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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不仅是财产
更寄托着主人的情感
原本只是短暂离别
却留下难以挽回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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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起诉索赔猫咪损失22500元
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25年5月29日,杨某(甲方)、归某(乙方)、四川成都某家政服务公司(丙方)签订《(钟点工)居间服务三方合同》。合同约定,归某为杨某提供做饭、打扫卫生、洗碗等家政服务,服务费用由杨某向家政公司支付,合同中“宠物喂养”项并未勾选。2025年12月3日,杨某因回老家两周,通过微信告知归某,家里的两只西伯利亚森林猫无人照顾,希望归某“一三五来,来弄猫就行了”,归某回复“可以”。
2025年12月10日,归某在收拾打扫猫舍时,将猫舍纱窗打开后忘记关掉。2025年12月12日,归某在微信中告知杨某“还有一只猫没有在呢”,并称“我那天来了感觉味道太大了我就打开透透气”“他的房间那个纱窗有缝隙”。当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楼下发现案涉宠物猫尸体。
事情发生后,杨某、归某及某家政服务公司沟通赔偿责任未果,杨某遂将归某及某家政服务公司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猫咪损失225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庭审中,杨某明确仅向归某主张相关责任。
法院:被告承担70%责任
原告自担30%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与归某已就外出期间由归某照料宠物达成口头补充协议,归某负有妥善照料宠物并检查、关闭门窗、纱窗等消除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业群照片等证据显示,该猫系从20楼未关闭的纱窗处坠楼死亡。结合高层建筑、纱窗开启、宠物活动习性等客观事实,法院认定归某未关闭纱窗的行为与猫咪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
关于损失数额,法院查明,杨某为购买该西伯利亚森林猫实际支付17000元,另支付运费5500元,合计22500元。归某虽辩称杨某举证不足,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因此,杨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500元。
法院同时指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高价值宠物所有权人,对口头委托照料事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一,其外出十余天,将高价值宠物交由不具备专业宠物照管经验的家政人员照看,未选择专业寄养机构;其二,其虽曾于2025年7月提示过关窗,但12月委托时仅笼统要求“弄猫就行了”,未就“不得打开纱窗”“离开时必须关闭纱窗”等关键安全事项作出明确具体警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合同约定,法院酌定杨某自行承担30%责任,归某承担70%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被告归某向原告杨某赔偿损失15750元,并驳回杨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雇主应做好安全提示
家政人员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雇佣家政人员照料宠物时,雇主应尽量选择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并对门窗关闭等安全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提示;家政人员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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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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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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