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平城宫中的一纸诏书被快马送往各州。
诏令要求“均给天下民田”,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这是自秦汉以来最为系统的一次国家授田尝试。
诏书抵达州郡时,地方官吏需要在一个春天之内完成丈量、登记、分配的全套程序。
纸张尚未普及,竹简和木牍上密密麻麻地抄录着每一户的人口、年龄、丁牛之数,以及应受、应还的田亩数字。
在这个庞大帝国的每一个村落里,人们第一次被要求按照一个统一的、以人身为单位的公式来重新划分脚下的土地。
这个公式并非凭空出现。
它背后是一千多年来反复试验、反复失败的漫长积累。
土地,在中国历史的每一个转折点上,都以不同的面目出现,有时是“王田”,有时是“名田”,有时是“露田”,有时是“口分”。
名目更迭之间,有一条线索始终未断:土地在集中,小农在消失,王朝在动摇。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了战国时代对土地制度最早也最完整的构想。
滕文公派毕战向孟子询问井地之事,孟子给出的方案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这一百字左右的描述,后来成为两千年间无数改革者反复援引的经典。
它的核心逻辑是:土地以九百亩为一个单位,划为九块,八户农家各耕一块百亩的私田,中间一块百亩公田由八家共同耕作。
公田的产出归国家或领主,私田的收成归耕作者。
孟子说这是“九一而助”,即九分取一。
从税率上看,这比后世的许多税制都要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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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孟子描述的“井田制”究竟是一种曾经广泛存在的制度,还是儒家对理想社会的追述,两千年来聚讼不已。
《周礼》和《礼记》中也有关于“九夫为井”“十夫有沟”的零星记载,彼此并不完全吻合。
可以确定的是,至少在孟子所处的战国中期,土地已经大量私有化。
孟子本人对此心知肚明,他之所以反复向滕文公、齐宣王推销井田,恰恰是因为现实中土地兼并正在加剧。
《孟子》中记录了阳虎的一句话:“为富不仁,为仁不富矣。”
孟子引用这句话来警告统治者,如果不对土地占有的悬殊加以节制,仁政便无从谈起。
真正打破井田想象的是商鞅。
商鞅变法的一项核心内容,是“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
这就是名田制。
它的基本逻辑是以二十等军功爵为基础,按照爵位高低分配田宅。
爵位越高,可占有的田宅越多。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保留了这套标准的详细条文:最低一级的公士受田一顷半、宅半宅,而最高的彻侯受田可达一百零五顷、宅一百零五宅。
左庶长位列第十级,授田便高达七十四顷,是普通庶人的七十四倍。
更重要的是,名田制下的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
土地从“使用权”向“所有权”的过渡,在商鞅手中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商鞅的制度设计有一个内在的紧张:它一面用军功爵制制造了大量的中等以上地主,一面又指望这些地主不去吞并小农的土地。
汉文帝时期,连“贾人不得名田”的最后限制也被废止,土地买卖完全合法化。
董仲舒在汉武帝面前描述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
这句话成了此后两千年间描述土地兼并最经典的八个字。
董仲舒提出的对策是“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
汉武帝没有采纳。
到汉哀帝时,朝廷终于下诏限田,规定诸侯王、列侯、公主、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贾人不得名田”。
这道诏令同样没有执行下去,三十顷的上限在豪强面前形同虚设。
土地的集中到了西汉末年已经积重难返。
王莽在公元9年称帝后颁布的第一批诏令中,就有“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
王田制的逻辑是釜底抽薪:既然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是兼并的根源,那就取消私有和买卖。
诏令规定,一家男口不满八人而占有田地超过一井(九百亩)的,必须将多余部分分给九族、邻里、乡党;原本无田而应当受田的,按制度授田。
从条文上看,这几乎是孟子井田方案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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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王田制撞上了一面无法逾越的墙。
《汉书·食货志》记载了诏令下达后的局面:“制度不定,吏缘为奸,天下謷謷,陷刑者众。”
“制度不定”四个字道出了要害。
王莽的诏书只给出了原则,没有具体的授田程序、田亩标准、户籍登记办法。
地方官吏无从操作,便借机敲诈。
更根本的问题是,天下土地绝大部分早已集中在豪强手中,国家手中并没有足够的“公田”可供分配。
三年之后,中郎区博向王莽进言:“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
周道既衰,而民不从。”
王莽只得下诏废止王田制,“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
一场试图逆转数百年土地私有化进程的实验,以彻底的失败告终。
王莽之后,土地兼并的势头没有任何减缓。
东汉一代,豪强田庄的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沦为部曲、宾客、徒附。
到了东汉末年,天下大乱,人口锐减,大量耕地抛荒。
曹操在建安元年,公元196年,面临的是一个军粮极度匮乏的局面。
《三国志·武帝纪》记载了当时的情景:“自遭荒乱,率乏粮谷。
诸军并起,无终岁之计,饥则寇略,饱则弃余,瓦解流离,无敌自破者不可胜数。”
袁绍的军队在河北靠采食桑椹充饥,袁术的军队在江淮靠捡拾蒲蠃为食,“民多相食,州里萧条”。
正是在这样的绝境中,曹操采纳了羽林监枣祗的建议,开始推行屯田制。
曹操引用秦人以急农兼并天下、汉武帝以屯田定西域的先例,下令“募民屯田许下”,以枣祗为屯田都尉,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
屯田的第一年,许下得谷百万斛。
此后“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曹操“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
屯田制的基本逻辑很简单:国家掌握战乱中产生的大量无主荒地,招募流民耕种,用官牛者收获物官六民四,用私牛者官民对分。
这是一种战时体制,农民的身份介于自由民和佃农之间,对国家的依附性很强。
它解决了曹操的燃眉之急,但它的前提是大量荒地掌握在国家手中——这个前提一旦消失,屯田制便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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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制在曹魏后期逐渐废弛。
到西晋统一之后,土地问题重新浮出水面。
西晋的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
占田与课田的区别在于:占田是国家允许占有的限额,课田是必须承担赋税的田亩。
占田制并没有触动豪强已经占有的大量土地,它只是为小农的占田划定了一个上限。
这个上限很快就被突破。
真正将国家授田推向极致的是北魏的均田制。
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孝文帝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详细规定了露田、桑田、麻田、宅田四类土地的授受办法。
露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
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露田是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受田者年老免课或身死之后,必须归还国家,再由国家授予新的受田者。
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是为世业田,身终不还,可以传承子孙,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买卖受到严格限制。
麻田在适宜种麻的地区授予,“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麻田则“皆从还受之法”。
均田制最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倍田”的规定。
“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这意味着国家在授田时,以露田四十亩为“正田”基数,实际授予八十亩或更多,多出的部分称为“倍田”。
倍田的出现,说明国家掌握的荒地数量已经不再充裕,无法严格按照“正田”数量足额授予,只能用“倍田”的名义将不适宜耕作的边缘土地也纳入授田范围。
均田制从一开始就带有“纸面授田”的色彩,它的执行高度依赖于地方官吏对土地实际状况的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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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与租庸调制是一体两面。
唐代的租庸调制规定,每个受田的成丁每年纳租粟二石,纳调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日,不役者每日折绢三尺,称为“庸”。
陆贽后来总结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租庸调制的征收对象是人丁,不是田亩。
它的逻辑前提是:每个丁男都从国家手中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
这个逻辑在均田制能够有效运转的时候是成立的。
但均田制的瓦解来得比任何人预想的都快。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给出了一个精确的判断:“唐太宗口分世业之制,亦踵后魏之法,且听其买卖而为之限,至永徽而后,则兼并如故矣。
盖秦至今千四百余年,其间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絻二百年,而其制尽隳矣。”
从太和九年到永徽年间,不到两百年。
永徽是唐高宗的第一个年号,公元650年至655年,距唐太宗去世不过数年。
均田制瓦解的速度与唐朝人口的增长直接相关。
贞观年间全国户数不满三百万,到天宝十四载,公元755年,户数已经超过九百万。
人口增加了两倍,可供授田的荒地却没有增加。
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户籍文书显示,许多丁男实际受田远远不足法定的一百亩,有的只受田十亩、二十亩。
“应受田一顷”的记载后面,跟着的数字往往是“未受”或“欠”。
与此同时,豪强兼并的脚步从未停止。
唐室在平定安史之乱的过程中,为了酬劳功臣、笼络降将,大量赏赐良田,进一步加速了土地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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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瓦解的直接后果是租庸调制的崩溃。
当大量丁男实际上并没有受田百亩,甚至根本没有受田,却仍然要按照丁身缴纳租庸调,逃亡便成为唯一的选择。
开元天宝年间,户籍上的户口数与实际人口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缺口,“籍帐之间,虚存户口”。
失去土地的农民或成为豪强的佃户,或流亡他乡,国家的税基不断萎缩。
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向唐德宗提出了两税法方案。
两税法的核心变化在于征收标准从“人丁”转向“财产”,主要是土地。
其具体规定是:“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无论本地户还是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无论丁男还是中男,一律按照贫富等级来确定税额。
商贾按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
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
租庸调和各种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仍然保留在户籍上。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根本性转折。
它承认了一个既成事实:均田制已经无法恢复,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国家不再试图控制土地的分配,转而从土地的产出中提取税收。
它用货币和实物混合征收的方式,将税收的基础从人身转向了财产。
这个转向在技术上是合理的,在政治上是无奈的。
但两税法同样没有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
它只是改变了国家从土地中获取收入的方式,而没有改变土地占有的格局。
马端临在评论唐代土地制度的整体演变时说:“要知其弊实出于此。”
他所说的“此”,指的是土地买卖的合法化。
从商鞅“除井田,民得卖买”开始,土地的自由买卖便成为兼并的引擎。
此后所有的限田、王田、均田,都是在不同程度上试图给这个引擎装上刹车。
董仲舒的限田没有执行,王莽的王田三年而废,北魏的均田维持了不到两百年,唐代的均田在永徽之后便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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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之所以无法遏制,根源在于它是权力结构的必然产物。
在任何一个王朝中,占有土地最多的从来不是普通农户,而是官僚、贵族、豪强和寺院。
这些人同时掌握着政治权力和地方控制力,国家的限田法令要落到实处,就必须与这些人正面冲突。
而王朝的统治本身依赖于这些人的支持。
这是一个结构性的悖论:国家需要抑制兼并来保护税基,但国家又依赖兼并者来维持统治。
回到太和九年的那个春天。
平城发出的诏书抵达州郡之后,地方官吏在丈量土地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哪些土地是可以授给贫民的“公田”?
答案是那些“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的墟宅桑榆,以及战乱中荒废的无主之地。
这些土地的数量远远不够。
于是均田制从一开始就只能在“土广民稀之处”勉强推行,而在“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者只能“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
一个旨在解决土地不均的制度,在土地已经高度集中的地区,根本无法运转。
露田要还,桑田不还。
这个区分的设计意图是让国家掌握一部分可以循环分配的土地,同时给小农留下一块可以传承的产业。
但在实际执行中,桑田与露田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
桑田可以买卖“盈”的部分,露田在受田者死后应当归还。
地方豪强利用这个模糊地带,将露田登记为桑田,将桑田登记为永业,一步步将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
均田制在制度设计上的精密,反而为规避和操纵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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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井田到均田,每一次制度更替的背后,都是上一次制度在面对兼并时的失效。
井田的想象建立在土地尚未私有化的前提上,这个前提在商鞅之后便不复存在。
名田制承认了私有,试图用爵位等级来限定占有的规模,但爵位可以买卖,土地也可以买卖,等级的限制在货币面前不堪一击。
王田制试图用一纸诏令取消私有,结果在豪强的沉默抵抗和基层官吏的借机渔利中迅速崩溃。
屯田制在战乱中有效,但它的有效恰恰依赖于战乱造成的土地真空。
均田制集前代之大成,在制度设计上最为完备,但它同样无法对抗人口增长和土地集中的长期趋势。
两税法之后,土地制度不再以“分配”为核心,而是以“征税”为核心。
从宋代的不抑兼并,到明代的鱼鳞图册,到清代的一条鞭法,国家逐步放弃了直接控制土地分配的企图。
土地兼并继续发生,土地集中继续加剧,王朝周期继续运转。
每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之后,人口锐减,土地关系被暴力重置,然后新一轮的集中重新开始。
北魏均田诏书上那些精确到亩、精确到牛的数字,在纸面上构成了一幅整齐的画面。
而纸面之下,丈量土地的官吏、登记户籍的书佐、争夺肥瘠的乡民、隐匿田产的豪强,在每一个具体的村落里,用最日常的方式消解着制度的效力。
制度写在简牍上,而土地握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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