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商品住房预售条件、资金监管、现房销售、主办银行、个人房贷发放、土地款缴纳等作出系统安排。
新政以2026年8月28日作为关键时间节点,对不同阶段的房地产(881153)项目实施差异化预售管理,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若采取预售模式,单体建筑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项目预售资金实施全额、全过程监管,待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2026年8月28日及之前已取得或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继续沿用原有政策。
针对2026年8月28日及之前拿地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出让公告发布于该日期前、土地使用权在8月28日后才取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新项目标准执行预售管理,若经各区评估能够保障按时建成交付,在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前提下,报市住建委备案并抄送市规划资源局,可在2027年底前按照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资金监管层面则需要划定重点监管额度,足额覆盖剩余工程建设费用,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和配套交付,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区级主管部门在主办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房企可申请用于项目建设,经审核后直接拨付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以及农民工工资专户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026年8月28日及之前拿地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由各区开展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参照在途项目管理要求执行。
在现房销售方面,文件明确,自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其余项目鼓励现房销售,现房项目需要具备交付条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房企编制销售方案并完成现房销售备案后方可对外销售,房源及对应土地不能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现房项目房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合同,收取定金不超过总房价款5%,定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待项目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再解除监管,如开发商违约无法按期交房,购房者可依据合同解除定金合同。
政策同步落地主办银行制度,2026年8月28日后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均适用该机制,单独投放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银团贷款则由牵头银行担任主办银行,其余项目结合资金监管需求确定主办银行。房企需在主办银行开立项目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自有资金、现房销售回款等全部项目相关资金统一归集到此账户,预售资金与现房定金监管账户,由属地住建服务机构在主办银行设立,专门存放监管资金。
融资端方面,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证的项目,须完成竣工备案才能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及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项目房贷在销售备案完成后发放。金融机构加大对现房项目、高品质“好房子”项目的开发信贷支持,银行结合工程进度分批投放开发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用于项目建设,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让贷款周期(883436)匹配项目建设节奏。
土地供应方面,各区结合住房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土地出让前明确地块采用预售或现房销售模式并写入出让方案,具备条件的地块可带规划方案出让。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出让合同签订30日内缴纳不低于总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在签约一年内缴清,按程序决策后还能再延长一年,分期期间不计利息,缴款方式经集体决策后对外公示。
政策还提出多项协同配套举措,推进“好房子”建设,压实项目开发主体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质量责任,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审批流程持续优化,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即可启动规划总平面图公示,房企凭土地出让合同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推行施工图告知承诺制、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验收环节支持项目分期开展联合验收,验收服务前置开展技术预核,保障水电气热配套快速接入。各区将统筹项目与红线外市政配套建设时序,适度超前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配套工程与住宅同步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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