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马文博)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8章41条,包括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付一夫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此次修订并非简单的规则修补,而是财险业告别粗放竞争、重塑发展模式的一次系统性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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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料图,图片由CNSPHOTO提供)
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
规定明确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和风险定价等原则,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保险产品。
根据规定,财险公司经营的险种,财产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及其他保险;人身保险包括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财险公司应当基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近因归属等判断条款费率的险种分类。确实无法归为明确险种的,归为其他保险。
规定明确提出,财险公司不得开发以下八类产品: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付一夫对记者表示,规定以“红线清单”倒逼回归保险本源。八类禁止情形中,“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以及“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等条款,直指部分公司以噱头产品扰乱市场、以变相降费突破备案费率的顽疾,新规从产品入口端封堵了“伪创新”空间,推动竞争焦点从费用比拼回归风险保障本身。
引导附加险回归初衷
专家表示,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在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规定针对主险和附加险,分别从命名规范、条款框架和费率厘定方面提出要求,并重点补充附加险开发的细化要求。
规定明确,财险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发下列附加险:与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扩展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范围的情形除外;修正主险错误的;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的问题。为此,规定单设附加险章节,系统性明确其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目的是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
付一夫认为,专章规范将附加险拉回“主险补充”的功能定位,有助于厘清产品结构、减少理赔纠纷,也为行业标准化条款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推广使用扫清了障碍。
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及运用有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
据了解,2017年1月1日,原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开发指引)正式实施。上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报备行为,细化完善监管要求,提升产品监管质效,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完善开发指引,并同步更名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作为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强监管严监管的重要抓手。
规定将强化产品监管、规范开发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规定要求,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险条款开发应当秉持诚实、恪守信用,明确列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不合理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财险公司应当每年开展条款费率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监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停止使用的同时立即进行清理注销;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非行业示范的条款及其费率,及时验证修订或者清理注销。
“当低价竞争和噱头产品不再可行,行业必须转向依靠精准定价、风险管理和服务能力构建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这才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付一夫表示,此次修订的核心在于通过产品端的源头治理,配合非车险“报行合一”落地,形成从产品开发到销售行为的全链条监管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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