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本文来 源 |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 Chinashint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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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当委托人,钱放进不可撤销信托,
钱不再属于自己,就能隔离风险,离婚时对方自然也分不走?
是这样嘛?
今天我们看纽约州这个1.81亿美元的离婚案,R.H.(男)和C.S.(女)。
1
一夜暴富
1994年秋天,R和S结婚。
妻子毕业于康奈尔,
是一名财经记者,年薪约5万美元。
丈夫比她大8岁,
是投资机构SL&K的股权合伙人,年薪200万美元。
他们当时的日子已经很宽裕,
住中央公园西侧的公寓,有乡间的度假屋,夏天在汉普顿租房避暑。
但2000年9月之后,
他们更是一夜暴富了。
那一年,高盛以65亿美元收购了SL&K,
丈夫凭借合伙人身份,一个小小的股权合伙人,但这笔收购足以让他的身家一夜之间跃升至1.2亿美元以上(主要是现金和高盛股票)。
钱有了,
那怎么守住它呢?
2
设信托
对美国富豪而言,
守财最大的敌人是遗产税。
拿到钱不到半年,
2001年3月,在信托律师的协助下,俩人就设立了两个信托:
一个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四个女儿,
还有一个隔代信托(GST),受益人是孙辈们。
这两个信托,
设立人都是丈夫自己,受益人都不包括这夫妻两个,又都是不可撤销的,
如此以来,
法律上信托里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设立人,
既然不属于设立人,就能隔离风险,就不属于设立人身后的遗产,自然也不必缴纳遗产税。
把钱装信托时,为了规避赠与税,他们也是用了一套专业打法:先把现金和股票装进LLC公司,再按约四成的折扣卖给信托,换回一张借据;又借助两个短期的GRAT,把约1,000万美元股票接力转入。过程中,夫妻俩也各自用掉了自己的赠与税终身免税额度。
后面,
他们将绝大多数的资产也全部放到了两个信托里面,
而后,信托又通过一些控股公司,
陆陆续续持有了汉普顿海滨庄园、一块估值约2,200万美元的待开发地块、一家ETF公司的多数股权,以及纽约州北部的乡间宅邸等等等资产。。。
后续打官司时法院最终认定,信托资产的价值约为1.11亿美元。
3
变故
两个信托设立后,
这个家的生活也几乎全由信托支撑了。
2002年从高盛离职后,丈夫再没有在外领过工资。 全家住在信托名下的庄园和宅邸里,起初免租,后来补签的租约也远低于市场价。 车辆、保险、手机、家庭医疗保险,都由信托支付。。。
在家庭财务上,
妻子始终全然信任丈夫。
她先担任受托人,后改任信托下属公司的"管理董事",但这些头衔也只是纸面头衔。 她不懂GRAT,签字前也没看过文件,也没有自己的律师。在她的理解里,信托不过是避税工具,里面都是自家的财产,她都有份。
在信托法律层面,
丈夫是毫无争议的掌舵人,
他作为设立人,可以随时撤换受托人,
他作为信托下各家公司的"投资顾问",买什么、卖什么,投资决策都由他一人决定。
很长一段时间相安无事,
直到2018年,俩人关系破裂,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很快,
丈夫开始把妻子一方的人清出了信托:
2019年6月,他撤换了担任受托人的妻子的姐姐,换上自己的密友,同时撤销了妻子在各公司的职务。
之后,又将信托来了场大挪腾,
2019年11月,将家族信托的全部资产并入了隔代信托,
在2023年11月,离婚案的财产庭审进行到一半,他又将隔代信托的资产转入两个新设的特拉华州信托。。。
这些操作他都没有告知妻子,当然也没有经过法院许可。
对于转入特拉华此事,法官当庭问他为何不事先告知妻子和法院,他答:"我没有这个义务。"
对这些操作,
丈夫也给出过种种理由,但法官均未采信。
法官认为,他的真实目的就是让妻子出局。
4
法院的判决
但是最终,
丈夫的这番操作,并没能改变结果。
法院最终判定,
信托里的财产价值应当计入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
法律依据是纽约州《家庭关系法》第236条B款: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婚姻财产,无论产权以何种形式持有。
法院的两条核心理由是:
一是这个家本来就靠信托生活。
家庭绝大部分财产都在信托里,住所、开销、生活方式全由它支撑,妻子有理由期待一直享有。而且她还为信托付出了实打实的代价:用掉了终身赠与税免税额度,接受了折价借据,还和丈夫一起用信托外的钱替信托缴了多年所得税。
其二是丈夫一直是信托的事实上的受托人,
虽然名义上信托有受托人,但是他可以更换,而且每一笔交易都由他一人决定,他一刻也没有放弃过对信托资产的控制。
既然从未放手,这些财产就谈不上真正"送了出去",也就没有脱离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判决书的推理部分,法官引用了美国大法官卡多佐的一句话:衡平法视应为之事为已为。
据此,
法院最终认定这对夫妻的婚姻财产总值为1.81亿美元,(其中信托内资产约1.11亿美元),而将其中一半即约9000万美元判给了妻子。
5
当然,案件还没有完。
这是纽约州的初审判决,后续仍可能被上诉审查。
法官也坦率承认,对丈夫有利的其他判例也确实存在。
过去好几起案件中,纽约法院都把不可撤销信托排除在离婚分割之外。比如 Oppenheim 案,法院认为那份家族信托是为子孙设立的,不应分割。
但那些案子大多也具备几个特点:
信托是真心把财产送给第三人;夫妻双方都不是受托人,已经放手,不再控制信托资产;设立时双方知情,地位平等。。。等等
总之,
信托能隔离的,只是你真正放手的东西。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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