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潮新闻等媒体报道,10月1日下午,杨先生驾车行经浙江衢州往江西上饶方向的高速路段时,发现相邻车辆的驾驶人开启智驾功能后低头熟睡,沿途车辆多次鸣笛提醒均无反应,跟随约三分钟后,直至前方出现拥堵、车辆减速才将其唤醒,相关视频随即引发广泛关注。10月7日,杭州交警公布处理结果:对该驾驶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驾驶人表示深感懊悔、也很后怕。公安部此前已明确,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搭载的智驾系统均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开启智能辅助驾驶功能时,驾驶人仍然是第一责任人。处罚结果公布后,相关话题持续占据热搜榜单。
【事件争议点】
一、在高速上开启智驾后睡觉,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罚200元、记3分有何依据?
二、若智驾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驾驶人承担,还是可以主张由车企或系统担责?
三、解放双手式的营销宣传是否构成误导,车企是否应为驾驶人的错误认知分担责任?
【法律分析】
第一,智驾中睡觉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处罚于法有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禁止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人在高速行驶中脱离对车辆的监控、闭目熟睡,是典型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此类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记3分。本案罚款200元系法定幅度内的顶格罚款,体现了从严执法的态度。
第二,辅助驾驶不改变驾驶人的责任主体地位。按照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当前量产车辆搭载的智驾系统多为1级至2级的驾驶辅助功能,系统仅辅助完成转向、加速与制动,对道路环境的监控和随时接管的义务始终由驾驶人承担。若在智驾状态下发生事故,驾驶人在高速上熟睡通常会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即便系统本身存在缺陷,也只在该缺陷范围内由生产者另行承担责任,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第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升级为刑事责任。若因脱离接管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开智驾就可以睡的认知不仅违法,更是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第四,误导性营销不能免除使用者的法定义务。部分车企以解放双手、放心托管等话术宣传智驾功能,若构成对商品功能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监管部门也已多次规范此类营销。但安全驾驶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宣传而转移,驾驶人对辅助二字的误读,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法律建议】
对驾驶人:认清智驾仅为辅助,行驶中须保持手握方向盘、目视路面,随时准备接管;感到疲劳应就近驶入服务区休息,切勿在高速上闭眼托管。
对车企与销售方:应如实说明系统功能等级与接管要求,删除夸大话术,避免以误导性宣传放大使用风险。
对监管部门:持续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宣传与使用规则,对夸大智驾能力的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统一执法尺度。
对同行车辆驾驶人:发现此类危险状态可保持安全车距、鸣笛提醒,并可通过高速交警报警渠道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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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键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节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节选):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节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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