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少人存在着这样的认知误区:将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简单等同于企业的专属义务,却片面认为政府和部门只承担监督、执法职能,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这一认知忽略了生态环境法典对政府及监管部门设定的法定公开义务。
事实上,环境信息公开是双向并行的法定责任:企业应当如实披露生产排污相关信息,各级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样不能置身事外,必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未依法履职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生态环境法典专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搭建起政府、企业双向并重的信息公开法律框架。对企业而言,法律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公开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申报、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拒不公开、虚假披露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生态环境法典清晰划定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公开义务清单,要求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考核结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权威环境信息的法定权利。尤为重要的是,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专门设置追责条款,将“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明确列为违法情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释放出明确的法治信号:信息公开绝非仅是约束企业的“单边义务”,政府部门若出现怠于公开、选择性公开、拖延公开等情形,同样触碰法律红线,必须依规严肃追责。
当前,部分地方及职能部门仍然存在“重企业披露、轻自身公开”的履职偏差。有的将工作重心集中在督促企业报送、公示排污信息,却对自身应当主动公开的考核评价结果、规划环评结论、区域环境质量分析等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有的公开内容碎片化,公开类目残缺不全,发布时点缺乏约束,更新频次较为随意;还有的公开渠道分散杂乱,平台入口模糊不清,群众面临“不知去哪查、不知何时更、不知能查啥”的现实困境。
环境信息公开的核心要义,在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政府和部门掌握着区域环境质量、规划环评、考核结果等权威性宏观信息,如果政府层面信息供给存在缺位,仅依靠企业单方面开展信息披露,社会监督就会形成信息短板。公众难以完整掌握区域生态环境总体情况,企业对外披露的数据也缺少官方宏观信息作为参照印证,现代环境治理共同体建设便会大打折扣。
为落地生态环境法典制度要求,纠治“重企业、轻政府”的认知偏差,推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真正落地见效,需要从思想认识、公开目录、平台载体、监督约束多个维度协同施策。
首先,提高思想站位,破除固有认知误区。各级政府以及生态环境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整、准确理解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制度设计逻辑,摒弃“信息公开只管企业”的片面认知,清醒认识自身属于法定公开义务主体,而非置身事外的监督者。要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纳入本单位法治履职清单,厘清权责边界,将依法公开作为刚性法律义务,防范因怠于履行公开义务触发法律追责风险。
其次,细化公开目录,推进分类依规主动公开。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划定的法定公开事项,梳理形成本地、本部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将生态环保考核结果、规划环评、环境质量报告、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行政许可等法定事项全部纳入目录管理,逐项明确公开内容、发布时限、更新频次。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严格依照法定时限及时对外发布;确属于法定不予公开情形的,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再次,建强统一公开载体,畅通群众查询获取渠道。整合分散的信息公开入口,打造统一便捷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对各类政府环境信息实行归集集中展示。保障公开内容可检索、可查阅、可下载,向社会清晰说明公开信息范围、更新周期、查询平台及具体栏目,让法定公开信息真正看得见、查得到、用得上。
最后,完善内部监督,健全责任倒逼机制。将环境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纳入部门法治工作考核,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治应公开未公开、更新不及时、公开渠道不通畅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应当公开却拒不公开、弄虚作假的情形,依规依纪追究领导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责任,以刚性制度约束推动法定职责落实落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的责任必不可少,政府部门的责任同样不容缺位。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就要完整落地法典双向信息公开制度,既要压紧压实企业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也要扛牢抓实政府自身的信息公开义务。只有政府端权威环境信息充分供给、企业端排污信息如实披露,才能构建完整透明的环境信息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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