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早年来深置业,房屋全款结清,却因历史遗留问题迟迟无法办理房产证,一拖就是三十年,无奈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深圳国际商事法庭终审判决开发商协助张某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近日,当事人张某顺利办结全部不动产登记手续,顺利拿到期盼三十年的房产证,专程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衷感谢承办法官依法维护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90年代,深圳正值高速建设发展期,城市高楼迭起、建设热潮涌动。凭借地缘相近、人缘相亲的优势,不少香港居民选择来深购房置业、扎根生活,香港居民张某便是其中之一。
1992年10月16日,张某与原宝安县某住宅公司签订《商品房产买卖合同》,购置深圳布吉某花园一套住宅,同时依法办理合同公证及按揭贷款手续。彼时,深圳尚未出台境外个人购房限制性政策,香港居民在深购房流程与内地居民一致,交易合规合法、手续完备规范。
1993年,张某足额缴纳121539元房屋首付款,随后历时七年分期还清27万元银行按揭贷款,涉案房屋也早已完成交付、投入使用。令张某始料未及的是,合法购置的房屋,房产证办理之路竟一拖三十年。
据悉,涉案房屋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是多重历史遗留问题叠加导致。其间,涉案项目开发商历经多次更名,合作方之间存在复杂历史纠葛,且楼盘初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合作方名下,致使业主无法正常办理分户产权登记,张某的办证诉求多年来始终未能落地。
2021年,张某核实确认涉案楼盘已完全具备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一审法院虽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但受后续出台的房产限购政策制约,认为存在客观办证障碍,最终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子是我1992年合法购买的,当时根本没有限购政策,为何现在要用新政策限制我办证?”张某想不通,也不服气,提起了上诉。深圳中院国际商事法庭精准研判案件性质,认定该案并非普通房屋买卖纠纷,而是涉及涉港因素、关乎跨境营商置业环境的典型疑难案件。
“案件的公正审理,直接关系到历史交易效力认定、新旧政策衔接适用,更关乎广大港澳同胞在大湾区的投资信心与合法权益保障。”为查清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二审法院先后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两大职能部门发函调查取证,厘清两大核心关键事实。
经核查确认,深圳市针对境外个人购房的限制性政策,最早出台于2007年7月10日,彼时起明确规定港澳台居民在深圳仅可购买一套自住商品住房。而张某的购房交易发生在1992年,早于限购政策出台时间15年,其购房行为全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回函确认,涉案楼栋已于2004年完成首次登记,办证档案《分户总表》清晰记载案涉房屋权利人为张某,其可依规备齐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深圳国际商事法庭二审认为,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应当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
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基本原则,当事人基于政策空白期实施的合法交易、依法取得的合同权利,不应被后续出台的新规所否定。张某购房时具备完整合法的购房资格,其合法的既得合同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最终做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协助张某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张某动情地感慨:“法院用判决告诉我,只要是合法签订的合同,不管是内地居民还是港澳居民,权益都一样受到保护。这不仅是给我个人的公道,更是给所有在大湾区跨境置业的港澳同胞一颗定心丸。”
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 贺 曦
审读 | 徐超先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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