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44,认罪认罚、从犯、赔偿、谅解,可以不起诉。
1、雷融诈骗案,深宝检刑不诉〔2021〕289号。
2、雷融,女,37岁,本科,推销业务员,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3、2020年11月,雷融入职深圳市宝安区某某文化传播公司任推销业务员。雷融协助经理于辽(已另案起诉),合谋虚构以参加新加坡拍卖会需要支付差旅费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腾进。雷融将腾进的联系方式提供给经理于辽,由经理于辽出面对腾进实施诈骗,雷融则在一旁协助获取腾进的信任。12月19日,经理于辽将腾进约至公司办公室并诈骗了16800元。案发后,雷融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腾进17800元,并获得腾进的谅解。
4、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雷融不起诉。
5、司法观点,雷融实施了刑法诈骗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雷融不起诉。
6、最后同事说,雷融37岁了,不是刚毕业就进入职场的小姑娘了啊,不应该参与这样的推销业务啊?回答和感叹,你作为律师看过了形形色色的案件和人,每个人的阅历和知识面是不一样的。说不定,雷融真的以为公司是在做正规的新加坡拍卖的工作。所以,我们关于诈骗罪的普法工作,还要继续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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