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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儿子当年互换承租的公房,各自搬进对方的房子居住。父亲名下的那处房屋后来拆迁,分得两套回迁安置房,房款由儿子一家支付。父亲去世后,其余继承人主张这两套房是遗产——北京法院认定双方达成了房屋置换合意,判令配合办理过户。
本文依托北京法院这起生效判例,讲清房屋置换与拆迁安置房权属之间,法院是如何还原真实归属的。
周某明与何某静系夫妻。吴某珍与周某德系夫妻,二人生育两名子女,即周某明与周某远。
周某德原是北京某区一处平房的承租人,周某明原是北京另一区一处房屋的承租人。此后,周某德搬到周某明的房屋居住,周某明一家则搬进周某德承租的平房。
1995年底,周某德以购房人身份买下了原由周某明承租的那处房屋,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2001年7月,周某德与某住宅发展中心签订两份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就原平房所在片区的危旧房改造安置事宜作出约定。两份合同均由周某明作为周某德的委托代理人代签。
按合同约定,周某德应支付的回购安置住房价款合计分别为十三万余元与十九万余元。经主管部门确定,安置住房最终坐落于北京某区一个小区的两套房屋,即本案的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
2001年10月,周某德与周某明签订一份《协议书》,写明:原平房属危改加房改,回迁分得两套两居室,所需房款共计三十四万元;
因周某德年事已高、无支付能力,所有款项均由周某明、何某静支付,经共同协商同意该两套住房产权归周某明、何某静所有。
2004年4月,周某德取得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03年3月起,周某明、何某静办理了收房入住手续,签订供暖协议,交纳物业费与供暖费,并居住至今。
周某明、何某静还曾就购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二十万元,并已还清。办理产权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也由他们签署。
2013年1月,周某德去世。此后周某明、何某静与吴某珍、周某远协商办理过户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归二人共有,并由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吴某珍、周某远辩称,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是周某德与吴某珍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德去世后,其份额应当转为遗产继承。
周某德生前写过若干份遗嘱,其中均未表示这两套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原告。原告所依据的借名买房协议还涉及吴某珍的利益,吴某珍对此始终不予认可。
被告还提交了信件、遗嘱、收条等材料,主张周某德曾表示四套房屋由两名子女各分两套,并称周某明欠其款项尚未偿还。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周某明原承租一处房屋,周某德原承租另一处房屋,此后双方交换居住,且周某德通过房改买下了原属周某明承租的那处房屋。
2001年10月,周某德与周某明签订协议,约定安置房屋的所有款项均由周某明、何某静支付,产权归二人所有。此后,二人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在房屋中居住至今。
综合双方交换居住的情况、交换居住后周某德取得原房屋所有权、《协议书》的签订、房屋购房款实际由周某明与何某静支付、贷款由其偿还、房屋由其实际居住使用等情形,可以认定周某明与周某德当初达成了房屋置换的合意。
置换之后,原房屋拆迁所得的利益,即两套安置住房,理应归周某明、何某静夫妇享有。周某德去世后,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故周某明、何某静要求吴某珍、周某远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于法有据。
至于周某明、何某静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珍、周某远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周某明、何某静办理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两套房屋过户至二人名下;驳回周某明、何某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第一,房屋置换是独立的一层合意,需要整体还原。
北京靳双权律师在办理此类家庭房产纠纷时发现,法院看的不是孤立的登记事实,而是双方是否交换居住、是否实际履行、此后各自取得了什么——本案正是从换房这一层,还原出拆迁安置利益的真实归属。
第二,出资与占有是认定实际权利人的关键旁证。购房款由谁支付、贷款由谁偿还、物业供暖由谁交纳、房屋由谁居住,这些事实相互印证,足以突破登记的表面状态;反之,光有口头说法而无履行痕迹,主张很难成立。
第三,确认所有权与协助过户不宜在同案一并主张。本案原告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又请求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对前者认为属另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只支持了后者。诉讼请求怎么提,直接影响案件能走多远。
回迁安置房类纠纷,常常横跨公房承租、房改购买、危改拆迁与继承多个环节,材料散落在协议、票据与人事档案中,任何一环脱节,都可能让权属之争失去支点。
北京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过大量回迁安置房与房改房的权属、析产纠纷。这类案件的登记状态常常与真实的权利安排对不上,法院更看重双方是否交换居住、是否实际履行、此后各自取得了什么;把这些事实整体还原出来,是办案的功夫所在。
他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长期研究拆迁安置与房产确权实务;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房地产节目的录制与案件点评,为大众普及房产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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