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的杨女士不久前才知道,丈夫在和她结婚之前,其实已经在老家和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至今没有离婚。杨女士又惊又怒:这样一段重婚的婚姻,法律上算什么?能不能让它不作数?孩子怎么办?财产怎么分?其实,婚姻并非只要领了证就一定有效,法律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规定,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了解。离婚律师孙常佳提醒范县的朋友:婚姻的效力问题,关系到身份、财产和子女的方方面面,值得提前弄明白,遇到问题才不会手足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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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均为普法示例,人名均为化名)
一、法律规定
哪些婚姻无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哪些婚姻可以撤销,规定在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也就是说,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法律上自始没有婚姻效力,但财产和子女问题并不会因此无人处理,法律仍然会作出安排。核心是回归到同居关系和子女关系的法律框架,该保护的权益一样不少,该承担的责任也一样要承担。
二、实务要点
1. 重婚是无效婚姻,还可能有更重的法律后果。重婚不仅导致婚姻无效,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杨女士遇到的情况就属于这一类,处理时除了婚姻效力问题,还可能涉及刑事问题,要一并重视。
2.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也属于无效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3. 受胁迫结婚,可以请求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年的期限很关键,过期可能丧失请求撤销的机会,所以要尽快主张,不要犹豫。
4. 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把重大疾病婚前如实告知作为法定义务,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的范围,实务中结合医学常识和相关规定认定。
5. 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子女权利不受影响。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即使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变,子女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这一点不能含糊。
6. 财产处理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一方存在过错的,财产处理时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还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7. 无效婚姻由谁主张。婚姻无效的确认,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比如重婚情形下的合法配偶、未到婚龄一方的近亲属,都可能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法院经审查确认婚姻无效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8. 无效婚姻不适用离婚程序。确认婚姻无效和起诉离婚是两套不同的程序,婚姻无效的,不能通过离婚诉讼处理,而是通过确认无效之诉解决。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后,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财产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9. 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年龄补正后还能否主张无效。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如果起诉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法院可能不再支持确认无效。也就是说,这类情形的无效主张有时效上的特殊处理,要结合起诉时的情况判断。
三、在范县的实操提示
对范县的朋友来说,涉及婚姻效力问题,建议注意几点。一是核实要提前:结婚登记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婚姻登记信息、户籍信息等都可以帮助判断对方是否存在重婚情形,涉及个人信息务必通过合法渠道了解,这是对自己负责。二是主张要及时:可撤销婚姻的请求受一年期限限制,发现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后,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错过期限后悔就晚了。三是程序要正规:确认婚姻无效、请求撤销婚姻,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不能自行宣布婚姻无效,也不能私下协议了事。
同时提醒,确认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法院同样会先审查婚姻登记是否合法、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相关材料包括结婚证、身份信息、户籍信息等,能证明无效或者可撤销事由的证据要一并准备,材料齐了,程序走起来才顺畅。如果对无效、可撤销事由的认定拿不准,也可以就具体问题咨询离婚律师孙常佳这样的专业律师,把证据和思路理清楚再启动程序。
四、律师提示
离婚律师孙常佳提示,婚姻效力问题专业性强,涉及身份、财产、子女多个层面,有三点建议。其一,结婚是法律行为,登记之前多一分核实,就能少一分风险,重婚、隐瞒重大疾病这类问题,越早发现越好处理。其二,撤销婚姻有期限,一年时间转眼就过,发现法定事由后不要拖延,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并启动法律程序。其三,无论婚姻效力如何,子女权益始终受法律保护,财产处理也会依法兼顾公平。其四,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无过错方在财产处理中依法受到照顾,相关权益仍应积极主张。范县的朋友遇到这类问题不必慌张,理清事实、备好证据,依法处理即可。
婚姻的基础是真实和自愿。法律既为无效婚姻划出底线,也为受侵害的一方留出救济途径,了解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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