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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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拖多年不结案,被扣押的财产也迟迟不返还,当事人想去申请国家赔偿,却常常被一句“已经超过两年时效”拒之门外。办案机关自己迟迟不结案,反倒成了“吞掉”你赔偿权利的借口。
那么,“长期未结案”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究竟何时起算?
最高院入库案例《李某某申请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申诉案》中明确:
1.赔偿请求人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算。
2.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影响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此种情形下,赔偿请求时效期间不起算。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中,武功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涉嫌挪用单位资金一案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李某某以其在该刑事案件中财产权受到侵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期间应自其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之日也就是2022年5月16日起计算。
【裁判观点简析】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两层规则:
1.程序未终结,时效不起算:请求人知道侵权行为时,相关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
2.财产权受损,看收到终结文书之日: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申请赔偿的,时效自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程序终结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尚未处理完毕的,则自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关键:案件“未结”,赔偿权利就没被“激活”
李某某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判断请求人是否“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不能脱离刑事案件所处的阶段:
1.案件尚在侦查,尚未撤销,李某某无法确定自己最终会被追诉还是无罪,客观上不具备判断“扣押是否违法”的前提;
2.撤销案件决定书没有送达,刑事诉讼程序就没有终结,赔偿义务机关不能以扣押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两年时效;
3.办案机关自身长期不结案、不返还财产,却反过来以“超时效”推卸赔偿责任,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违背诚信原则。
因此,陕西省高院认定本案时效应从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实质是把“程序是否终结”作为请求时效起算的基准点。
周军律师提醒,“长期未结案”不应当成为当事人丧失国家赔偿权利的陷阱。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尚未依法终结,两年请求时效就不起算;待撤销案件、不起诉等终结性法律文书送达后,才从当日起计算。遇到办案机关以“超时效”为由拒绝赔偿,不要轻易放弃——核查案件是否确已终结,必要时走赔偿委员会申诉程序,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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