。否则一部意在压实责任的法律,压出来的可能是一批不敢担责的人。
八、现在该做的几件事
学校:把否决建议书面化。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提出停止供餐建议时,必须留痕;主要负责人的研判和处置,同样要留痕。这是责任划分最关键的节点。
承包企业:别再指望“责任由乙方承担”这一条能挡住什么。法律上它挡不住学校的全面管理责任,也挡不住对个人的处罚。该做的是把己方的履职证据做扎实。
共同的一件事:把该有的记录做真。监督检查和抽查考核看的都是这些。
还有:11 月 10 日前提意见。免责认定标准、跨部门惩戒的具体范围、总监与安全员的履职边界,都是值得反馈的点。
责任到人不是目的,让该负责的人真的负责起来才是。
这两者之间的差距,靠的不是更重的处罚,是更清楚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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