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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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已成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发展目标与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共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入宪,标志着这一命题完成了从历史叙事、政治话语向宪法话语的转变,由此形成一个具有统摄性、解释力与辐射力的规范体系。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与宪法全面实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涵不断拓展、外延日益明晰,不仅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也构成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内在逻辑的重要宪法范畴。立足历史演进脉络与宪法文本双重维度,系统阐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内涵和规范意义,对于凝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逻辑,以宪法话语阐释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统一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中华民族;民族复兴;国家目标;国家任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目次 一、引言 二、中华民族复兴话语的历史脉络 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入宪的背景与意义 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内涵 结语
一
引言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便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立为始终不渝的初心使命,并为此进行了艰苦卓绝、接续奋斗的伟大实践。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和人民从此陷入深重的灾难,中华文明亦遭遇历史性断裂的风险。“从那时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一梦想不仅升华为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识的核心政治话语,更通过2018年宪法修改载入国家根本法,被正式确立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规范约束力的国家发展目标。
2025年9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上庄严宣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不可挡”,深刻揭示了这一不可逆转的历史规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与政治意涵,同时彰显着中国宪法历史观与文明观。学术界围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重大命题已展开多学科、多视角的深入探讨,并积累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然而,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领域的系统性研究仍显薄弱,尚未形成立足宪法文本、贯通规范逻辑与价值目标的体系化范式。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阐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意蕴具有历史必然性与现实紧迫性。鉴于此,本文从历史演进与宪法文本的双重维度,系统梳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脉络,阐释其入宪意义与宪法内涵,旨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学理化解读提供可参考的思路与方法论。
二
中华民族复兴话语的历史脉络
探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首先需要厘清“中华民族”概念的历史生成逻辑。我国宪法序言开篇即明确宣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在绵延五千余年的中华文明演进历程中,“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奠定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历史根基与文化认同基础。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政治—文化共同体的“中华民族”虽在长期历史实践中逐步凝聚成型,但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建构意义上的概念,则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民族危机深化与现代国家转型的复合语境下被提出并广泛传播的。
(一)近代中华民族话语兴起的历史背景
对中华民族概念形成的历史起点,学者们有不同的论述。有学者认为中华民族经历了从“自在”到“自觉”的转变,即中华民族的“自觉”形态,主要是在近代民族国家建构与中西对抗过程中生成的,而其“自在”形态,则根植于数千年历史发展所形成的共同体基础。有学者认为,从历史上看,“中华民族”乃近代中国伴随现代民族国家意识兴起而形成的新概念。也有学者认为,“中华民族”即中国境内各民族的统一名称,1949年《共同纲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有机结合的民族概念。
学界通常认为,1902年我国近代杰出的思想家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首先使用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体现了现代中华民族意识觉醒的最初阶段性”。1905年他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通过考察中华民族的历史源流,开创性地提出“现今之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数民族混合而成”这一论断。虽然这里的“中华民族”仍然主要指称汉族,但其仍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今天理解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背景。梁启超对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不只具有民族学或社会学上的意义,同时也具有宪法学意义。如有学者提出,20世纪初“中华民族”概念的形成标志着中国民族作为整体之自我意识的觉醒。而这种自我意识的觉醒显然与近代以来国家遭遇的历史变局以及饱受侵略的经历有关。结合梁启超自身从事思想启蒙、维新变法的人生轨迹看,如何塑造民族的同一性与主体性,如何在内忧外患的时代变局中存续中华文明,建构现代国家是其思索的重要命题,也是“中华民族”概念一经提出就承担的历史使命。
梁启超于1905年系统阐发“中华民族”概念之际,近代中国亦正式开启了以宪法制度建构为核心的国家转型探索。同年,受国际上日俄战争与国内民族危机持续加剧的双重推动,清廷谕令五大臣分赴东西洋诸国考察宪法,其核心任务即系统考察各国宪法体制,为预备立宪提供制度参照。考察团历时近两年,足迹遍及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十余国,深入考察其立宪经验、议会运作、行政架构、司法制度等,并拜会各国政要与宪法学者。这些域外宪法考察,不仅首次将现代宪法的理念、制度构造与实践逻辑引入国内知识界,更直接催生了以“君主立宪”为纲领的《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成为中国宪法观念启蒙与宪制实践探索的重要起点。历史表明,在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的时代背景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自觉觉醒与现代宪法观念的初步形成不仅具有历史共时性,也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
1894年孙中山先生提出“振兴中华”,并于1911年领导辛亥革命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但正如我国宪法序言所说,“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宪法序言这一论断不仅体现了民族复兴与国家重建关系的内在逻辑,更标志着现代中华民族观念从文化自觉向政治自觉的关键跃升。
(二)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早期探索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锻造了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导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坚定探索者与实践者,自成立时起即承担着挽救民族危亡的重要使命。早在1917年,在内忧外患、政局动荡的历史背景下,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革命先驱李大钊先生就在《新中华民族主义》等文章中明确提出“当以中华国家之再造,中华民族之复活为绝大关键”,并指出“凡籍隶于中华民国之人,皆为新中华民族矣”。可以说,从李大钊的这段论述中,已经可以窥见一种基于国民平等身份、具有现代政治与法律意义的中华民族观念。1919年,毛泽东在《民众的大联合(三)》中写道:“我们中华民族原有伟大的能力……他日中华民族的改革,将较任何民族为彻底。中华民族的社会,将较任何民族为光明。中华民族的大联合,将较任何地域任何民族而先告成功”。1922年7月,党的二大宣言就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与此相应,早期共产党人倡导的“中华民族复兴”也更侧重民族独立与解放面向。恽代英认为,“中国复兴的可能,是没有丝毫可以怀疑的。要中国复兴,许多人相信必须要一番破坏建设的努力”。这亦隐含着中国共产党民族复兴话语所衍生的无产阶级革命内涵,体现出“中华民族复兴”话语的革命属性和进步意义。可见,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是在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解放的语境下理解中华民族复兴的。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一方面批判国民党主张“民族复兴”话语的本质,另一方面塑造以“民族解放”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政治话语。如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关于宣布对日战争的决议》中明确提出“整个中华民族的解放和独立”口号。这一表述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首次将中华民族整体性解放与国家独立并置为根本政治目标,由此,“中华民族的解放与独立”不仅成为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武装斗争与政权建设的重要纲领,也逐步发展为贯穿新民主主义革命全过程的标志性政治话语。
1935年,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文中指出:“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于此,毛泽东以“光复旧物”话语表达了“民族复兴”的意志。自1936年“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斗争形势,开始在官方文件中采用“民族复兴”话语。为组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倡导以“中华民族”作为共识性话语。1937年,张闻天在《论抗日民族革命战争的持久性》一文中采用“中华民族”表述多达20多处,如“全国性的抗战已经开始了,中华民族的新时代开始到来了”“整个中华民族”等。1937年9月25日,张闻天、毛泽东在致周恩来等人的电报中正式提出“中华民族之复兴”概念,写道“中华民族之复兴,日本帝国主义之打倒,将于今后的两党团结与全国团结得到基础”。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提出,“中国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不但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是酷爱自由,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由此开启对中华民族历史传统与民族精神的系统性继承与创造性转化。这一实践不仅奠定了当代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思想根基,更通过宪法序言确立的“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等基本原则,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时代命题提供了深厚的宪法基础与丰富的思想资源。
总之,现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自觉形成与现代宪法观念的系统引入,在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历史进程中呈现高度的同构性。前者标志着以“中华民族”为整体的政治共同体身份认同的确立,后者则体现了该共同体依托宪法这一根本法形式,理性建构国家秩序、实现民族复兴的制度化努力。
三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入宪的背景与意义
面对近代以来的民族危难,仁人志士们提出的“中华民族之复兴”,寄寓了整个民族对于伟大复兴的想象。宪法序言基于历史事实,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系统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制度化建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被正式写入宪法是这一历史进程的文本表达。
(一)入宪背景
20世纪30年代,学界开始提出应在宪法文本中系统纳入“中华民族”的主张,明确其作为国家构成主体的人民共同体,推动“中华民族”从历史文化概念向宪法共同体范畴的初步转化。例如,1933年吴经熊提出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将“民族”作为第二篇,包括“民族之维护”与“民族之培养”两章,其中第9、10、16、21条都出现了“中华民族”概念。从内容来看,这些规范主要确认了中华民族的共同体身份,强化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认同与保护,并体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平与尊严诉求。193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总纲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尽管其最终未能生效实施,但蕴含着以“中华民族”为核心的国家共同体想象。
同一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中,“中国民族”“中华民族”等表述已正式载入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本。例如,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8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地将中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之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此处“中国民族”是当时党的文献对全体中国人民所构成的政治共同体的表述,其政治意涵与后来宪法确立的“中华民族”概念一脉相承,体现了历史演进中的法理延续性。该条款不仅宣示了反帝斗争的根本目标,更将民族独立确立为苏维埃政权的立宪职责,从而为新中国宪法确立中华民族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体提供了历史正当性。在表述选择上,此处出现的“中国民族”强调民族解放和自主独立,呈现更强烈的政治属性。而1936年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发布的布告则采用“中华民族”表述,提出“联俄联共、一致抗日,取得中华民族的解放与独立”等主张。新中国成立以后,宪法所确认的各民族在国家根本法层面获得了平等团结、共同发展的宪制地位。整个20世纪上半叶,中国经历了波澜壮阔的民主革命与艰苦卓绝的反侵略斗争,这些历史实践不仅未削弱民族凝聚力,反而锻造了更加坚韧的中华民族认同。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规定在正式国歌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义勇军进行曲》中“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句,既是对近代以来民族存亡危机的历史凝练,也是对中华民族整体性与危难意识的庄严确认。
这一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虽未直接使用“中华民族”这一术语,但其核心表述已实质性承载并体现中华民族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政治内涵。例如,作为新中国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条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其中“国内各民族”这一整体性指称,隐含着对超越单一民族界限、指向国家层面政治整合的共同体意识的确认。正如有学者所言,这实际上确立了中国境内存在的双层民族结构,亦即事实上的各民族与平等团结统一起来的中华民族这个整体。
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也包含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内在属性,以及努力实现共同奋斗目标的愿景。1954年4月5日,在全国政协组织的宪法草案座谈会上讨论宪法序言时,有意见认为,应将“继续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以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精神教育人民”写进序言或总纲中。虽然作为法律概念的“中华民族”最终没有写入1954年宪法,但宪法中出现的“中国人民”“我国人民”“我国各民族”等表述实际上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与此同时,民族复兴的内涵也逐渐从民族国家建构转为国家经济建设,巩固政权、赶超西方与国家现代化构成彼时复兴的主要内容。1982年宪法修改也没有明确采用这一表述,但在序言中记载了“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的历史,擘画了各族人民奋斗的目标,明确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并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国家根本法提出的新要求,有必要将这一重大政治命题由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2018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1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重申通过宪法修改“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1月2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明确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意中共中央关于宪法修改的建议,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3月11日,宪法修正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被正式写入宪法。
(二)入宪意义
经过长期历史演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被确立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中心任务和根本目标,并通过宪法将具有高度政治共识的奋斗目标转化为具有规范效力的法律表达。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全民奋起,艰苦创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同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出现27次,成为报告的主题词之一。报告明确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界定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将新时代定位为“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并宣告“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这些表述不仅构成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核心政治命题,更通过党章修订上升为党的根本宗旨与行动纲领的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政治愿景正式转化为具有规范性、引领性的国家发展目标。
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有两处增写“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一是将《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二是把“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根据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确立为国家根本任务,实现了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政治话语与宪法话语的高度统一,标志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式上升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统摄国家发展全局的国家目标。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实质是对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与根本利益的确认,其既回应了全国各族人民融合发展与团结进步的现实诉求,也在规范建构、政治整合与宪法宣示等层面为民族政策及民族法治的完善奠定了宪法基础。进一步而言,将“中华民族”作为“伟大复兴”主体,使国家根本任务之意涵得以在“国家”“民族”与“人民”三重维度上展开,并形成内在统一的规范整体,彰显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强化了这一目标的历史纵深与民族认同。从宏观层面看,宪法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确认,进一步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系统性与连贯性。从微观层面看,对爱国统一战线内涵的扩充,则是源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
总之,2018年修宪进一步凸显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宪法体系中的整合功能:其不仅承载凝聚社会共识、巩固国家认同等基础性宪法价值,更作为统合国家发展目标、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纽带,发挥着融贯政治目标、法律规范与社会共识的枢纽作用。由此,“中华民族”作为宪法序言所确认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体,已升华为凝聚宪法共识的核心概念;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亦完成从近代以来仁人志士的历史夙愿、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到载入宪法上国家根本任务的历史变迁,成为国家发展目标。
四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内涵
经过近代以来的历史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实现从历史文化命题、政治纲领到宪法确立的国家发展目标的三重跃升,并于2018年被庄严载入宪法序言,正式确立为国家根本任务。
(一)界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解释方法
在宪法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涵具有高度的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其既以“中华民族”为承载主体,又以“伟大复兴”为价值指向,承载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使命。因此,必须坚持历史观与宪法观相统一的解释立场,将“中华民族”与“伟大复兴”作为整体性概念置于宪法文本与历史语境中进行体系化理解,避免割裂解读或片面强调单一维度。
第一,宪法中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相关概念具有紧密联系。比如,宪法序言所规定的“中国人民”“全中国人民”“中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民族”“全国各族人民”等概念与“中华民族”虽然在规范表达的侧重点上不同,但具有相通的核心价值。无论是确认历史中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强调政治共同体“多元一体”的属性,又或是指称当下乃至未来的政治结构,相关概念均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构密切相关。
第二,经过历史演进而形成的“中华民族”与“伟大复兴”并不是简单的名词组合,而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综合性概念。比如,对“复兴”一词的宪法解释,不宜停留在文义上,而应超越传统语义中“经历衰落后重新兴盛”或“再度兴盛”的单一历史循环论理解,立足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双重语境,赋予其规范性、引领性与国际性内涵。作为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华民族虽遭遇各种挫折与苦难,但其文化主体性、制度韧性与价值共识从未中断。“伟大复兴”在宪法意义上既指向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内在发展目标,亦涵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底线要求,同时延伸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
因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不仅是历史与政治概念,更是以宪法为根基、兼具国内法治功能与国际法意义的复合型宪法命题,强化了中国宪法文明的世界表达,提升了中国宪法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国家目标
我国宪法体现了深厚的历史思维,宪法文本不仅确认历史,也对未来有所擘画。宪法序言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并确立了内涵与层次丰富的国家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对宪法上国家目标的总括性表达。宪法上的国家目标是区别于基本权利规范与国家机构规范的第三种规范类型。与传统观点认为其只是一种政治纲领相区别,现代宪法学认为国家目标规范也具有法律效力,它形塑了国家的具体任务,并为国家机关设定实现这些目标的宪法义务。
宪法上的国家目标承载着制宪者对国家未来状况的预期,为国家发展提供方针指引。在宪法序言中,作为国家目标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首先承担着客观价值秩序的整合与辐射功能。其凝聚了宪法序言所蕴含的历史逻辑、政治决断与未来承诺,对国家与社会生活具有价值引领作用。任何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与实施,均不得在实质上背离或消解这一核心目标。同时,在对宪法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等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时,亦应将其置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总体价值目标下进行合目的性观照,从而保障国家法秩序的统一性与内在融贯。
《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规定,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立为国家目标,有助于使“中国式现代化在宪法上的规范内涵更为科学严谨、实现路径更为切实可行、目标指向更为宏伟壮阔”,进而实现党的主张、人民利益与国家意志的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宪法中“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构成了一种内在递进的逻辑关系: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换言之,前者是后者的关键阶段和坚实基础,但不等于后者的最终完成。
从上述修宪背景可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后被增写入宪法的,这一调整不仅拓展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概念中“国家”的历史与价值维度,更将国家发展目标升华为一个民族整体性使命,从而在宪法上确立了国家发展与民族复兴之间不可分割的历史连续性与内在统一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表述与宪法序言中的国家目标形成紧密呼应,并产生约束国家机关的规范效力,要求国家机关履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义务。
第一,立法机关坚持依宪立法,确保法律体系与宪法保持一致,以立法形式落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规范效力。在立法实践中,有些部门法直接写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如《国家安全法》(2015年颁布)、《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颁布)、《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颁布)、《国防法》(2020年修订)、《对外关系法》(2023年颁布)等法律的第1条皆规定立法目的之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发展规划法》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第3条,作为该法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宪法确立的国家目标,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正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立法领域的体现。
第二,行政机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承担着具体落实国家目标的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将这一根本任务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加快建成法治政府。“十五五”规划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这一中心任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国家发展规划法》第7、16条的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制,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在编制五年规划时,首先要遵循依宪行政的原则,确保宪法确立的国家目标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司法机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也承担着保障公正司法的职能。202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该表述将民族复兴目标与司法职能有效对接,凸显出审判工作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定位。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已在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文书中,于说理部分规范援引宪法序言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任务等表述,将其作为阐释法律适用、论证价值权衡与回应社会关切的依据,增强了裁判说理的解释力。例如,在重庆市某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魏某罚款行政裁定书中,法院明确“环境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在张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明确“网络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些都可视为对宪法序言中国家目标的具体落实。
总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方向指引,并丰富了中国式现代化内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应宪法规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为落实“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宪法价值坐标。
(三)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中华民族虽然是中国人民的一种共同体式表达,但并不是先验的、封闭的概念,而是由个体构成的,受政治、文化、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共同体。因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指向每个个体的自由的实现。近代以来,面对内外交困的民族危难,曾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个体自由太多而集体自由太少,因而极其强调共同体的面向。这种共同体取向的理念虽然为国家整合、迅速完成社会变革提供了基础,但过于强调这一面向也有可能遮蔽民族复兴在根本上是为人的真正解放创造条件这一实质,因而不利于激发每个个体的活力和为共同体的发展凝聚共识。因此,在宪法层面实现共同体与个体的协调,实现公与私之间的平衡就至关重要。
我国1954年宪法以专门的章节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规定被认为反映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底一致性”,国家与人民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的“社会主义的新的关系”就奠定在此种一致性的基础上。公民权利被界定为“由国家法律所确认,并以物质条件和国家权力来保证其实现的公民的行为可能性”。而个体权利的实现尤其注重其真实性与物质保障,因而系于社会变革的实现,“谋取个人的解放,必须通过全体人民的解放”。因此,在中国宪法的脉络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获得和巩固,是同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同我国人民民主制度是分不开的……人民民主制度,是我国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出发点,又是实现这种权利的根本保证”。1982年宪法修改时也体现了这一理念。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应当根据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正确关系”。有学者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直接体现出来每个公民同社会和国家的相互关系,确定着公民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这就是在强调个体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基本权利,以何种方式形塑政治共同体。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统合性的概念具有社会整合作用,除了作为国家目标发挥指引作用,还必须通过确认并保障基本权利的方式保障公民的主体地位。正是在行使公民权利,尤其是广泛的政治权利时,公民才会充分体会到对政治共同体生活的参与感。同时,通过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个体得以体会到共同体目标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在制度层面展开。
(四)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塑造现代宪法文明形态
“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人类文明新形态作为中华文明的现代形态,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据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整合和引领宪法文明体系的功能,为五大文明体系在宪法层面的融贯提供了纽带与动力。
在物质文明层面,宪法序言强调应贯彻新发展理念,《宪法》第15条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基础。在宪法体系内部,共同富裕与平等原则、劳动权、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以及经济体制等都存在关联。社会主义宪法蕴含的共同富裕理念,指引我们确保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提升与个体正当权益保护的统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良好物质基础。
在政治文明层面,《宪法》第2条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加以实现。在此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也载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基本理念,确保人民在国家治理各环节的广泛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制度和治理体系保障。
在精神文明层面,根据彭真关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二是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目的是使全国各族人民,男女老少,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和有文化的人”。为此,《宪法》第24条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凝聚社会共识、引领时代风尚的基础。同时,《宪法》第19、20、46条关于发展教育事业、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等规定,亦为提升全民族文明素养、增强文化自信,进而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思想基础。
在社会文明层面,宪法从“总纲”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多处体现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宪制理念。如《宪法》总纲第14条第4款、第28条分别为国家设定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宪法义务;第49条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更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有助于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生态文明层面,宪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国家义务。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第7自然段中新增“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进一步充实与完善了宪法文明体系。2026年3月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也将“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纳入立法目的。这可以看作是以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形式在生态文明维度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根据宪法序言,五大文明构成功能各异、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文明体系,其统一于“协调发展”的宪制框架,并最终指向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的宪法文明形态。同时,宪法中的五大文明体系还通过基本国策条款、基本权利规范等得到具体化,共同服务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整合宪法文明形态,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形成提供了具有根本性、稳定性与整体性的宪法目标框架,保障了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宪法文明与人类文明新形态在规范逻辑上的内在统一。
(五)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扩大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新中国成立后,宪法上的统一战线历经了由“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到“革命统一战线”再到“爱国统一战线”的发展历程,其具体内容亦随宪法变迁而不断发展,始终在推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宪法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规定是实现我国根本任务和其他任务的重要保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大特色。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其中,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变化的新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提出,爱国统一战线的内涵得到进一步拓展。在此意义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发展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涵。201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增加规定“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爱国统一战线内涵,构建出一种更具包容性、动态性与功能性的宪制团结框架。
进一步而言,“爱国统一战线”的本质要求是推动大团结,扩大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社会基础。这在通过实施宪法创设特别行政区制度,落实“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方面也得到显现。正如2021年《“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提出的,要“在爱国爱港旗帜下实现最广泛的团结,不断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建构最广泛的“一国两制”统一战线”。这种蕴含了和平、包容、开放、共享的价值理念使得“一国两制”成为中国宪法构建新的政治文明形态的重要制度实践。由此,凡是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而贡献力量的主体都可被纳入“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范畴,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开放性与发展性特征。
此外,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范畴,还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正如学者所言,这一概念实际充实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之内涵,丰富了“劳动者”“建设者”与两种“爱国者”的关系,并凸显出“爱国者”的民族性价值目标。换言之,“爱国者”不再限于历史、文化与血缘关系的定义,而是突破了公民身份限制与民族界限。在此意义上,“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更强调对民族身份的情感认同,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和更强的凝聚力,有助于最大程度发挥爱国统一战线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感召功能。
可以说,宪法序言确立的爱国统一战线以其独特的政治整合功能与资源动员效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立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秩序根基。该范式超越了西方传统中“原子式个体对抗抽象国家”的二元对立逻辑,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的优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始终以宪法序言倡导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根本遵循,通过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与整合各方资源,构建起政治共同体。这种基于统一战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团结和调动一切可能的积极因素,有效避免了个体主义范式的内在张力,形成了推动民族复兴的坚实制度支撑。
(六)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宪法上“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与“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指向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宪法》序言第9自然段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既是宪法确立的国家统一目标,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需要海内外中华儿女为之不懈奋斗。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换言之,祖国完全统一未能实现,就无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宪法始终蕴含着一个中国的历史逻辑,体现出制宪者对于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历史自信。1978年宪法首次在序言中规定“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表明祖国统一是不可动摇的国家目标。1982年,彭真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我们是决不含糊的。同时,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我们又有很大的灵活性,充分照顾台湾地方的现实情况和台湾人民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愿。这是我们的基本立场”。这一论述清晰地揭示了宪法在祖国统一问题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在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关于“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人民的“愿望””的表述曾被认为语气过于软弱,故最终修改为“神圣职责”。这一表述的调整既表明实现祖国统一是国家必须实现的目标与历史使命,亦折射出国家统一的宪法规范内涵,强调国家统一不仅是对领土完整的宣示,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肩负的宪法职责。
2018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入宪将国家统一纳入民族复兴的整体叙事,强化了统一的正当性与紧迫性,为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提供了价值引领。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这些表述强化了国家统一与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间的内在关联,展现了中国在尊重不同历史背景下实现国家统一的灵活性,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了基本框架。
中华民族内在蕴含的文化与历史纽带为国家统一提供了深厚的社会认同基础。国家统一所欲实现的不是特定的历史状态,而是指向根植于历史与文化的政治共同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坚持以正确认同促进心灵契合”。国家统一不只是法律上的空间统合,也需要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内心认同,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是实现历史和文化认同的载体。因此,它不仅是现代化建设领域的复兴,更承载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终归于一的目标。只有实现国家统一,才能真正消除内部分裂与不稳定因素,确保中华民族共同走向复兴道路。
因此,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国家统一,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深远意义,其不仅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更是这一伟大事业的根本任务。我们必须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扎实推进祖国完全统一进程。
(七)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维护人类和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实现中国梦给世界带来的是和平,不是动荡;是机遇,不是威胁。”维护人类和平秩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从新中国宪法史看,1954年宪法序言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该条款成为我国宪法中和平主义理念的核心,并在此后的宪法修改中得到进一步强化。1975年宪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一直延续至今。该原则最早由中国于1953年提出,在1955年召开的亚洲国家会议和亚非国家会议上推广并受到国际社会的赞扬,已发展为一项普遍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作为我国实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其蕴含着中国对人类和平秩序的深刻理解,彰显了中国在全球治理中推动和平与发展的责任,呈现出一个极具正义感的国家形象。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维护世界和平、正义与自由的强大力量,正如宪法序言所言,“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近代以来的被侵略、被压迫的历史既提示我们要为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更使我们意识到维护和平、正义的国际秩序的重要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亦普遍呼吁和平,期待以宪法凝聚和平共识,维护和平的国际秩序。
从宪法文本来看,宪法序言融合了制宪者的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中国内嵌于世界之中,与世界秩序彼此影响并相互决定。《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始终表现出我国对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的追求。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发展目标与社会基本共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会复制传统大国争霸扩张的老路,而是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是维护正义与和平的力量,具有世界意义。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是一条与历史上传统大国崛起完全不同的、真正造福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和平发展之路,其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与和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世界和平共存共荣,展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与天下情怀,这正是中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贡献的独特智慧和力量。
总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梦关联密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始终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旨在为中国人民创造更美好的生活,同时也通过中国的实践和贡献,与世界各国分享和平红利,共同应对全球挑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无疑是对全人类进步与繁荣的巨大贡献。
结 论
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珍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伟大历史成就。
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为根本保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宪法,不仅拓展了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目标的内涵与外延,更对传统宪法实施理论提出了时代要求,亟需突破将宪法实施局限于制度运行或者权利救济的狭义理解,转而将其置于国家发展目标的整体框架中予以全面把握。为此,应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根本目标深度融入宪法实施全过程,发挥宪法对共同体整合、个体权利保障、国家目标实现、价值秩序形成的规范与保障作用,在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等诸多环节切实提升宪法实施的系统性与实效性。相应地,宪法学研究也要基于中国宪法文本,挖掘宪法学的历史脉络,关切当下的宪法实践,将对本土经验的分析总结上升到理论层面,用科学的理论引领实践的发展,实现二者的交融,推进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要通过宪法全面实施,不断提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国际话语权,构建中国宪法话语与国际传播效能相统一的叙事体系,将中国宪法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念置于国际秩序之中,凸显其人类文明价值。为此,要创新对外宪法话语表达方式,将中国宪法的文明价值升华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人类文明价值,实现从“中国与世界”的思维向“世界中的中国”思维的转化,在世界体系中思考当代中国法治,尤其是中国宪法的国际意义。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认真研究宪法观念与制度的国际交流、中国宪法中的国际主义因素、宪法规范的域外效力、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等学术命题,构建更具开放性、包容性的宪法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改进法治宣传形式,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蕴含的和平、包容、人文等精神嵌入国际宪法交流之中,在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同时,丰富中国宪法理论与宪法话语,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提升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与宪法发展的认知度与信任感。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宪法学的主要任务是,以宪法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标,注重从中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和发展需求出发构建理论体系,以解释本国宪法文本的形成背景、基本精神、规范内涵与实践意义。宪法实践是发展宪法学理论的动力,宪法学要回应实践的发展需求,合理平衡宪法规范与实践的冲突,探索宪法的一般特征和内在规律,以兼具实践解释力与价值引领性的宪法理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总体目标提供学理支撑。
从百年前在救亡图存中唤醒民族自觉、探索宪法道路的筚路蓝缕,到今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国家根本大法所确立的庄严目标,宪法以其根本法形式清晰昭示了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的根本道路,而我们对宪法的信仰与恪守,便是这条道路上最坚实的基石。面对百年大变局与国际秩序的不确定性,我们要坚信宪法所具有的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的规范力量,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实施宪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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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
林贻影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2.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脉络与宪法内涵
韩大元
3.中国民生法治体系的构建
周佑勇
4.生态环境法“双法源”适用冲突与体系调适
秦天宝
5.中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方法论的体系化建构
原美林
6.论中国自主的法律史学解释体系
彭巍
【学术专论】
7.党内法规对象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段磊
8.民法动态体系中的要素及其中国创新
谢鸿飞
9.股份回购中公司清偿能力的法律构造
邹学庚
10.资本市场公共性视角下对赌协议的治理逻辑与制度优化
黄尹旭
11.数字经济时代广告行为规制拓展
郭创拓
12.我国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反思与修正
江溯
1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准入制度及其完善
艾明
14.优势证据的制度逻辑
张卫平
15.对接制度的涉外法治功能与类型化建构路径
丁如
《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创刊于 1984 年,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的优秀期刊,连续三届获得“全国百强报刊奖”,连续四届获得国家期刊奖(或提名奖)。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严守学术规范,追求理论创新,促进法学研究繁荣发展。进入新时代,本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治理论研究,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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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沈尧方
审核人员 | 孙妹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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