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胡幼桃在1997年至202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4万余元。这一时间跨度长达28年,从1997年一直延续到2025年。
2026年10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胡幼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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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的依据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多项从轻处罚情节。胡幼桃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
法院认定,这些情节属于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追缴在案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
职务便利与受贿事项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胡幼桃利用担任江西省多个高级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多个事项上提供帮助。这些事项包括:
- 工程承揽
- 企业经营
- 职务调整
受贿行为贯穿其1997年至2025年的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4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庭审过程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胡幼桃进行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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