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王辰元
2015年,74岁的方某经业务员线下推介,认购了100万元基金产品。2024年赎回时,累计亏损约38万元。方某认为,基金公司以“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承诺误导投资,将其诉至法院。
应诉期间,该基金公司悄悄升级了App,将含仲裁条款的服务协议设为登录前置条件,不勾选“同意并签署”就无法查看产品信息。2025年10月,方某为准备庭审登录App,被动点选了协议。基金公司随即主张:双方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法院无权管辖。
方某的权益还能受到保护吗?
在金融机构面前,方某并非唯一的弱势者。被“低风险、高回报”误导、赔上半生积蓄怎么办?重疾险理赔遭遇严苛门槛,救命钱迟迟拿不到怎么办?这些都是不少老百姓面对的现实难题。
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等多个领域。方某诉基金公司案、吴某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等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App强制勾选仲裁条款,有效吗?
2015年12月,时年74岁的方某经某基金公司业务员线下推介,认购了100万元基金产品。该产品此后持续亏损,至2024年12月通过App赎回时,9年累计亏损约38万元。
方某认为,基金公司以“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承诺误导投资,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25年9月将其诉至法院。
首次开庭前,基金公司提出主管异议,主张案件应由仲裁机构处理。其理由是,因此前同类案件中主管异议未获法院支持,公司已对App进行系统升级,调整争议解决条款。方某于2025年10月登录升级后的App,在线勾选了含仲裁条款的系列服务协议,其中仲裁条款明确效力溯及既往,并以加粗方式提醒。据此,双方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本案应移送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方某则表示,购买基金产品时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该基金公司于2018年前后撤销其所在地的线下办事机构,App成为其查阅产品信息、办理申购赎回的主要渠道。此次为准备庭审登录App时,系统已完成升级,勾选协议纯属完成登录的被动操作,不能据此认定其同意受仲裁条款约束。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基金公司通过APP向用户提供系列服务协议,虽以弹窗方式提示阅读、以加粗方式显示仲裁条款,但页面仅设置“同意并签署”“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用户如不同意,便无法继续使用App。
法院指出,即便方某仅查看案涉基金产品信息,亦须点选“同意并签署”方可登录。该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仲裁自愿原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方某具有通过仲裁解决本案争议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争议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基金公司的主管异议。该基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该基金公司将接受仲裁条款设置为投资人查阅存量产品信息的登录前置条件,该缔约模式违背仲裁自愿原则,所形成的仲裁协议对投资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时代周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在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目前仅就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定,之后双方和解,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该案例入选典型案例,其示范意义在于确立“金融机构不得通过APP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裁判规则,而非实体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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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图虫创意
重疾险设严苛理赔条款,如何维权?
如果说基金案揭示的是“技术优势碾压消费者”,保险案则暴露了“格式条款抬高理赔门槛”的另一重困境。
2020年9月11日,徐某为女儿吴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40万元,年缴保费4840元,缴费期19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合同将“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列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但设置了多项严格临床诊断要件。
2024年2月,吴某因肝功能异常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就诊,经多项专科检查,于2月4日被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医院依法出具《诊断证明书》。吴某随即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并请求依约豁免续期保费。
然而,该人寿保险公司审核认为,吴某所患疾病虽属合同列举的重大疾病范畴,但未完全符合合同对该疾病规定的全部临床构成要件,决定不予理赔、不予豁免续期保费,吴某遂提起诉讼。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设置严苛理赔要件,且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据此拒赔依据并不充分。
但若继续依照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势必启动鉴定及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复核程序,诉讼周期长。吴某亟需理赔款用于后续治疗,为及时救济当事人权益、实质性化解纠纷,法院优先组织双方调解。
经法院主持,双方于2024年5月1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包括,该人寿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吴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36万元。5月25日,保险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案件审理仅历时20日。
司法实践中,部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设置严苛专业诊断要件,客观抬高保险消费者的理赔门槛,此类争议较为多发。
方某案中,法院以判决破除技术壁垒,确保金融消费者救济程序选择权。吴某案则通过依法调解,省去启动司法鉴定的较长周期,使投保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
最高法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将紧扣金融“五篇大文章”部署要求,深化府院联动,凝聚共治合力,共同规范金融服务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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