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王永康律师执业资格,(2026)鄂0106民初24007号案并惩戒(2026)鄂01民申175号案件参与虚假诉讼的杨瑶、郑立虎
定稿正文
在武汉市武昌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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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2026)鄂0106民初24007号案件中,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委托王永康律师出庭代理。珞珈山派出所、侦查材料、武昌区政府相关文书,已经确认东吴物业保安殴打康强的事实。
王永康律师制造伪证,虚构康强涉嫌间谍、持有非法政治性证件、闯入涉密封闭区域、窃取国家绝密等不实情节,将保安打人的普通侵权纠纷歪曲为间谍窃密案件。法庭采信该伪证,这份虚假证据直接导致康强一审败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恳请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查实后吊销王永康律师执业证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01民申175号再审阶段,东吴物业委派两名武汉大学研究生杨瑶、郑立虎出庭代理。二人为获取报酬参与虚假诉讼,协助提交虚假事实,完全丧失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妨害司法秩序。请求主管机关予以惩戒,吊销二人司法从业相关资格,禁止其从事法律行业。
维权投诉建议采用EMS邮政特快专递,向武汉市司法局寄送书面投诉材料。务必保存EMS底单、邮费发票、材料副本、签收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对更新
1. 补充两名研究生姓名:杨瑶、郑立虎
2. 两个案号完整写入标题与正文
3. 保留全部诉求:吊销王永康执业证;惩戒杨瑶、郑立虎,吊销司法从业资格,禁止从事法律行业
直接复制就可以发布,需要再微调语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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