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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非法取证,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刑讯逼供。在很多人的固有印象里,非法审讯就是打骂、体罚,是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肉体折磨。一旦发生,当事人很容易留下伤痕,后续维权、提交线索相对容易,这类严重违法取证行为,也被法律严厉打击,如今在正规办案场所已经得到极大遏制。
但很多人不知道,还有一种取证手段,没有打骂,没有外伤,全程只是语言沟通和心理博弈。普通人很难分辨它的边界,一不小心就掉进圈套,被迫作出违背事实的供述。这就是诱供。它不像刑讯逼供那样有明显的暴力痕迹,隐蔽性极强。等到当事人反应过来,笔录已经签字,后续想要推翻这份口供、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难度会大很多。这也是不少法律实务工作者认为,诱供更容易催生错案的核心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样重申了这条底线,通过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供述,达到相应标准,依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很多普通人分不清,合法的讯问政策宣讲和非法诱供到底差别在哪。简单来说,合法的政策告知,是客观陈述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如实供述可以依法从宽,不会打包票,不会承诺办案人员无权决定的结果。而诱供,就是通过许诺利益、心理施压、编造虚假信息等手段,诱导被讯问人,违背自己内心真实想法,作出虚假供述。
现实里,不少普通人一辈子都不会接触刑事案件。一旦被传唤讯问,内心本身就紧张、恐慌,面对专业讯问人员,很容易被话术牵着走。下面这10类诱供情形,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每一种都极具迷惑性,普通人一定要看懂。
第一种,法外利益许诺。办案人员口头承诺,只要认罪就直接释放、不起诉、不判刑,或者马上办理取保候审。要明白,是否起诉、是否判刑、能不能取保候审,都不是讯问人员个人能够决定的,这些权力分属于检察院、法院等不同机关。办案人员口头给出这类承诺,属于空头支票,是典型的非法引诱。
不少当事人就是抱着“认了就能回家”的想法,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签字认罪。最后承诺无法兑现,自己却留下有罪供述。需要区分的是,客观告知认罪认罚制度下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等于许诺一定放人、不判刑,二者有着清晰的法律界限。
第二种,虚构同案供述。讯问时谎称同伙、同案人员已经全部交代,并且把全部责任都推到当事人身上。利用当事人孤立无援的心理压力,逼迫当事人赶紧认罪自保。可真实情况是,同案人员根本没有作出这样的供述。
这种话术利用信息差制造恐慌。很多人在紧张之下,会觉得所有人都指认自己,就算自己不承认也没用,于是被迫顺着对方的说法交代。
第三种,预设事实的诱导提问。这类提问最隐蔽,问题里面直接假定案件事实已经发生,不再询问有没有发生这件事,只追问细节。
举个例子,讯问人员问:“你当时是怎么把这笔钱转走的?”这句话的前提,已经默认当事人实施了转账侵占的行为。当事人如果急于辩解“我不是故意转走”,哪怕否认主观意图,客观上也容易落入预设框架,等于间接承认了转账行为。这种提问方式,悄悄绕开了“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这个最核心的问题。
第四种,二选一陷阱提问。提问只给出两个选项,默认前提事实成立,让当事人只能二选一回答。
比如讯问:“你是通过微信转账,还是现金交付拿到这笔钱?”这个问题的底层前提,就是认定当事人拿到了涉案钱款。当事人不管回答微信还是现金,都等于掉进预设的圈套。真正的事实核查,应当先确认到底有没有收钱,而不是直接在两个作案方式里面做选择。
第五种,亲情绑架施压。拿家人、亲友作为筹码,暗示如果不认罪,就会牵连家属,传唤家人配合调查。绝大多数人在面对家人可能被牵扯进来的压力时,心理防线很容易崩溃。当事人为了不连累亲人,哪怕自己没有犯罪,也可能选择违心认罪。法律保护公民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能以家人作为要挟手段逼迫供述。
第六种,反复追问,不断修正细节。讯问人员来回反复核对案件细节,只要当事人的陈述和办案人员预设的版本不一致,就反复否定当事人的说法,不断提示、引导,让当事人修改口供,一点点往办案人员想要的内容靠拢。
经过多轮修改之后,笔录内容看起来逻辑通顺,细节完整,但并不是当事人原本想要表达的事实。很多当事人在反复的拉锯之后,身心疲惫,干脆顺着提示的内容陈述。
第七种,虚构证据欺骗。谎称已经掌握完整物证、监控录像、录音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据链条已经完整,认不认罪都可以定罪。实际上这些证据并不存在,只是故意制造证据确凿的假象,摧毁当事人的心理防线,迫使当事人认罪。当事人误以为铁证如山,辩解没有意义,于是放弃抵抗,作出虚假供述。
第八种,疲劳审讯消耗意志。长时间不间断讯问,不让当事人休息、睡觉。人在极度疲惫的时候,判断力、自控能力都会明显下降,大脑很难冷静思考,分辨能力大幅减弱。不少当事人只想尽快结束讯问,获得休息机会,就会选择按照讯问人员的要求作出供述。严重的疲劳审讯,属于变相肉刑;达到难以忍受痛苦程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第九种,暗示笔录“只是走流程”。哄骗当事人,笔录仅仅是走个程序,签名字不等于定罪,不用仔细看内容。很多当事人信以为真,不阅读笔录全文,直接签字确认。等到后续进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才发现,笔录写的内容,和自己当初口头陈述的内容完全不一样,但笔录上面已经有本人签字,后续想要推翻,举证难度很大。记住,讯问笔录签字,代表认可笔录记录内容,签字行为会产生法律效果,千万不能盲目签字。
第十种,混淆法律后果,歪曲坦白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坦白从宽制度刻意歪曲,告诉当事人只要交代就一定会从轻处罚,刻意隐瞒严重罪名对应的法律后果。坦白从宽是法定量刑情节,是否从轻、从轻幅度,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存在“只要交代就一定从轻”的绝对保证。当事人在被误导之后,对法律后果产生错误判断,进而作出不符合真实情况的供述。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产生疑问,一旦在讯问过程中,遇到上面这些诱供情形,当事人应该怎么做?
首先,最重要的原则,不要随意在笔录上签字。如果笔录记载内容和自己所说不一致,要当场提出修改要求;如果对方拒绝修改,一定要在笔录上写明异议内容,并且要求办案人员把异议记录在案卷当中。不要害怕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其次,当事人有权要求委托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当中,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提供法律帮助,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后续可以根据线索,向检察院、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一旦法庭确认,这份有罪供述是以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这份口供就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直接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
需要客观说明,不是所有带有引诱、欺骗色彩的讯问话术,都会被直接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司法实践当中会区分合法侦查策略和非法诱供。合法的心理攻坚、政策教育,和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导致供述失去真实性的诱供,存在明确边界。法庭审查时,会综合取证方式、对当事人意愿的影响程度、供述本身真实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并不是简单一刀切。
法律打击犯罪,同时也坚守程序正义。办理刑事案件,核心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一份口供,不管内容看起来多么完整,只要取证程序违法,达到法定标准,就应当排除。不能依靠诱导出来的口供给人定罪,这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
很多普通人一辈子都不会卷入刑事案件,觉得这些法律知识离自己很远。可现实生活充满不确定性,无论是因为配合调查、关联案件,还是其他原因,任何人都有可能接到讯问通知。提前了解这些常见的诱供手段,不是教人对抗办案,而是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清楚知道法律底线在哪里,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不至于在紧张慌乱的时候,做出让自己后悔的决定。
法治的价值,一方面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就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避免无辜之人因为非法取证蒙受冤屈。程序正义不是一句空话,它体现在讯问的每一段对话、每一份笔录、每一次权利告知当中。
我们总说冤错案件离普通人很远,但每一起错案的形成,往往都伴随着违背自愿原则的虚假供述。刑讯逼供因为暴力属性容易被识别,而诱供藏在语言对话里,更考验当事人的辨别能力,也考验司法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大家不妨思考,在证据裁判原则之下,口供到底应当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当讯问过程中出现诱导性话术,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渠道,如何能够更顺畅落地?程序正义,到底要依靠哪些细节,才能真正守住不制造冤案的底线?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知识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与诉讼代理建议。不同案件证据、情节存在差异,法律适用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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