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曝光几个因为婚内出轨,受害者索要赔偿,被以敲诈勒索罪起诉的。
敲诈勒索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在婚内出轨关系上,更多是出轨者对受害者一方的赔偿。
更何况,婚内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出轨一方,隐瞒财产,用婚内财产来赔偿,以敲诈勒索起诉受害者,就成为自己敲诈自己。
客观上的威胁手段是公开曝光。
正如在一些财产案件中,司法系统将没有守信的债务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这是促使对方还款的一个手段。
公开曝光也不宜被认定为威胁。
敲诈勒索结果是对方因恐惧而交出财物。
在曝光的案件中,出轨方不仅没有恐惧,家属实名举报、质疑其利用公职身份干预司法,将受害人羁押拘留,公开信息显示纪委监委已经介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从法律上看,不排斥口头形式。
口头约定500万,由于一些原因离婚协议写330万。
在实务中,有一种阴阳合同,阳合同是摆在明面上,阴合同才是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商量好,明知阳合同是虚假的,那么阳合同就是无效的,会按阴合同执行。
如果把口头约定视为阴合同,离婚协议就是阳合同,阴合同才是真实意思表示。
出轨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大多基于赔偿心理索要财物,与敲诈勒索是不同的。
即使离婚协议写明的金额和口头约定不同,也不宜认定是敲诈勒索。
更多应该基于民事案件角度判定赔偿金额,而不是基于刑事案件角度认定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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