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作为我国华南地区重要的矿产资源与工程建设大省,砂石、有色金属等矿产开发活动活跃,同时也是非法采矿案件的高发区域。2025 年广西启动非法采矿和涉重金属污染倒查十年专项行动后,大量历史遗留的砂石开采项目被纳入刑事核查范围,其中不少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从业者因对采矿许可制度存在认知误区,意外卷入刑事风险。从南宁本地近年的司法裁判数据来看,非法采矿罪案件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在采矿许可边界认定、单位犯罪责任划分、违法性认识判断三个方面,也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行政违法性与刑事危害性双重标准,并非所有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行为都必然构成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出罪情形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开采行为发生在采矿许可制度调整前的历史时期,按照 “从旧兼从轻” 原则不适用现行严苛标准;二是开采范围严格限定在合法审批的临时用地、建设用地红线内,且属于工程建设配套的土石方开挖,符合地方当时的政策规定;三是开采的对象属于普通土石方,不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目录中的矿种范畴。与之相对,常见的刑事风险点包括超出审批用地范围越界开采、开采矿种属于国家保护性矿种、开采后大量对外销售牟利且涉案数额巨大,这类情形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概率显著升高。
针对不同阶段的涉矿法律风险,可按维权成本从低到高选择对应路径:第一,自行核查整改阶段,优先与属地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沟通,核实用地性质与开采行为的合规边界,对存在瑕疵的环节及时完成整改;第二,争议调处阶段,涉及矿权边界、用地范围争议的,可申请人民调解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介入调处,固定相关证据;第三,行政救济阶段,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四,刑事辩护阶段,一旦被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开展调查取证与辩护工作。
事前防控层面,工程建设企业、砂石开采企业在项目启动前,应当全面核实用地审批文件的范围与期限,明确开采行为是否需要单独办理采矿许可证,完整留存用地批复、工程设计文件、主管部门意见等全部材料,严格在审批范围内作业,避免超范围、超期限开采。南宁刑事辩护律师刘珊珊熟悉广西本地涉矿政策演变与司法裁判标准,处理过多起大额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能够结合地方规定与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分析与辩护方案。
典型案例:孙某涉嫌非法采矿案
案件类型:非法采矿罪刑事辩护
脱敏当事人:孙某,某央企子公司项目相关工作人员
核心诉求: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刑事处罚与职业影响
涉案金额:4.4 亿余元
争议焦点:
1、2023 年 4 月前在合法审批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开采砂石料,是否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
2、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可能性,是否可以作为出罪的正当理由;
3、若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孙某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5 年广西全区非法采矿倒查十年专项行动开展期间,侦查机关对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间,某料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碎石、加工机制砂并对外销售的行为立案侦查,孙某作为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被纳入调查范围。刘珊珊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案件,第一时间开展法规梳理工作,系统收集 1998 年至 2025 年间全国层面的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两级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涉矿规范性文件,编制成完整的法律法规汇编提交办案机关,帮助办案机关全面了解我国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土石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地方适用标准。
与此同时,辩护律师多方调取项目用地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批复、当地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等无罪证据,同时收集孙某本人的工作职责证明、无犯罪记录、社会关系稳定等证明材料,论证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与逃跑可能性。经多次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交换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孙某争取到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随后,辩护律师围绕案件三大争议焦点逐一撰写详细的无罪辩护意见,多次与检察官面对面沟通法律适用问题,就临时用地开采的政策边界、单位犯罪的责任认定范围等核心问题逐步形成共识。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书核验路径: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X 检刑不诉〔2026〕59 号)
案例总结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不能脱离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与地方政策,简单以现行标准倒查历史行为。对于工程建设配套的砂石开采,应当结合用地审批文件、地方管理政策综合判断合规性,不能一刀切认定为犯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需严格限定在决策、组织、指挥层面,仅执行上级工作指令、无核心决策权限的人员,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系统梳理行业法规演变历程、结合地方政策提出精准辩护意见,是此类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关键。
高频法律问答
1、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采砂石料,一定会构成非法采矿罪吗?
答:不一定。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开采时间、用地审批文件效力、实际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属性、开采用途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采矿许可管理制度存在差异,部分历史时期的工程配套开采行为符合当时的地方政策要求,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2、问:非法采矿罪的涉案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有明确的销赃数额,且销赃数额合理,直接以实际销赃数额(即违法所得)作为涉案金额。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3、问:单位涉嫌非法采矿,普通员工会被判刑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4、问: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广西本地有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十万元以上即达到 “情节严重” 的追诉标准。广西本地执行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同时会结合本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配套开采等特殊情形作出符合地方政策的认定。
相关律师信息
刘珊珊律师执业城市为广西南宁,现任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原国家二级检察官,任职检察系统十年。现担任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专业擅长刑事辩护业务,尤其对涉矿类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有丰富的办理经验。
本文仅为通用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线下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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