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美容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注销登记,其注销前的股东为侯某某、乔某某、李某。张某某称其在线上看到某美容公司的产品并在线上下单,至某美容公司线下诊疗。张某某主张某美容公司在医疗美容诊疗服务中存在过错,三被告否认与张某某存在医疗关系,不提供张某某的就诊记录及病历资料。 因缺少上述资料,本案经多次委托鉴定以及公开征询,均无鉴定机构受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容公司对张某某进行了双眼皮手术,但不能提交就诊记录及病历资料,应推定某美容公司有过错。同时,法院经审查张某某提交的病历等资料,可知张某某在某美容公司处就诊后,存在眼部疾病,根据治疗时间、疾病发生时间及日常经验法则,法院认为某美容公司的诊疗过错与张某某眼部疾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美容公司应承担与张某某眼部疾病有关的赔偿责任。但因某美容公司 已注销登记,侯某某、乔某某、李某作为某美容公司注销时的股东,未对案涉债务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应对本案应由某美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侯某某、乔某某、李某支付张某某手术费、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解医疗案件 “举证难”、规制医疗机构消极应诉的典型案例。某美容公司系医疗美容机构,在其拒不提交病历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推进的困境下,法院未简单以证据不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而是依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以“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为由推定医方过错,并在查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审慎认定因果关系,依法判决医方承担相应责任。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切实保障了患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避免了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维权僵局,实现实质解决医患纠纷、案结事了。同时,判决强调医疗机构在病历保管中的重要责任,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书写的真实性、及时性与完整性,防止因病历瑕疵引发医患纠纷。
来源:律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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