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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盈在合规
一片猪肉,把一家上市公司推上了热搜。但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那笔罚款,而是公司自己公布的整改措施里,有三条,恰好就是这次被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事情本身:一次抽检,三张罚单
2026年10月9日,双汇发展(000895.SZ)公告披露了一起行政处罚的结果。
起点是一次抽检。
2025年8月2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是望奎双汇生产的猪后鞧肉,检测机构为长春海关技术中心。检出林可霉素残留 7.70×10³μg/kg,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的标准值是 ≤200μg/kg——超标 37.5 倍。
企业就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判定不成立。
随后是三个部门、三张罚单:
◦︎ 望奎县农业农村局——处罚望奎双汇
◦︎ 漯河市畜牧局——处罚双汇发展本部
◦︎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处罚双汇发展及 4 名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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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总额约 1.29 亿元。涉案生猪 910 头,货值 165.39 万元。公告同时披露,本次处罚将导致公司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约 6380.66 万元。
但这件事真正的看点,在罚款之外。
二、四名高管个人被罚 5636 万元,依据是什么
这次处罚里最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责任:
◦︎ 董事长 3764.62 万元
◦︎ 董事兼总裁 566.10 万元
◦︎ 副总裁 646.94 万元
◦︎ 总工程师 658.62 万元
四名高管合计 5636.28 万元。
很多企业负责人对‘行政处罚’的印象还停留在‘罚公司’。这个案例说明,企业和个人是两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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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被罚的法律依据有两条,都指向同一个规则。
第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国务院令第721号,现行有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现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作了同样的规定。这里要特别提醒一句:这部规章在 2025 年 2 月经过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7 号,2025 年 2 月 23 日),名称已由《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条号整体发生位移。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内部制度、培训材料还按 2022 年原版的条号引用,现在都是错的。
三个要点请记住:
◦︎ 罚款基数是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不是公司利润,也不是公司罚款额;
◦︎ 倍数区间是 1 倍到 10 倍;
◦︎ 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2025 年修改后新增了一条规则: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直接视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反过来说,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如果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这一条把‘谁签字、谁反对、谁记录’变成了实质性的责任分界线。
三、最该看的一层:公司公布的整改措施,三条正是被认定的违法事实
双汇发展在公告中公布了六条整改措施:
◦︎ 加强源头管控,建立一户一档、动态审核;
◦︎ 升级检测能力,加大林可霉素等风险项目抽检;
◦︎ 强化过程管理,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 配强专业力量;
◦︎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 深化全员培训。
而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三项制度缺口是:
◦︎ 未制定生猪静养期巡检标准;
◦︎ 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 未严格执行抽检信息管理及检测标准化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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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两组内容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件很值得玩味的事:公司整改措施里的前三条,恰好对应被认定的三项缺口。
换句话说,这些制度缺口不是‘没想到’,而是制度写了、要求提了,但没有落到具体的业务动作和记录上。整改措施是补救,缺口是事实,两者高度重合,说明问题出在执行与留痕,而不是文件齐不齐。
这就是为什么每逢食品安全事故,监管和法院看的从来不是企业有没有制度汇编,而是这一批原料、这一道工序、这一次检验,有没有记录、记的是什么、谁签的字。
四、三个制度缺口,对应三条现行法定要求
三项缺口并非‘监管自己发明的标准’,每一条都有明确的规范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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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生猪待宰静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明确,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710 号,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布,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得非常具体: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明确生猪宰前停食停水静养时限、待宰巡查频次、巡查内容、问题处理和待宰静养记录等内容。生猪临宰前应当停食静养不少于 12 小时,宰前 3 小时停止喂水。
注意这一条的落点:不只是‘静养 12 小时’,还包括‘待宰巡查频次、巡查内容、问题处理和静养记录’。也就是说,没有记录,就等于没有静养。
第二,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现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 1000 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
同一部规定第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明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总监不是荣誉头衔,是法定岗位。不配,本身就是违法。
第三,‘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法定义务,不是管理口号。
同一部规定第十一条要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这三个动作要留下三类书面成果:《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按现行规定,食品安全员每日按清单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对合规工作来说,‘没有问题’这个结论,本身就必须有记录支撑。
五、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致歉公告也踩了线
这起事件里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所有上市和拟上市公司注意。
公司在致歉公告中,将‘5892 头、38863 头’(猪的头数)表述为‘5892 批次、38863 批次’。单位由‘头’变成了‘批次’。
这个表述存在被认定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 2025 年 6 月 27 日完成第二次修订,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条文从 33 条增加到 41 条。原第八条的虚假宣传条款,现行已调整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同时提醒:该法现行的第八条,已经是商业贿赂条款。如果企业法务或外部顾问材料里还写着‘虚假宣传见第八条’,按现行法是错的。
对企业的启示很清楚:公告、致歉、回复,都是对外承诺。数据表述必须与原始台账一致;发现错误要主动更正;危机公关不能制造第二个风险。
六、给企业的六条可操作提醒
一、把‘制度’翻译成‘记录’。每一项规定动作,都要对应一张表单、一个字段、一个签字人。制度只能证明你打算怎么管,记录才能证明这一笔实际是怎么做的。
二、核对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与任命。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是法定配备主体。要查的不只是‘有没有这个人’,还包括任命文件、职责分工、是否实际履职、有没有留痕。
三、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留下书面成果。《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样东西缺一不可。没发现问题,也要做零风险报告。
四、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否决建议’处理流程。2025 年修改后,‘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否决建议’会被直接视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这条流程必须有记录,而且必须有反馈。
五、盯住上游,穿透到养殖端。兽药残留的根子在养殖环节。供应商管理不能只看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要建立一户一档、动态审核,并保留审核记录。
六、对外披露的每一个数字,都要能和台账对上。公告、致歉信、投资者问答,都属于对外公开信息。写错单位、写错口径,风险不比生产环节小。
结语
这起事件的处罚金额很大,但真正值得记住的不是那个数字。
制度写在纸上,业务跑在现场——只有记录,才能把两者连起来。
对食品企业来说,合规不是一本制度汇编,而是每一次抽检、每一道工序、每一张记录。真正的风险,往往不在‘没想到’,而在‘写了没做、做了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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