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当事人问我这样一句话:我们和对方明明是工程款上的纠纷,怎么就被按合同诈骗罪立案了?立了以后,除了等,还能做什么?我的回答是:还能做一件事,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依据我下面一条条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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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被刑事立案之后,卡在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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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两处,两处都有解。第一处,案子立着不动:不传唤,不采取强制措施,也不移送审查起诉。第二处,不知道公安机关之外还有谁有权纠正它。有权纠正的是检察机关,程序叫立案监督,侦查环节就能提。
来问的是企业一方。案子立在那里不动,企业要投标、要融资,一查有刑事立案记录,处处碰壁。
第二处卡在条文上。不少人一张口就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为这就是立案监督的全部。背错了。那一头写的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管的是该立不立,管不到不该立却立了。方向用错,申请递上去落不了地。
这条通道不需要等到判决,也不需要等到侦查终结。这一点,是我在接待时说得最多的一句。
二、立案监督的依据,到底是哪一条?
两个方向,依据不是同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针对应当立案却不立案,申请人通常是不服不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另一头是不该立却立了,依据落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公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被立案的一方同样可以提出申请。检例第91号就是辩护律师提出的。
案子能不能拉出来,只看一件事:立案理由能不能成立。别的都不算。
三、检例第91号是怎么走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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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天走完了程序,前面等了七年九个月余。我讲一个官方公开的案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主题是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2020年12月发布,编号检例第90—93号。其中检例第91号,是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时间是这么走的。2010年四五月间,甲公司先后同乙公司、丙公司就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签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了对方七十万元与一百一十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来因为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被报案。2011年10月14日,公安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甲公司负责人温某某刑事立案。
立案之后,既没有传唤,也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案子就那么悬着。这个状态一直延续到2019年8月13日,温某某被刑拘,期限延长至9月12日。中间是七年九个月余。
2019年8月26日,温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主张这属于工程款纠纷。9月16日,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按规定,公安收到这份通知后要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并把证据材料一并回复。
公安给出的答复是:这个项目环评和规划许可都没批下来,不具备履约的实际能力,涉嫌合同诈骗。检察院审查之后的看法是,这个理由站不住。《通知撤销案件书》是在9月27日发出的;三天以后的9月30日,公安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十四天是程序用的时间。七年九个月余耗在别处,耗在程序启动之前那几年的等。程序不慢,慢的是它一直没被启动。
四、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该怎么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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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是「可能」两个字,不是「已查实」。申请人要做的不是证明公安办错,是让检察院认为可能办错。前一件要查实,后一件拿材料就够。
我把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二款拆开说。一是触发情形:有证据证明公安可能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二是时间限定:原文写的是「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三是法律后果: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把立案理由书面说明。
再往下是第五百六十一条:检察院认为公安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注意,检察院发出的是《通知撤销案件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仍由公安作出。不过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第九条,公安对这份文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检例第91号中,公安收文第三天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五、怎么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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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客观事实,逐项拿材料。检例第91号指导意义第二项开列的就是这份认定诈骗故意的审查清单。
六个观察点分别是:项目本身真不真实;收来的钱物实际用在了什么地方;有没有实实在在的履约动作;有没有逃匿或者转移资产;资金最终流向哪里;违约究竟因何而起。这六项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主观问题,拆成了六项能拿材料证明的客观事实。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判断就错。
这六项在检例第91号里都有落点:
其一,项目真实性:那项引水供水工程,是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之后才上马的。
其二,钱物用途:收来的一百八十万元履约保证金,投进了自来水厂的生产经营。
其三,履约行为:甲公司确实把报建审批手续递了上去,只是没能在约定的开工日之前办下来。
其四,逃匿与转移资产:案发之前,这家公司处在正常生产经营的状态。
其五,资金去向:勘测、复垦,再加上自来水厂建设,累计投进去三千多万元。
其六,违约原因:付款方式没谈拢,此后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把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写进了条款。
其中有一节对甲公司不利,不能抹掉。判性质的标准就是这一条:真要骗,不会主动把违约责任写进补充协议。这一条把诈骗排除掉了。
检察院给出的认定结论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温某某在订立合同时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六、现在要动手,先做哪三件事?
先分清纠纷与诈骗,再把六项清单变成六摞材料,同时把民事那条线启动起来。
第一件,先把纠纷和诈骗这两件事分开。指导意义第二项的表述是:签合同时只具备部分履约能力、其后把履约能力补齐并且积极履行的,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去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件,把六项审查清单变成六摞材料。不要只写一份「本案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书。资金流水、项目批文、投入凭证、补救协议,一项归成一摞,对照起来方便。对方讲的是结局,你要讲的是整个过程。
第三件,民事那条线要同步启动。检例第91号当中,检察院在作出不构成合同诈骗这一认定的同时,也点明保证金这部分争议可以另行到法院起诉。刑事这道程序退出来了,民事上的主张就不必再跟着等。
时点只有一条: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二款把适用条件写成「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进了批捕环节,重心就变了。检例第91号中温某某9月12日被释放,早于9月27日那份《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人在里面也来得及提。当然,能否启动、如何处理,一律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还有一句我每次都会补上:撤案之后不等于这笔账就消失了。刑事程序退出,民事上的履行、返还、赔偿责任,该走诉讼的还得走诉讼。把两条线分开看,心里才有数。
曾杰律师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办案这么多年,我的一个体会是:企业要做的不是等案子自己走完,而是把「这不是犯罪」这件事,用材料讲给有权纠错的人听。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实务探讨,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个案处理请以办案机关认定与生效裁判为准。文中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指导性案例,当事人信息沿用官方脱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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