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览:实际施工人黄某承揽案涉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并由发包方投入后期装修使用后,发包人荆门某置业公司以施工人缺乏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工程未经验收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巨额工程款。黄某一审胜诉后,置业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荆门陈玉金律师受托代理实际施工人应对二审诉讼,依据建工司法解释论证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视为合格即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调取发包人进场装修使用的实质证据,依法确立发包人擅自使用导致质量抗辩权丧失的裁判规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置业公司向黄某全额清偿工程款4517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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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承揽履行与欠付工程款争议形成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源于一起标的额巨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施工人黄某此前组织施工团队进场,实际承建了荆门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及商业综合体土建与安装工程。施工期间,黄某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合同要求及工程监理规范,垫资推进施工进度,并全面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体结构施工任务。
工程主体完工后,置业公司在未与黄某办理正式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即组织第三方进场开展后期装饰装修工程,并陆续将部分商用建筑交付第三方实际经营使用。然而,在黄某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并催告支付工程款时,置业公司却以黄某个人无施工资质导致合同自始无效、主体工程未办理正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且存在施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金,导致高达4500余万元的工程款长期被拖欠,引发重大的履约争议。
二、无资质合同无效与工程款参照结算规则适用
针对发包方提出的施工人缺乏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因而拒绝结算的抗辩,荆门陈玉金律师在二审答辩中紧扣我国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实体裁判规则展开论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缺乏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或非法转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明确指出,合同效力瑕疵并不否定建设工程所凝聚的实际物化劳动与建造成本。只要涉案工程建筑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发包人即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结算原则及支付节点向实际施工人折价给付工程款,发包方不得以合同无效为借口无偿占有施工人的物化劳动成果。这一说理从法律适用层面直接粉碎了发包人试图以合同无效赖账的免责抗辩。
三、发包人擅自使用导致质量抗辩权消灭之事实认定
针对置业公司反复强调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应予扣减工程款或重新鉴定”的免责抗辩,陈玉金律师抓住发包人后期的实际使用行为展开核心证据突围:
其一,系统调取发包人在主体工程完工后自行组织精装修单位进场施工的入场记录、装修施工合同及现场施工照片,证实涉案工程早已处于发包人的全面控制之下;其二,调取商业部分对外招商、对外交付使用及物业管理的客观事实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已被发包人实际占有并投入商业使用。根据建设工程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且发包人不得再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代理律师据此主张,置业公司的后期装修及商业使用行为依法构成“擅自使用”,其在法律上已丧失以未经正式验收或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权。此外,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代理律师在答辩中系统梳理了权利行使的法定期限,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程序规范,确保案件实体与程序各环节论证无懈可击。
四、二审审理认定与维持原判裁判结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起二审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二审合议庭在全面审查一审认定事实、双方合同文本、现场使用记录及工程款结算依据后,对陈玉金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予以全面采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因施工人资质瑕疵依法属于无效合同,但在案证据证实案涉工程质量合格,一审判决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结算金额于法有据;第二,置业公司在未取得正式竣工验收证明的情况下,自行实施后期装修并交付使用,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依法不得再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抗辩,置业公司关于工程质量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一审法院结合已付款项与审计结算结论,认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客观准确,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荆门某置业公司向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支付工程款4517万余元及利息。该终审判决为长达数年的特大标的建工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实际施工人的巨额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终审司法的全额确权与支持。
五、大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与风控实务参考
结合本起标的超4500万元的建工二审纠纷处理经验,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在建设工程全周期管理中应当高度重视以下风控要点:
1. 深刻理解合同无效下的工程款结算逻辑:实际施工人在承揽业务时应尽量规范资质管理;一旦因资质问题发生合同效力争议,施工方应将举证核心聚焦于“工程质量合格”,只要主体结构安全且质量合格,即有权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 紧密跟踪并固定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客观证据:工程完工后若发包人拖延验收,施工方应高度警惕对方进场使用行为。应通过公证送达、现场拍照录像、物业交接凭据等方式,及时锁定发包人提前进场装修、入驻或对外出租的证据链条,以便在诉讼中依法阻断对方的质量瑕疵抗辩。
3. 严格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此前司法解释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人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以提起诉讼或书面主张的方式积极行权,避免优先顺位权利失效。
4. 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工期与签证签证确认手续:大宗工程施工周期长、设计变更繁多,施工方必须坚持“无签证不施工、有变更必留痕”,严格要求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签证单、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结算证据的真实性与闭环性。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一: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回答一:可以拿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只要施工人建造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就必须折价支付工程款,不能借合同无效拒绝付款。
问题二:发包人在工程未验收前就进场装修或投入使用,法律上有何后果?
回答二:根据相关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不得再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抗辩或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擅自装修、使用工程的行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自愿认可,免除了施工人使用部分的常规履约质量抗辩风险,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
问题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行使?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回答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未交付的,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自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问题四:实际施工人如何防范发包人利用工程质量异议拖延支付工程款?
回答四:实际施工人应做好三项核心防范:第一,完工后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并留存催告函及邮寄送达凭据;第二,在施工全过程严格留存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工程检验合格凭证及监理检查通知;第三,若发包人未验收即擅自使用、出租或精装修,应立即对现场实际占用使用情况进行取证公证,在法律上锁定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客观事实。
问题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至二审后,法院通常重点审查哪些焦点问题?
回答五:二审法院通常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核心焦点主要包括:一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础合同效力是否准确;二是在案证据所证明的工程完成工程量及结算价款数额是否具备事实依据;三是工程质量抗辩、工期延误抗辩等违约事由是否依法成立;四是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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