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结果会不会被人为改动?这是一个比较受关注的问题。其实在法医鉴定环节,从业者还真没有出具虚假结果的必要,因为出具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不仅对伤者没有任何好处,反而可能会让鉴定人受到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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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有部分伤者,为了自身的利益,真的会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来制造出符合轻伤或者重伤判定标准的伤情。
比如造作伤。什么是造作伤,简单来说,就是在脱离案发现场之后才形成的损伤。造作伤的常见情形包括:
1. 自己击打自己的鼻子,让自己的鼻子形成骨折。
2. 授意他人击打自己的鼻子,从而让自己的鼻子形成骨折。
3. 在离开现场后遭遇二次伤害,从而形成骨折。
这些都属于造作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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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作伤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损伤是在离开现场之后才形成的。其和现场发生的冲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造作伤的目的,一般包括:
1.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2. 为了索要超额赔偿
3. 为了诬告他人
对于造作伤,其实还是比较容易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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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一个伤者,鉴定为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那么我们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核对,基本就能防范住造作伤:
1. 核对对方到底有没有击打伤者的鼻子。
2. 核对在事发现场,伤者的鼻子有没有流血,鼻子有没有歪斜。
3. 核对在离开现场的时候,伤者状态是否正常。
除了造作伤,还有一种可能出现不实情况的场景,那就是伤情报告显示症状突然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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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伤者只是用右拳击打了对方的左侧鼻子。去医院检查,只是查出了左侧鼻骨骨折。但是过了三天,又去医院复查,发现右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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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因为我们在法医鉴定中,有一条公认原则,那就是凡是在冲突过程中,由对方的行为造成的损伤,都是当场就形成的。
而在伤害发生当时,伤者在医院做检查,却只发现左侧鼻骨骨折,未发现右侧鼻骨骨折,却在三天之后,又查出了右侧鼻骨骨折。这就十分可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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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在初次检查时,只确认了左侧鼻骨骨折,伤者并未办理住院。而是在三天之后,才办理住院接受治疗。
这也有点不符合常理。因为鼻骨骨折很容易引发颅内出血,是需要留院观察治疗的。在初次检查时,为什么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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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伤情报告显示症状突然加重的情况,我们也可以通过专业医学知识来分析。比如,左侧鼻骨骨折,属于新鲜损伤。而右侧鼻骨骨折,却在三天之后才被发现。
这就很反常了。因为鼻骨骨折,一般是当场就形成的。在初次检查时,却只发现左侧鼻骨骨折,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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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右侧鼻骨骨折,如果是在三天之后才发现的,那说明当时只是怀疑存在骨折,并没有最终确诊。而在法庭审理时,却又拿这个未确诊的骨折来主张对方造成了轻伤,这也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在分析这种伤情突然加重的情况时,还需要考虑到伤者自身的既往身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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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伤者是男性,年龄在五十岁以上。那么,其受伤的鼻部,是否存在陈旧性骨折。也就是在本次受伤之前,伤者的鼻子是否曾经骨折过。
如果之前就有过骨折史,那么在CT影像中,就会显示出对应的骨折痕迹。在本次冲突造成的伤害中,只是在陈旧性骨折的基础上,又造成了十分轻微的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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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伤病关系范畴。在出具鉴定意见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处理原则降级判定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轻伤二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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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两种可能出现不实情况的场景之外,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做功能性的鉴定。功能性的鉴定,是需要等待90天之后再开展的。
在90天之后,再确认身体功能是否恢复到受伤之前的原有状态。这也是比较容易鉴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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