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原文为依据,案号:(2025)某民初12XX号。仅作普法学习,无任何引导医患对立的倾向。内容为:患者陈某某因急性脑梗先在Y某医院住院13天,病情未见好转后转入S某大医院继续救治30天,期间经历了呼吸心跳骤停与复苏抢救,甚至出现了多发新鲜脑梗与椎动脉闭塞。就在家属无奈办理出院手续的当天凌晨,患者不幸在家身亡。这起医疗纠纷不仅敲响了脑血管疾病救治的警钟,更给各大医疗机构在诊疗规范、术前告知与风险把控上上了严肃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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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述】
2022年3月31日,三原告亲属陈某某因语言不利,行走不稳,被送往被告Y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侧多发急性脑梗死,在Y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3天。2022年4月13日,经原告联系被告S市某医院,转院至该医院继续治疗30天。2022年5月13日01时左右,三原告为陈某某在S市某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患者陈某某回家后于当天凌晨四点左右去世。
【被告Y市医院辩称】
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愿意予以赔偿,本次被告的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S中心医院辩称】
鉴定意见已经认为造影重建开通手术符合手术指征,没有绝对禁忌症,手术时机合理,而且术前答辩人书面告知了该手术的风险,该患者的病情只有能不能做该手术的选择,根本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手术方案。该鉴定意见均以手术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就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并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科学依据。
【鉴定结果】
Y市某医院、S市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共同原因力为次要,其中Y市某医院承担其中的次要,S市某医院承担其中的主要。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Y市某医院承担9%的赔偿责任,赔偿79659元;被告S市某医院承担21%的赔偿责任,赔偿185870元。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两家公立医疗机构前后接续诊疗、多被告共同涉诉、引入第三方司法鉴定划分主次责任、叠加商业医疗责任险理赔”的复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临床实践中,患者因病情复杂往往经历从基层(Y市某医院)到上级专科医院(S市某医院)的转诊。
S市某医院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中“缺乏替代治疗方案告知、手术未达预期与死亡有关”提出强烈质疑。若医方在术前未能提供充分的替代方案比对说明,导致患者丧失了选择其他医疗路径的机会,这种知情告知瑕疵在特定病理进程中会被司法评价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联。
法医学鉴定的核心考量并不单纯在于并发症本身是否允许发生,而在于发生并发症后医方的应急处置是否规范、术前评估是否充分以及该并发症的发生是否与操作者的技术瑕疵直接相关。单纯以“属于常见并发症”为由主张全盘免责,在严格的司法审查中难以获得支持。
跨院转诊时前一家医疗机构必须完整、清晰地记录转诊时的生命体征、初步抢救经过及转诊目的,而后一家医疗机构则需在入院记录中详细核对既往诊疗史。因此,规范转诊文书交接是防范多被告诉讼责任交叉感染的关键。
关于主次责任划分符合医疗实际:基层医院主要承担的是早期保守治疗、病情评估及转诊时机把握的责任;而上级专科医院则承担了具体的介入手术实施及围手术期专科管理的重任。手术实施机构因直接实施有创介入且面临并发症应对,其过错原因力往往被评定得略高。
随着医联体和转诊机制的常态化,患者在跨院流动救治过程中,每一家机构都必须严守诊疗规范,无论是前期的保守评估还是后期的介入手术,均需保持高度的专业谨慎与规范的知情告知。只有建立无缝衔接且全程合规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多被告联合诉讼的法律与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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