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重庆市出台了一个《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从2026年的12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配偶(已婚或婚姻关系存续中的配偶)、
00001.有性关系者(与感染者发生过性关系的人)、请结婚登记的对方当事人(准备结婚时的登记对象)这三类人必须被告知。
00002.根据规定感染者应先主动告知,这是法定义务。本人拒不告知时,医疗卫生机构可代为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以阻断传播风险。条例也同时规定代为告知不是向社会公开,只针对特定风险对象,不会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00003.我看到这种消息的时候只有一个想法:早就该这样做了,并且应该在全国推广!为了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就放任他们把病毒传染给一个健康的人,这样做本身就是在毒害人民。
00004.先让我们看看案例。2015年河南的某市,有一对青年到当地的医院进行婚前体检。女方叶某被检测出了HIV阳性(疑似艾滋病),但医生按规定只告诉了也某,而没有告诉男方王某。结果是3个月后,叶某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而此时丈夫王某也被感染。
00005.王某将当地的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0万元,但最终被法院驳回。因为依据当时的规定,医生不但没有告知的义务,还有为患者保守密码的责任。
00006.2025年湖北某市医院发生的事情更让人无语。同样是婚检,女方被检测出HIV阳性,医生同样按流程上报疾控中心,但未告知男方,导致男方感染。后男方投诉医生,医生被停职。
00007.同样还是这家医院,婚检中发现女方是HIV阳性,医生在上报疾控中心的同时告知了男方,结果是什么呢?男方得知后第一时间和女方解除了婚姻,导致女方大怒,不断投诉医生。该医生被医院停职,后因不堪压力主动辞职了事。
00008.你说作为医生能怎么办?遵守流程,就会害了一个无辜的青年;保护一个青年,就会导致自己被投诉,带来不可预测的后果。我自己的看法,这是制度在作恶。
00009.艾滋病是什么病,大家都清楚,是没有治好的可能性,并且进程是不可逆的。在都知道这个情况的前提下,法律、法规和医生就眼睁睁看着一个个青年被感染吗?这是在保护还是在作恶?
00010.根据大国人的传统形式规则,是很乐于帮助人的,但帮人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和损失,原因出手的人就寥寥无几了。2025年的上海,一名七十多岁的老人摔倒在闹市,一个小时过去了,上百人经过但没有一个出手帮忙的。为什么?“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一个案例,让整个国家的道德水准下降了多少?
00011.我知识储备少,法律法规该怎样制定,我说不出个一二三。但我有一个很简单的想法,当一个法律大部分人认为它不对的时候,是不是要考虑一下它的社会效果和后果呢?
00012.比如那个前科封存制度,有没有人做过统计,支持和反对的百分比分别是多少呢?我身边的朋友大都认为,吵个嘴、打个架等小案件可以封存,谁还没有个情绪不稳定的时候呢。但把涉及毒的案件也封存了,就有点矫枉过正了。从小被教育了这么多年,突然间变了说法,很难不让我们多想呀。
00013.还有一个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差额巨大”的标的从30万元改为300万元到1000万之间;“差额特别巨大”从15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你让普通民众怎么想?
00014.我们这的经济比较落后,299万是很多家庭奋斗一辈子也无法取得的财富,就这样被法律忽视了?这难道不是鼓励某些人进行贪腐吗?不过这个说的有点跑题了,就不展开说了。
00015.这些年我们的法律和西方接轨,似乎西方才代表了文明的方向,西方的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安全,事实是这样子吗?边界、隐私动不动就挂嘴上,难道这些别人的健康、生命更重要吗?
00016.英国北部有一个城市叫罗瑟勒姆,生活了很多巴基斯坦裔的移民,其中的犯罪团伙这么十六年来长期性侵当地的少女,受害人超过千人,但就是没有报道。为什么?要保护隐私,要维护“多元化”的政治正确,这你能相信吗?难道保护隐私就胜过一切吗?为了保护罪犯的隐私,就放任自己的姐妹受辱,这是什么样的思维逻辑呀。
00017.还别笑话他们,想想我们自己怎么样?小时候听到艾滋病,感觉是不是美西方人的专利?怎么转眼间,全国都保护起了他们?以前听到毒是不是人人喊打?现在容忍度是不是越来越高了?
00018.这就是一个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的过程,都明白是怎么回事,偏偏我们又无能为力。前两天老胡和项立刚关于“法律是不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进行了论战,特别是对项立刚法“律界被渗透成了筛子,建议除少数几所大学外,法律专业禁止招收海归教师,从国外回来的人已经被洗脑”等观点进行了猛烈抨击。我也不知道该怎么说,只是感觉法律被人搞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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