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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筑业说)
工程行业里,一套人马挂着两块牌子的情况,并不算少见。
甲公司负责投标,乙公司安排人员干活,办公室和管理人员都是同一批,平时觉得都是一个老板,怎么方便就怎么来,也没有人认真区分。
真到了欠款或者诉讼的时候,公司说合同不是自己签的,债务和自己没有关系,债权人却发现,几家公司的人和钱早就混在了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把这件事说得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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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家单位自己承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成了人员混同的直接证据
这起案件的案号是〔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
案件中的两家单位,曾经出现同一个人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也有人前后在两家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
真正关键的是,它们还在不同时间和场合出具过证明,自己写明两家单位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诉讼发生以后,其中一方解释说,这是当时国有企业里的常见情况,只是历史形成的说法。
最高院没有接受这个解释。两家单位自己出具的证明,加上法定代表人存在交叉任职,已经足以说明双方在人员上没有真正分开。
平时为了办事方便写下的一句话,到了法庭上,也就成了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
二、法院最后判连带责任,看的不只是两家单位共用了同一批人
人员混同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案件中的一块土地登记在鹿业发展公司名下,长期实际使用的却是海南省鹿场。
海南省鹿场还曾经用这块土地办理抵押,又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
在财务上,海南省鹿场替鹿业发展公司补缴过土地相关税款。两家单位还为共同的员工缴纳同一份社会保险。
人员没有分开,土地和税款也混着处理,连员工社保都放在一起。
到了这个程度,再说两家单位完全独立,就很难让人相信了。
最高院最后认定,双方在人员上存在混同,财务和财产同样没有分清,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维持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所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证明的是人员混同。
最终让另一家单位一起还债的,还是几方面证据放在一起以后形成的人格混同。
三、工程行业经常把多家公司混着使用,平时省事,欠债以后风险就来了
不少建筑企业下面都有几家公司。
有的公司资质比较全,就用来投标和签合同。另一家公司养着项目团队,工资和社保也从那里发。
项目收到工程款以后,又转到集团里的其他公司周转。
项目正常的时候,大家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反正老板是同一个,员工也是同一批,项目能够继续干下去就行。
等到一家公司的债务还不上,其他公司再想把关系撇清,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合同上的盖章单位是一家,实际安排施工的是另一家,工程款又进了其他账户。这些事情放到一起,公司的边界也就慢慢没有了。
四、合同只和一家公司签订,不代表债权人只能向这一家公司追款
分包单位和材料商签合同时,通常只会看合同上盖着哪家公司的章。
如果长期联系的是另一家公司的人员,付款也来自其他公司,项目上的工作还由几家公司共同安排,那么欠款发生以后,债权人就有理由继续查下去。
谁在安排项目,谁在支付工资,工程款进了哪个账户,几家公司有没有共用资产,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人格混同的证据。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也已经明确,股东利用自己控制的两家以上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各家公司可以对其中一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同,不代表责任永远只能停在其中一家。
法院看的,还是这些公司实际怎么经营,财产能不能区分。
五、结语,写在最后
设立多家公司本身没有问题,共用一些资源,也不一定就构成人格混同。
问题在于,几家公司平时完全混着经营,出了债务以后又突然强调彼此独立,这种做法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独立不是营业执照上的名字不同就够了。
人员怎么安排,工资和社保由谁支付,项目资产归谁使用,财务上能不能分清,都要和那块牌子对应起来。
平时把几家公司当成一家使用,欠债以后再说各管各的,法院大概不会只看牌子怎么挂,还会看这套人马到底是怎么干活和怎么花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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