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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我国财税领域,单行税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陆续就位,但被学界呼吁多年的财政基本法,却连续两届未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占国民经济近半体量的政府财政活动,为何缺少一部统揽全局的基础性法律?这块法律体系上的拼图缺口,究竟卡在哪里?
一、事实确认:财政法未列入两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回顾近年立法轨迹,财政法的“缺席”并非偶然。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三类项目当中,均没有“财政法”或“财政基本法”。
五年之后,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公布。财税领域相关项目安排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条件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项目,包含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第二类为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包含预算法(修改);
第三类为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继续研究论证的项目,指向规范非税收入、政府债务、转移支付等财政税收制度的相关项目。
“财政法”“财政基本法”依旧不在清单之内。
进入2026年,财政部6月5日发布年度立法工作安排,重点推进预算法(修改)、地方附加税法、资源税法(修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改)等,仍然不见财政法。
同时财政部提出,将积极配合推进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消费税法、政府采购法(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社会救助法、国有资产法等立法。其中,国有资产法与财政法同属财政领域顶层制度设计,它的立法进程值得持续观察。
简言之,这部学界、实务界呼吁多年的财政领域“基本法”,连续两届被排除在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之外,暂未进入立法机关优先推进议程。
二、为什么“财政法”如此重要,却屡屡“落榜”? (一)它要管的事太大、太敏感
财政法并非普通部门法,是财政领域的“宪法性法律”。
它要统筹规范的核心内容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也就是分税制制度;财政收入,涵盖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缴款等非税收入;财政支出规则;政府资产与政府负债;转移支付制度;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
其中,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属于高度敏感的制度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框架,至今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文件确立,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施正文教授指出,这份文件甚至不属于行政法规。
如果将这套体制上升为法律,相当于把中央‑地方博弈规则予以“法律硬化”,地方财权、发债权、转移支付预期都将被法律锁定,多方利益协调难度巨大。施正文教授认为:财税体制涉及国家根本的权力划分,这一划分至少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分税制关键配套,至今没有专门法律,主要依靠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运行,立法层级偏低,和《立法法》中财政领域部分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要求存在差距,这本身就体现立法推进的现实阻力。
(二)现有法律“碎片化”但已部分覆盖,立法紧迫性被弱化
我国现状概括为:有大量财政单行法,缺少统一财政基本法。收入端依靠各单行税法;支出端依靠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监督端依靠审计法。
这种拼盘式立法,造成《预算法》负担过重。预算法本质是程序法,现实中却不得不越位承载分税制确认、地方债务管控、转移支付相关内容。正如人大代表刘小兵所言:“严格来说,预算法它只是一部程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代表议案的反馈也体现这一思路:一是通过加大现行法律法规执法力度,化解现实问题;二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先推进现有财税立法。
在立法机关视角,现有制度尚可运转。优先任务是完成税收法定硬任务、修改预算法,而非启动难度极大的财政基本法。
税收法定工作尚未全部收官:截至2024年12月增值税法通过,我国18个税种已有14部完成立法,消费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个税种仍待立法。收入端法治化尚有不少任务,立法资源向单行税法倾斜具备现实考量。
(三)理论与实践准备尚不充分
刘小兵代表的议案获得30余位代表联名,还被全国人大官方刊物《中国人大》刊载,但学界对于财政法制度框架,仍存在大量没有形成共识的关键问题。
财政法应当纳入哪些政府资金?住房公积金、全国社保基金是否纳入法定财政报告体系;除税收法定外,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保缴款,是否都需要人大审批授权;财政经营性支出如何划定约束边界;政府资产处置、置换、转让、重组的权限如何划分。
诸多核心议题没有统一方案,意味着立法的现实条件还不成熟。
(四)宪法层面缺少充分直接支撑
不少国家宪法专门设置财政税收专章,为本国财政基本法提供上位法根基。
反观我国宪法,涉及财税的条文相对简略。
施正文教授提出两种路径:要么通过修宪夯实财税制度的根本法地位,要么尽快出台财政法。但修宪启动门槛极高,而财政法又缺少宪法上明确直接授权,形成互为前提的现实僵局。
(五)立法会冲击现有整套制度体系
一旦财政基本法出台,将具备领域内上位法效果。
届时,预算法需要配套修改、税法体系要统筹调整、政府采购法需要衔接,还要大规模清理国务院各类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工程量巨大,还会带来跨部门权力再分配。
在现有体制可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推动这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本法,现实动力与改革意愿都相对有限。
三、财政法与预算法、税法,三者到底是什么关系?
很多读者会疑惑:已经有预算法、各类单行税法,为什么还需要财政法?
三者属于基本法—程序法—单行实体法的层级关系。
财政法也就是财政基本法,定位是财政领域宪法性法律,核心作用是统揽财政收入、支出、管理、监督全局,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预算法属于财政程序法,主要规范预算编制、审查、执行、决算全流程程序规则。
各单行税法属于税收实体单行法,分别规定每个税种的纳税人、税率、征管规则。
现实困境在于,预算法被迫承担了部分财政基本法的职能。施正文教授认为:税权划分、税种分享这类体制性内容,本应当放在财政基本法当中。财政法的核心使命就是规定财政体制,厘清各级政府财政权限、税收划分、支出责任边界。
四、立法呼吁的历史与现状
学界推动财政法立法已有多年。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刘小兵院长联合上海代表团30位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议案,该议案被作为代表建议刊登在《中国人大》,引发广泛讨论。
之后2019、2020年,刘小兵继续提交同主题议案、建议,但没有被采纳。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直接给出“立法条件不成熟”的书面结论,反馈重点两点:第一,通过强化现行法律实施,解决现实问题;第二,继续落实税收法定,推进现有财税立法。
结合连续两届规划不予纳入的事实,能够看出立法机关对财政基本法持高度审慎态度。
2018年代表议案当中包含六项核心建议:
第一,将财政法立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第二,财政法覆盖全部政府资金,杜绝法外资金;
第三,各类基金收支、资产负债全部纳入法定财政报告;
第四,确立财政收入权限规则,收费、基金等也要经过人大审批;
第五,明确财政支出法定权限;
第六,划定政府资产负债处置权限。
这些建议直指现实痛点:部分非税收入法律约束不足,政府资产负债缺少完整法定监督框架,但距离落地还有不小距离。
最新动态:2026年6月23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政府采购法是财政支出领域重要单行法,它的修订能够完善财政法律体系局部环节,但距离财政基本法出台依旧路途遥远。
五、未来展望:财政法何时有望“入列”立法规划?
尽管连续两届规划落选,但学界实务界的呼吁并未停止。从现实渐进改革逻辑看,财政法立法大概率会分步推进。
第一步,完成税收法定收尾,推进消费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夯实财政收入端法治基础。
第二步,修订完善预算法,通过修法厘清预算程序与政府间财政关系边界,划清各自职责。
第三步,配套单行法先行,推进国有资产法、政府采购法修订,推动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升级为法律,以单行立法积累制度经验。
第四步,择机启动财政法立法,待中央‑地方财政事权改革基本定型、理论共识凝聚之后,再推动财政基本法。
有学者判断,政府间财政关系相关基本制度未来有望出台,但路径不一定是直接制定法律。更有可能是先出台国务院、财政部层面的指导文件,走规范性文件到行政法规再上升为法律的渐进升级路径,而非一步到位的立法。
六、结语
正如刘小兵代表所说:“政府的钱花到哪里去了,应该明明白白。”
占国民经济活动总量近一半的政府财政活动,期待一部财政基本法,实现依法聚财、依法用财、依法理财。
财政法的缺位,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一块显眼的拼图缺口。补齐这块拼图,牵涉中央与地方利益格局调整、学术理论共识沉淀、上位法制度依据完善。这部法律终有浮出水面的一天,但还需要等待合适改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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