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古时代的婚姻,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三从四德”“父母之命”,可如果穿越到母系氏族社会,你会发现整套规则几乎是反着来的。那时候不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恰恰相反,留在本氏族的是女子,需要打包“外嫁”的竟是男子。一个氏族里同辈分的成年男女,必须到另一个氏族去寻找配偶,而女子稳坐家中,男子天黑走婚、天亮回本族劳动,生下的孩子只认母亲,根本不知道父亲是谁。这种今天听起来不可思议的图景,正是母系氏族公社的真实日常。
当时的氏族,是以一位始祖母为核心、由她所生的若干代最亲近亲属组成的血缘群体。大家世代住在一起,血肉相连,生死相依。在一位母系族长的组织带领下,成员们生前共同劳动、共同消费,人人平等,互相帮衬;死后也不分地位高低,统统葬入氏族公共墓地,彼此永不分离。这样一套“生同劳、死同穴”的秩序,构成了母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
![]()
婚姻制度上,母系社会末期普遍实行族外婚,也就是本氏族的男女必须和别的氏族通婚;而从一个部落的角度看,又大多是族内婚,即同一族姓部落内部各氏族之间互相婚配。当然,这并非什么铁律,部落中心地带的氏族既可以和本部落多个氏族通婚,也可以和邻近部落的氏族结亲。按照对偶婚的传统,同辈成年男女要到另一氏族的同级男女中找伴侣;而在母权制下,女子不出嫁,需要“外嫁”的是男子。《尔雅·释亲》里那套称谓就透露了玄机:男子称姊妹之子为“出”,女子称兄弟之子为“侄”,“出”之子叫“离孙”,“侄”之子叫“归孙”。姊妹和对方氏族男子所生之子必须“出嫁”到对方氏族去,所以叫“出”;这孩子不生于本氏族,按辈分排是孙辈,所以叫“离孙”。反过来,兄弟“出嫁”到对方氏族后所生之子,通常还要“嫁”回本氏族,所以叫“侄”,“侄”就是“至”的意思;这孩子又生在本文氏族,所以叫“归孙”,又叫“来孙”。在那样一个时代,通婚氏族的男子之间没有亲疏远近之分,原则上都平等相待。
对偶婚在早期其实就是“走婚”:男子晚上到对方氏族和女子同居,白天回本氏族干活。夫妻关系极为松散,走婚对象对男女双方都不固定,生下的孩子自然知母不知父。后来随着社会发展,妇女开始主动要求比较长久地和一名男子结合,男子也因为财产等因素愿意与一个女子或几个姐妹长期生活,于是逐渐出现了相对稳定的对偶家庭。到这时,男子真正意义上的外嫁才普遍起来,个别女子的外嫁也开始冒头,完整的母系氏族制度自此出现缺口,父系氏族制度的萌芽随之产生。
![]()
这套原始婚俗的遗风,到西周春秋时代还大量保留着,并且和当时盛行的宗法制度搅在一起,形成了原始宗法性的婚嫁形态。它和唐宋以后那套封建宗法婚俗截然不同,是人类家庭婚姻形态发展的必经阶段,在时人眼里再正常不过,绝不能用汉代以后乃至今天的眼光,动辄扣上“非礼”“淫风”“乱伦”的帽子。当时社会上主要存在三种原始形态的婚嫁习俗和家庭形态,其中第一种就是烝、报式的家庭形态。
这是父系家长制大家庭的产物。在父系家庭中,家长掌管全家财产,实行一夫多妻,占有许多妻妾。他死后,财产和妻妾由嫡长子继承——因为在原始宗法制度下,妻妾也是家长的财产,是为家长生儿育女、繁衍后代并满足性爱需要的特殊财产。于是婚姻上就出现了“烝”和“报”:所谓烝,就是继承父亲地位的儿子,可以和除生母以外的父亲其他妻妾发生婚姻关系;所谓报,就是儿子可以和叔母、伯母发生婚姻关系,把她们收为自己的妻妾。这种婚嫁形态在春秋及以前被认为是合法正常的。《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记载,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公夫人及太子申生。齐姜本是晋献公父亲晋武公的妾,不是献公生母,献公按当时习俗把她娶过来,齐姜为他生了一男一女,女儿后来嫁给秦穆公,儿子申生被立为太子。后来献公又娶骊姬,骊姬为立自己的儿子为太子,害死了申生。
《左传·闵公二年》还载,当初卫惠公即位时年纪尚小,齐人让昭伯(惠公庶兄、宣公子)烝于宣姜,昭伯不肯,齐人强逼,结果生下齐子、戴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昭伯烝的是自己的非生母、惠公的生母宣姜,贵为国君夫人的宣姜也不能违抗这种婚俗,其宗法性显而易见。再往前追,卫宣公当年和父亲卫庄公的姬妾夷姜私通,生下公子伋,托给右公子抚养。卫宣公宠爱夷姜,立公子伋为太子,让右公子教导他。后来右公子替太子伋迎娶齐国女子宣姜,还没成婚,卫宣公听说宣姜极美,就在河边搭起亭台楼阁,等齐女经过时先行拦截娶了过来,再替太子伋另娶他人。《左传·宣公三年》又载,郑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伪。杜预注:“郑子,文公叔父子仪也。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郑文公也是堂而皇之地把叔父的妻妾占为己有。除了烝、报,还有相似形态的“下淫”。《史记·鲁世家》载,鲁惠公的适夫人无子,贱妾声子生了息(隐公)。息长大后,惠公为他娶宋国女子,宋女到了鲁国,惠公见她年轻漂亮,竟夺过来做了自己的妻子,生下允(桓公),还登宋女为夫人,以允为太子。贵族把家族内除亲生女儿以外的下辈女子占为己有,这就是下淫。与烝、报、下淫性质类似的还有叔接嫂,即弟弟纳哥哥的妻子为妻。《左传·闵公二年》载:“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共仲就是公子庆父,哀姜是其兄庄公之妻。庆父一再作乱,为害鲁国,当时他与哀姜私通成了夫妻,哀姜便想让庆父当国君,做他的内应。可在当时贵族娶兄长之妻是习惯,并不违法。这种叔接嫂在后来的少数民族中常见,如清代皇太极之妻、顺治帝之母孝庄就曾下嫁给皇太极的弟弟多尔衮,所以顺治称多尔衮由“皇叔父摄政王”改为“皇父摄政王”。
![]()
第二种是媵和姪娣从嫁的家庭形态和婚嫁习俗。这属于原始群婚制的残余,后来成了贵族男子霸占大批女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工具。《春秋经·成公八年》载:“卫人来媵。”杜预注:“古者诸侯娶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姪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所以广继嗣也。鲁将嫁伯姬于宋,故卫人来媵之。”按媵或姪娣从嫁制度,诸侯娶一名嫡夫人,就有嫡夫人的姪、娣,两个同姓国的左媵和右媵,以及左媵和右媵的姪、娣一起出嫁,一国三人,一娶九女。比如出嫁国是鲁国,迎娶国是宋国国君,那么媵女国晋国三女为晋女姪、晋女媵、晋女娣,嫁女国鲁国三女为鲁女姪、鲁女伯姬(正夫人)、鲁女娣,媵女国卫国三女为卫女姪、卫女媵、卫女娣。陪嫁的除了女子,还有陪嫁之臣,百里奚就是典型。百里奚少时家境贫寒,颠沛流离,出游诸国,到齐国不被任用,又至周仍不被任用,后被虞公任为大夫,晋灭虞后被虏,作为陪嫁之臣送往秦国。因秦穆公以媵臣待之,他出走至宛,被楚人抓住。后来秦穆公听说他贤能,用五张黑牡羊皮把他赎回,授以国政,称为五羖大夫。他在秦任大夫七年后,与蹇叔等人共同辅佐穆公建立了霸业。
![]()
第三种是对偶性质的婚姻形态。所谓对偶婚,是介于群婚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婚姻形态,说白了就是不牢固的一夫一妻制,在庶民家庭比较流行。女子可以离家出奔,《国语·周语上》载:“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反映当时一夫一妻制不稳定,女子可以随意弃家出奔。《左传·昭公十一年》载:“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孟)僖子,其僚从之。”女子可以随意离弃家室,投靠梦中人,与他人为妻。当时女子出奔不违法,还受到鼓励。《周礼》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家者会之。”目的在于多生育、添人口、增强氏族实力。后来才产生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规制,男女婚配开始受到约束,失去自由。直到秦始皇时代,婚嫁习俗才被统一。《史记·秦始皇本纪》载:“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秦代成为后世封建礼教婚姻习俗的开端,历史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在父系氏族公社里,私有制已经产生,男性对女性的奴役、族长对氏族成员的剥削由此产生。所以恩格斯说,母权制的颠覆、父权制的产生,是妇女遭到的一次最大失败。由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婚姻形态由群婚和对偶婚下的从妻居改为从父居,由男方的集体出嫁转变为女方嫁到男方氏族中,不稳定的对偶婚逐渐向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过渡,妇女从在生产中占主要地位逐步下降为从事家务劳动,变成为男方生儿育女的工具。总体看,父系氏族公社时期,虽然生产资料公有制还占主导地位,原始平等关系基本得到保留,但是私有制已产生,阶级对抗已形成,妇女沦为附属品,原始宗法制度已经开始萌芽。
![]()
说完婚嫁,再来看母系氏族社会的丧葬习俗,多人二次葬是它最显著的标签。这种葬俗较早盛行于仰韶文化地区,陕西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渭南史家、临潼姜寨,以及山西芮城东庄村、湖北郧县大寺、河南淅川下王岗、安阳后岗遗址均有发现。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解释说,在华县元君庙和华阴横阵村发现了几十座迁徙合葬墓,每座人数多少不一。元君庙墓葬中最多的是二十三个,横阵村达四十四个,其中男女老少都有。这种埋葬情况反映出他们在同一氏族中有着更为亲近的血缘关系,作为母系大家庭的成员,其中还包括出嫁死后必须归葬于本氏族的男子。迁徙合葬的过程比较复杂:人死后,大概先把尸体暴露在一定地点,让皮肉烂掉,再把尸骨收集起来,放在氏族专设的场所,并注意不相混杂;到一定时候,就把同家族的尸骨集体迁葬到氏族墓地,横排埋在一个墓坑里。也可能是先分别土葬,到一定时候举行二次葬。在遇到母系大家族中一个地位较高的妇女死亡时,就先直接把她的尸体仰卧埋在墓坑里,同时把她同家族先死者的尸骨妥善迁过来,排在一起同墓合葬。例如在元君庙的迁徙合葬墓中,有些就是以一具女性尸体为一次葬,而其他的男女骨架则是迁来和她葬在一起的。这种以妇女为中心的葬俗,也表明她们在社会上和大家族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横阵村的几座合葬墓稍有不同,它是大墓坑中依次挖了几个小坑,在各小坑中分别埋葬尸骨。例如有一个大坑长11米,宽2.4米,里面套7个小坑,每坑人骨有多至三层重叠的,共四十二具,都是迁徙合葬的。迁徙合葬的具体情况虽然不尽相同,却反映出母系大家族在当时已经出现。
![]()
王因(鲁中南)墓地所见可知,那里曾经流行多人同穴合葬、二次葬及迁出葬风俗,其中尤以二次葬墓最受人注意。与仰韶文化地区不同的是,王因二次葬墓大都为男性,且绝大多数为成年人。专家解释说,这一葬俗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在母系氏族的外婚制下,本氏族男子出嫁到相互通婚的对方氏族,死后又归葬到本氏族(如果是女子出嫁,死后也同样要归葬本氏族);二是随着氏族的扩大、分化和近亲部落的形成,同一部落拥有一个中心墓地,后成为整个部落的中心性公共墓地。在中心公共墓地三个墓区的墓葬各有早晚之别,说明葬俗不同应是由于死者所在家族不同而形成的,或许是丧葬习俗变化所致。部落中心性公共墓地的形成,体现了古人聚族而居、聚族而葬,追宗念祖、落叶归根的思想和行为。回望这段历史,母系社会那套“女娶男嫁”的婚姻与“聚族合葬”的丧葬,看似离奇,实则是人类在特定生产力条件下摸索出的生存秩序。它提醒我们,所谓天经地义的婚嫁规矩,不过是历史长河里后起的产物。你对这种“男子外嫁、女子留家”的古老婚俗怎么看?如果换到今天,你能接受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想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