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打工人最容易被含糊、公司最容易踩坑的一段时间。
先纠正一个说法:试用期不是合同之外的另一段,它本来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合同里只写试用期、不写合同期限,试用期不成立,直接按正式用工期算。
期限看合同不看岗位: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不超过六个月。同一家单位跟同一个人,只能约一次,转岗再约第二次就是违法约定。工资不能低于同岗位最低档或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砍掉的部分员工能要回去。
试用期能开人,但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得事先写进入职资料、员工签收过。口头说过不算数。只签一份试用期协议不签合同,试用期根本不成立。试用期照样缴社保、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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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它本来就是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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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长合法看合同期限:1 个月、2 个月、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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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约一次,第二次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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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低于八成,砍掉的要补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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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开人,但「不符合录用条件」得能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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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没写进资料,等于从来没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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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生病、工伤,待遇一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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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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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关口走完,争议少一半
滕飞 律师|青岛执业律师 业务方向:金融资管(基金与证券)、建设工程、劳动争议、股权转让纠纷、涉人工智能领域
作者任律所全国基金与证券业务中心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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